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全椒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2024年度全椒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合同编号:
承租人:
全椒县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
(通用)版
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制 |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特 别 提 示
一、公共租赁住房系政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修建,不具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不得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凡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情况骗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均应依法收回房屋,合同自行作废,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已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因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应当及时退还公共租赁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仅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居住使用,不得转借、转租、调换、长期闲置及改变居住用途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将依法收回。
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承租期间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交还房屋时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人进行补偿。
五、租赁期限届满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继续租住的,应当提前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续租,并按规定申报资料接受资格审查。
六、本合同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法律文件,请妥善收存保管。
全椒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由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制定,供本县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管理部门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时使用。
2、承租人凭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及有关身份证明,向出租人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手续,并签订本合同。
3、签订本合同前,承租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语不理解的,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法律服务机构咨询。
4、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
6、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及空格处填写的有效文字与符号均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内容。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优先。
全椒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住所地 :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承租人:所属社区: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委托(法定)代理人: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椒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出租人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承租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出租人资格
出租人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租人为委托管理机构,受权以自身名义与承租人签订本合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行使和履行各项权利义务。委托单位为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基本情况
(一)出租人所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住房)坐落于襄河镇【 小区】(公共租赁住房) 【号楼】 单元 号,该住房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
(二)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该附件作为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该住房和承租人在本合同租赁期满或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交还该住房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租赁期限、用途
(一)该住房租赁期限以实际入住的次月至下年度12月31日,年度复核通过,合同自动顺延。
(二)该住房仅供承租人及本合同附件一载明的家庭成员居住使用,不得转借、转租、调换、长期闲置,不得改变用途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该住房租金按照【一室一厅 元/月】【二室一厅 元/月】租金标准执行,计租时间为实际入住的次月至下年度12月31日。承租人首次入住,向出租人交纳违约保证金【一室一厅 元/户】【二室一厅 元/户】。承租人无纠纷退出时,出租人将此款退于承租人;如因承租人原因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从此款中扣取应得部分。
(二)承租人采取入住时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租金,以后为每年第一个月支付当年租金。
第五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一)与该住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法律政策规定应由出租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二)因使用该住房产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费及城市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六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出租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租期的起算日前将该住房按约定条件交付给承租人。本合同附件二载明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或盖章并移交该住房钥匙后视为交付。
(二)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或申请续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未予核准的,以及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出租人要求提前收回房屋的,承租人应自收到出租人交房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交还出租人。交还房屋时,承租人应当保持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结清本合同第五条第(二)项约定相关费用,并搬出其自有物品。
第七条 房屋的修缮
(一)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保证该住房的使用安全。因自然损耗、老化等非承租人原因引起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损坏,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1、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棚等构件;
2、房屋共有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
3、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二)在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中,承租人负责下列项目的维修:
1、房屋门窗的玻璃、门框扇、窗框扇等易损易碎物件;
2、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笼头、瓷盆、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3、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4、因承租人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配套设施等;
(三)对承租人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承租人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承租人与维修单位自行协商。
(四)对出租人负责维修的项目,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维修请求后,出租人应在7日内提供维修服务。
(五)出租人如需对该住房进行检查或维修时,承租人应按出租人要求积极配合,如因承租人原因导致该住房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房屋的使用
(一)承租人应合理、合法使用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如因使用不当造成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二)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承租人如需装饰装修房屋,应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并将其施工方案报出租人备案后方可施工。因装饰装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交还房屋时,承租人不得拆除依附于该住房的装饰装修部分,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人进行补偿。
(三)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1、不得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器、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
2、不得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3、不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等危险物品;
4、不得在房屋内超负荷堆放物品,也不得在公共部位堆放物品;
5、不得在房屋用地及公共部位范围内乱搭乱盖建(构)筑物。
第九条 租赁合同的提前终止和承继
(一)租赁期间承租人因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应当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并将该住房退回出租人;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继续租住该住房的,在剩余租赁期限内按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二)租赁期间因战争、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三)租赁期间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收回、改造该住房的,本合同自行终止,承租人应当及时搬迁。
