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和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和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青医保局函〔2024〕64号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和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经办服务中心,省药品采购中心,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确保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和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平稳落地,按照国家医保局工作部署以及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H-HD2023-1)要求,现就执行中选结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产品范围: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1、2)。

  1.人工晶体类相关耗材: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人工晶体耗材(不包括硬性人工晶体、有晶体眼人工晶体,下同)、粘弹剂。人工晶体耗材包含可与其配套使用的推注器。

  2.运动医学类相关耗材: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带线锚钉、免打结锚钉、固定钉、固定板、修复用缝线、软组织重建物、骨类重建物(不包括应用于颅颌面产品)。

  (二)医疗机构范围: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与报量的其它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二、执行时间

  2024年5月15日起执行。

  三、采购周期和协议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

  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 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完成2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协议采购量

  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各医疗机构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确认的协议采购量为准(详见附件3电子版)。续签采购协议时,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协议采购量,并按联采办相关规定执行。省际联盟组织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与国家组织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品种为同一产品类别的执行国家带量采购政策。

  四、采购要求

  (一)做好中选产品挂网工作

  省药品采购中心要做好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的挂网工作,及时完善和更新中选产品信息标识、价格以及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及时组织中选企业建立配送关系,确保中选产品及时配送到位,保持网上采购渠道畅通。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优先选择配送能力强、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产品注册证更新,中选资格及中选价格维持不变。中选企业未申报的产品和未中选企业的产品均视为非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按不高于本企业该产品类别中选价挂网的,可视为中选产品,未中选企业的产品按不高于同产品类别最高中选价挂网。  

  (二)签订购销协议

  医疗机构与中选产品生产企业、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登录“青海医保服务平台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按中选价格签订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签订三方协议由医疗机构发起,签订协议过程中,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中选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签订协议。

  (三)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的采购、进院和使用环节,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其他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本次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时,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下达采购订单,按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采购周期内,未中选企业的产品按不高于同产品类别最高中选价挂网的,在医疗机构考核时不视为非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库、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

  (四)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人工晶体类、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其中: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以同类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为医保支付标准,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患者个人承担,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五)落实有关配套政策

  按照《关于印发青海省稳步推进采购药品及医用耗材货款结算方式改革的意见》(青医保局发〔2020〕150号)规定,实施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货款。省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数量,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在采购周期内,超过协议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医保基金继续按时结算货款。

  (六)保障质量和供应

  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保质、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医用耗材,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

  (七)强化中选产品采购和供应监测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供应和配送监测,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督促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做好产品调配,做好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和采购行为监测,重点关注公立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非中选高价产品等行为。

  五、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部署,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履约监管和宣传引导,做好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各医疗机构应对医务人员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及院内培训,加深医务人员认同感,做好患者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

  附件:1.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购中选结果

     2.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购中选结果供应清单

     3.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首年协议量分配明细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9日

标签: 医用耗材集中 运动 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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