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公安局没收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电脑主机、显示器、电视等物品一批石柱县公安局没收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电脑主机、显示器、电视等物品一批-成交公示

石柱县公安局没收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电脑主机、显示器、电视等物品一批石柱县公安局没收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电脑主机、显示器、电视等物品一批-成交公示

石柱县公安局没收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电脑主机、显示器、电视等物品一批

标的系石柱县公安局没收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电脑主机、显示器、电视等物品一批,现存放于石柱县公安局,明细详见附件1《石柱县公安局没收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电脑主机、显示器、电视等物品一批项目明细表》。拟按现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6.0628万元协议或竞价整体转让。

特别告知:

一、本项目挂牌期自[starttime]起至[endtime]止。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止。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www.cquae.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项目挂牌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并对标的现状进行确认,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和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通过网上报名的须同意附件2《石柱县公安局没收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电脑主机、显示器、电视等物品一批项目现场踏勘确认书》记载的内容,通过现场报名的须在报名时提交《石柱县公安局没收的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电脑主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电视、显示器一批项目现场踏勘确认书》。标的踏勘时间、地点请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提前联系沟通。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一)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二)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三)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四)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五)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六)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六、转让方未提供所有标的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数据等)。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真伪等)交易和移交,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对标的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真伪等作任何形式的保证和承诺。意向受让方应实地踏勘充分了解标的情况、认可标的现状并知晓风险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在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相关政策规定、标的状况、瑕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七、标的物品中可能涉及个人信息和非公开信息,成交后,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提交附件3《竞拍涉案财物保密承诺书》。

八、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付清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九、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外,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其他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物品搬迁费、运输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quae.com/News2017/Content?id=*****

十、转让方负责在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按现状移交给受让方,标的移交后的保管责任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受让方须在标的移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标的搬迁、运输等工作,逾期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及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保管、搬迁、运输、安全(含对第三方的损害)、售后等所涉及的责任及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十一、标的按现状移交,若与本公告披露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质量、品质、数量等有出入,成交价及服务费不做调整。

十二、标的成交后,转让方不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

十三、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它连带责任。

十四、备查资料:价格鉴证报告书。

联系地址:重庆市石柱县鲤塘坝新双庆社区楼房湾综合写字楼一楼

联系电话:023-********/******** 联系人:汪老师

标的查看联系人及电话:陈老师 138*****110

标签: 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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