(四)发生本条第(二)、(三)项情形的,承租人可按当地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再次进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现前,可先按规定申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五)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死亡或外迁的,本合同附件一载明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租住该住房,租赁期限为本合同剩余租赁期限。
第十条 租赁合同的续签
承租人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租赁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实物配租续租申请。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的,出租人可与承租人续签,在附件一续租记录中填写确认。如遇租金标准调整,双方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一)出租人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或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出租房屋:
1、承租前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的;
2、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规定标准的;
3、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规定标准的;
4、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调换承租房屋的;
5、承租人拆改变动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8、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应由其承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
9、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10、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坍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第十二条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一)由于出租人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因情况紧急承租人自行组织维修的,出租人应支付承租人实际维修费用,并赔偿给承租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 30 %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间承租人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 30 %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承租人逾期归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自应交还房屋之次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日向出租人支付原日租金 3 倍的违约金,并按同期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三)承租人擅自对该房屋进行改建、装饰装修或添置设施设备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四)承租人没有按本合同第六条第(二)项约定搬迁其自有物品的,出租人有权依法处置。
第十四条 合同登记备案
租赁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按规定到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送达地址
该住房所在地为出租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争议解决机构相关文书送达地址。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租人壹份,承租人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明确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补充或变更。
出租人(签章):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承租人(签章):
委托(法定)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一:
承租人家庭成员概况
序号 | 家庭关系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1 | 承租人本人 | ||||
2 | |||||
3 | |||||
4 | |||||
5 | |||||
6 |
续租记录:
续租有效期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出租人盖章) | 续租有效期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出租人盖章) | 续租有效期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出租人盖章) |
续租有效期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出租人盖章) | 续租有效期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出租人盖章) | 续租有效期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出租人盖章) |
续租有效期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出租人盖章) | 续租有效期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出租人盖章) | 续租有效期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出租人盖章) |
附件二: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
设施设备:
1、 每个房间均设有普通开关、插座,普通灯头一个;
2、 厨房安装2号陶瓷洗菜槽一个,设砖砌灶台、案板;
3、 卫生间安装普通陶瓷面盆一个,普通座便器一个;
4、 自来水表、电表各一只,实行一户一表、持卡交费。
5、
装饰装修:
1、 外门为钢制防盗门、内门为双面胶合板门;
2、 厨房及卫生间地面铺设普通地砖,其他室内地面:为水泥砂浆压实抹光;
3、 除厨房及卫生间墙面为1.8米高铺设有普通墙砖,其他墙面及顶棚均为普通白色乳胶漆饰面;
4、 所有窗户为塑钢窗或铝合金窗
5、
其他:入住时完善以下信息
1、租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该户第一次交纳租金(人民币)
3、
4、
合同编号:
承租人:
全椒县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
(通用)版
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制 |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特 别 提 示
一、公共租赁住房系政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修建,不具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不得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凡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情况骗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均应依法收回房屋,合同自行作废,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已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因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应当及时退还公共租赁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仅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居住使用,不得转借、转租、调换、长期闲置及改变居住用途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将依法收回。
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承租期间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交还房屋时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人进行补偿。
五、租赁期限届满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继续租住的,应当提前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续租,并按规定申报资料接受资格审查。
六、本合同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法律文件,请妥善收存保管。
全椒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由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制定,供本县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管理部门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时使用。
2、承租人凭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及有关身份证明,向出租人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手续,并签订本合同。
3、签订本合同前,承租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语不理解的,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法律服务机构咨询。
4、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
6、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及空格处填写的有效文字与符号均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内容。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优先。
全椒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住所地 :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承租人:所属社区: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委托(法定)代理人: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椒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出租人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承租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出租人资格
出租人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租人为委托管理机构,受权以自身名义与承租人签订本合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行使和履行各项权利义务。委托单位为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基本情况
(一)出租人所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住房)坐落于襄河镇【 小区】(公共租赁住房) 【号楼】 单元 号,该住房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
(二)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该附件作为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该住房和承租人在本合同租赁期满或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交还该住房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租赁期限、用途
(一)该住房租赁期限以实际入住的次月至下年度12月31日,年度复核通过,合同自动顺延。
(二)该住房仅供承租人及本合同附件一载明的家庭成员居住使用,不得转借、转租、调换、长期闲置,不得改变用途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该住房租金按照【一室一厅 元/月】【二室一厅 元/月】租金标准执行,计租时间为实际入住的次月至下年度12月31日。承租人首次入住,向出租人交纳违约保证金【一室一厅 元/户】【二室一厅 元/户】。承租人无纠纷退出时,出租人将此款退于承租人;如因承租人原因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从此款中扣取应得部分。
