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罗平县城区供排水调整定价听证会听证结果的公告

罗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罗平县城区供排水调整定价听证会听证结果的公告

罗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罗平县城区供排水调整定价听证会听证结果的公告

(第3号)

为充分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有关方面对罗平县城区供排水调整定价方案的意见,进一步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1 月26日15时,罗平县发改局组织召开了罗平县城区供排水调整定价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4年1月 26日(星期五)下午15:00 在罗平县第二自来水厂四楼会议室召开罗平县城区供排水调整定价听证会,本次听证会由县发改局组织公开听证。会议由县发改局分管价费科领导邓正奎同志担任主持人;县发改局邓正奎、价费科杨敏、价格监测科蔡晓霖担任听证人,申请人代表田金验同志担任听证方案发言人;听证会参加人29人,实到28人;听证监察人2人;听证记录人3人;新闻记者2人。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

二、听证主要内容

(一)城区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标准(原水费)

1.供非农业用水水价分类:居民用水和工商业用水。

2.水资源费的征收:水资源费属于省市定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 水务局转发省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文件的通知》(曲发改价格〔2012〕1号)文件执行。使用罗平坝子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处供出的非农业用水(原水)的居民和工商业用户,水资源费由罗平坝子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处一并收取,并按实际统一上报县水务局,由县水务局上缴国库。

3.非农业用水价格如下:

罗平坝子灌区工程管理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情况表(含税价)

单位:元/立方米

现行供水价格(不含水资源费)

拟调供水价格(不含水资源费)

居民用水价格

工商业用水价格

居民用水价格

涨幅%

工商业用水价格

涨幅%

0.45

0.45

0.50

11.11

0.50

11.11

(二)自来水价格(含税价)及污水处理费标准

1.自来水水价分类。终端用水分为三类,即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城区居民生活用水。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居民第一阶梯水价执行。

非居民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特种用水包括:洗车、洗浴、足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罗平县城区自来水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情况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

类别

占比%

分档水量

现行供水价格

拟调终端供水价格

到户价格

其中

到户价格

涨幅%

其中

自来水

污水

自来水

涨幅%

污水

涨幅%

居民

用水

81.23

第一阶梯(1-15m3,含15m3。)

3.50

2.50

1.00

4.05

15.71

2.85

14

1.20

20

第二阶梯(15-20m3,含20m3。)

4.75

3.75

1.00

5.48

15.26

4.28

14

1.20

20

第三阶梯(20m3以上)

6.00

5

1.00

9.75

62.50

8.55

71

1.20

20

非居民

用水

18.66

用水定额

4.6

3.4

1.20

5.6

21.74

3.70

8.82

1.9

58.33

特种

用水

0.11

用水定额

6.7

5.5

1.2

9.50

41.79

7.50

36.36

2.00

66.67

(三)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

罗平县于2018年建立了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分档水量为三档,以省级颁布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为第一档水量,超过用水定额30%以下(含30%)为第二档水量,超过用水定额30%用水的部分为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以第一档水价为基础,第二档水量加价1倍,第三档水量加价2倍。限制类企业在现行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50元,淘汰类企业每立方米1.00元。具体按《罗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罗平县水务局关于印发罗平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罗发改价费〔2018〕10号)。

三、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经整理,出席听证会28位代表表示同意《罗平县城区供排水价格调整定价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建议处理情况如下:

(一)听证会参加人28人同意听证方案。处理结果:给予采纳。理由:尊重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原则同意听证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建议供排水企业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做好收费公示、用水价格政策宣传工作。处理结果:给予采纳。理由: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17〕172号)精神,收费单位应落实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增强收费透明度。

(三)建议自来水价格涨幅控制在10%以内。处理结果:不予采纳。理由:拟调第一阶梯水价(含污水处理费)按照补偿成本水平确定。如低于成本水平制定价格,不利于供水企业供水保障和良性运营。

(四)建议合理调整供排水价格,利用价格杠杆节约保护水资源费。严格按照监审期间供排水成本制定价格,保证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处理结果:给予采纳。理由:利用价格杠杆节约保护水资源费,保证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政府制定价格的目的。

(五)建议不调居民用水价格,不实行阶梯水价。居民用水第三阶梯涨幅偏高,给物价带来影响。制定居民阶梯水价比例按1:1.5:2确定。处理结果:不予采纳。理由: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1年第46号)规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阶梯水价按照补偿成本水平确定。

(六)建议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应提供非税票据。处理结果:给予采纳。理由: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企业应向消费者开具非税票据。

(七)建议明确分档水量的核定依据及核定方法,增加第一阶梯用水方量。处理结果:采纳部分。理由:分档水量的核定依据及核定方法是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1年第46号)规定核定,第一阶梯月用水量(0-15立方米)能覆盖80%以上用户,第二阶梯月用水量(15-20立方米)能覆盖99%以上用户。三级阶梯用水量标准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同时也反映了罗平县居民生活用水的实际情况。

(八)建议加强市政环卫、绿化用水、城市保洁、绿化新植、管护养护用水管理,进一步落实有偿用水。处理结果:给予采纳。理由:市政环卫、绿化用水、城市保洁、绿化新植、管护养护用水属于非居民用水,用水按非居民水价执行,倡导以上行业用水使用污水处理达标后的再生水,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二次利用,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成本。

(九)建议针对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全部回用的用水户,免征污水处理费。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解决雨污混流问题。处理结果:给予采纳。理由:按照(财税[2014]151号)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企业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解决雨污混流问题是降低成本最有效最直接的方式。

(十)建议重新出台九龙街道其他地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处理结果:不予采纳。理由:本次调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是城区污水处理厂收集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其他乡(镇)、街道已出台污水处理试行标准。

(十一)建议公示自来水水质检测信息。处理结果:给予采纳。理由:供自来水企业每日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数据存档。县急控中心采取定时不定时的方式抽检水质,检测结果按季度在罗平县电子政务网上公开。

(十二)建议加快落实一户一表改造,针对小区商业用水核定比例建议调到5%,考虑代收代缴的服务费和水量差额,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方案,便于物业企业执行。处理结果:采纳部分。理由:方案中对推进一户一表改造作了明确规定。自来水供水企业原则上供至终端用户,供水企业要切实加快管网覆盖区域内具备改造条件的居民用户 “一户一表”改造进度,同时加强对转供水主体宣传终端供水价格政策,严防中间环节加价行为的发生。供排水公司应当与转供水(或代抄代收)单位协商,适当考虑代收服务和合理的计量差额费用。

四、网络收集的意见建议处理情况

1月11日-1月25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方案》(听证稿)广泛征求民众意见,期间没有收到反对意见。

罗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2月5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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