(二)承租人采取入住时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租金,以后为每年第一个月支付当年租金。
第五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一)与该住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法律政策规定应由出租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二)因使用该住房产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费及城市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六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出租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租期的起算日前将该住房按约定条件交付给承租人。本合同附件二载明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或盖章并移交该住房钥匙后视为交付。
(二)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或申请续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未予核准的,以及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出租人要求提前收回房屋的,承租人应自收到出租人交房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交还出租人。交还房屋时,承租人应当保持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结清本合同第五条第(二)项约定相关费用,并搬出其自有物品。
第七条 房屋的修缮
(一)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保证该住房的使用安全。因自然损耗、老化等非承租人原因引起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损坏,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1、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棚等构件;
2、房屋共有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
3、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二)在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中,承租人负责下列项目的维修:
1、房屋门窗的玻璃、门框扇、窗框扇等易损易碎物件;
2、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笼头、瓷盆、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3、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4、因承租人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配套设施等;
(三)对承租人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承租人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承租人与维修单位自行协商。
(四)对出租人负责维修的项目,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维修请求后,出租人应在7日内提供维修服务。
(五)出租人如需对该住房进行检查或维修时,承租人应按出租人要求积极配合,如因承租人原因导致该住房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房屋的使用
(一)承租人应合理、合法使用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如因使用不当造成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二)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承租人如需装饰装修房屋,应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并将其施工方案报出租人备案后方可施工。因装饰装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交还房屋时,承租人不得拆除依附于该住房的装饰装修部分,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人进行补偿。
(三)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1、不得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器、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
2、不得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3、不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等危险物品;
4、不得在房屋内超负荷堆放物品,也不得在公共部位堆放物品;
5、不得在房屋用地及公共部位范围内乱搭乱盖建(构)筑物。
第九条 租赁合同的提前终止和承继
(一)租赁期间承租人因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应当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并将该住房退回出租人;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继续租住该住房的,在剩余租赁期限内按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二)租赁期间因战争、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三)租赁期间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收回、改造该住房的,本合同自行终止,承租人应当及时搬迁。
(四)发生本条第(二)、(三)项情形的,承租人可按当地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再次进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现前,可先按规定申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五)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死亡或外迁的,本合同附件一载明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租住该住房,租赁期限为本合同剩余租赁期限。
第十条 租赁合同的续签
承租人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租赁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实物配租续租申请。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的,出租人可与承租人续签,在附件一续租记录中填写确认。如遇租金标准调整,双方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一)出租人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或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出租房屋:
1、承租前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的;
2、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规定标准的;
3、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规定标准的;
4、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调换承租房屋的;
5、承租人拆改变动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8、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应由其承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
9、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10、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坍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第十二条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一)由于出租人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因情况紧急承租人自行组织维修的,出租人应支付承租人实际维修费用,并赔偿给承租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 30 %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间承租人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 30 %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承租人逾期归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自应交还房屋之次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日向出租人支付原日租金 3 倍的违约金,并按同期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三)承租人擅自对该房屋进行改建、装饰装修或添置设施设备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四)承租人没有按本合同第六条第(二)项约定搬迁其自有物品的,出租人有权依法处置。
第十四条 合同登记备案
租赁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按规定到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送达地址
该住房所在地为出租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争议解决机构相关文书送达地址。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租人壹份,承租人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明确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补充或变更。
出租人(签章):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承租人(签章):
委托(法定)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一:
承租人家庭成员概况
序号 | 家庭关系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1 | 承租人本人 | ||||
2 | |||||
3 | |||||
4 | |||||
5 | |||||
6 |
续租记录:
续租有效期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出租人盖章) | 续租有效期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出租人盖章) | 续租有效期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出租人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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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
设施设备:
1、 每个房间均设有普通开关、插座,普通灯头一个;
2、 厨房安装2号陶瓷洗菜槽一个,设砖砌灶台、案板;
3、 卫生间安装普通陶瓷面盆一个,普通座便器一个;
4、 自来水表、电表各一只,实行一户一表、持卡交费。
5、
装饰装修:
1、 外门为钢制防盗门、内门为双面胶合板门;
2、 厨房及卫生间地面铺设普通地砖,其他室内地面:为水泥砂浆压实抹光;
3、 除厨房及卫生间墙面为1.8米高铺设有普通墙砖,其他墙面及顶棚均为普通白色乳胶漆饰面;
4、 所有窗户为塑钢窗或铝合金窗
5、
其他:入住时完善以下信息
1、租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该户第一次交纳租金(人民币)
3、
4、
标签: 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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