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广告位租赁年度-结果公告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广告位租赁年度-结果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广告位租赁(2024-2029年度) | ||
项目法人: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地址: |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代理机构: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交易平台: |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见证时间: | 2024-04-18 |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广告位租赁(2024-2029年度)公告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广告位租赁(2024-2029年度) | ||||||||||||||||||||||||||||||
项目编号 | 2024BFFCJ***** | |||||||||||||||||||||||||||||
委托方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
电子交易系统 |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 |||||||||||||||||||||||||||||
电子服务系统 |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24年4月19日9:00始至2024年5月9日11:00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广告位 | 6 | 29.7210 | 2.9 | |||||||||||||||||||||||||||
1.标的坐落位置: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与胜利路交口东北角1137号新交通大厦。具体广告位位置及范围以现场踏勘为准,意向承租人须认真踏勘现场以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如有疑问主动向委托方咨询。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土地使用权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 ||||||||||||||||||||||||||||||
标的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标的的用途为广告发布。 2.承租人使用上述标的须符合广告位设计用途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禁止发布一切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并按要求自行办妥环评及合法经营手续,依法诚信经营,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12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第一、二年租金均为成交价,第三年租金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5%,第四年租金与第三年一致,第五年租金在第四年基础上递增5%,第六年与第五年一致。 2.本项目给予免租金广告位安装期20天,免租期不包含在租期内。 3.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成交后首年六个月租金金额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或保函方式(保函格式详见合同附件)或保证保险或担保机构担保提交,具体要求详见租赁合同。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截至公告发布日前(含当日)两年内(以被认定的违约行为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及其关联公司未与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合同违约情况。 (注:意向承租人关联公司指与意向承租人存在以下关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3.截至公告发布日前(含当日)两年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具有不少于2个户外广告或城市轨道交通广告媒体的经营业绩,且合同签订时间不在同一年度。 (注:城市轨道交通定义: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2012)术语解释,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参与。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现状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标的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数量为准。标的实际数量与本公告所列示数量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标的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承租人和本项目办理的营业执照主体(营业执照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必须一致,否则视为承租人存在转租行为,委托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及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相关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租赁期内,承租人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标的所在的大厦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5.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6.《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及广告媒体设备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标的在合同终止后7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7.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8.特别说明: (1)本项目委托方仅提供广告发布位置,以下事项承租人须自行自费办理: ①承担媒体建设及后期租赁过程中的运营维护、广告画面的制作上下刊、媒体清洁、广告用电、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维修及媒体升级改造等)所产生的费用; ②办理消防报验、审批,工商等所有相关手续,委托方协助配合,若最终因消防、工商等部门要求取消商业的,承租人可办理退租手续,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③负责广告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以及日常维修工作,委托方协助配合。 (2)承租人在广告位建设过程中, 材料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消防要求,委托方有权对承租人使用产品进行检查和抽查,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承租人应及时落实整改,杜绝采购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产品,一经发现须及时整治。如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解除合同。 (3)本项目可在新交通大厦范围内建设不超过40个广告媒体,其建设原则为: ①其建设的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②其建设的广告设施必须保证安全牢固,美观有序; ③其建设的广告设施需避开消防及大厦原有的必要设施; ④新交通大厦楼体外立面及楼顶不得建设任何广告设施; ⑤其建设广告设施所涉及的任何审批申报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4)委托方建议符合安装条件的场地及媒体形式如下(包括但不限于,总数不得超过40个),承租人最终广告位设置方案、媒体形式、画幅规格须经委托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5)经营过程中禁止现场加工、禁烟雾、禁明火及一切可能触发消防报警系统的行为,未经委托方同意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出售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法律禁止的产品。 (6)本项目委托方仅提供现有网络接口,承租人自行报装调试。 (7)广告位置、数量、接入条件、交付时间最终以委托方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准,委托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8)本项目委托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对租赁标的进行管理,作为本项目管理方。成交后,承租人与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三方租赁合同,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由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收取,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办理手续,相关价款发票由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开具。 (9)合同期内,承租人须严格遵守以下经营要求: ①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禁止发布烟草类以及一切违反、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控制酒类、医疗类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不得发布损害城市轨道交通形象、声誉的广告。 ②无违规经营不良信用记录。在取得本次广告经营权期限内所有发布的广告画面需向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广告经营中心报备审核,并通过审核后方允许发布广告。 ③承诺并同意广告资源的经营须无条件服从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④承诺在经营期内保证常规媒体总量不低于20%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特殊情况下,须无条件接受政府对公益广告的阶段性强制要求。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 | ||||||||||||||||||||||||||||||
四、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参与前须知 | 1.意向承租人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承租人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承租人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承租人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承租人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委托方退还意向承租人的交易保证金。意向承租人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 |||||||||||||||||||||||||||||
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 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2.授权委托书; 3.承诺函; 4.广告经营业绩合同。 注:如意向承租人提供的业绩合同未能明确反映出项目公告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签订时间、业绩类型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可。 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 备注:意向承租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 |||||||||||||||||||||||||||||
竞价文件的制作 |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承租人请注意:①意向承租人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承租人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文件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 |||||||||||||||||||||||||||||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4年5月9日11:00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承租人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承租人须知 3.1意向承租人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3.2意向承租人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3意向承租人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 |||||||||||||||||||||||||||||
竞价文件解密 | 1.意向承租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2.意向承租人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承租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在监督员监督下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 |||||||||||||||||||||||||||||
评审时间及地点 | 评审时间:同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评审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 备注:意向承租人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须到达现场。 | |||||||||||||||||||||||||||||
特别说明 |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本公告上传附件2),意向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委员会将按不利于意向承租人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委员会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承租人,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承租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承租人、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 |||||||||||||||||||||||||||||
五、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承租人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承租人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人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承租人的,则按意向承租人的报价(不得低于租赁底价)确定承租人。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人中有优先承租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承租权人确定为承租人;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人中无优先承租权人的,由评审委员会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承租人。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招租。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承租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承租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委员会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 3.因意向承租人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委员会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确定承租人(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其他说明 | 1.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2.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3.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凌工;联系电话:138*****527 | |||||||||||||||||||||||||||||
主体库登记 | 010-********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林工,联系电话:055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委托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租 赁 合 同
委托方(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管理方(乙方):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承租人(丙方):
第1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2条 租赁商业场地位置、面积及经营范围
2.1. 租赁广告位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与胜利路交口东北角1137号新交通大厦,甲方建议符合安装条件的场地及媒体形式如下(包括但不限于,总数不得超过40个):
项目建议位置 | 建议数量 | 建议媒体形式 |
新交通大厦1楼大厅东墙 | 1 | LED |
新交通大厦1楼电梯前室 | 6 | LCD |
新交通大厦电梯箱体内部 | 9 | LCD |
新交通大厦停车场 | ≤10 | 拉布灯箱 |
新交通大厦西北 | ≤3 | 玻璃护栏贴、立式等 |
大东门4号出口 | ≤3 | 拉布灯箱 |
大东门5号出口(暂未投入使用,投入使用时间待定,不因此调整租金) | ≤3 | 拉布灯箱 |
总数 | ≤40 |
2.2 丙方在该广告场地内经营范围为广告发布。
2.3丙方使用租赁广告位必须符合广告位设计用途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丙方承租期内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或违反相关法规行业,如因丙方经营项目不当、经营手续办理不齐全而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广告位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一切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由丙方自行承担。
第3条 租赁期限
丙方所租赁的广告场地租赁期限共6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最终以乙方移交广告场地次日起满20日(该期间为免租金安装装修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租期】,广告发布场地装修完成后发布广告前丙方须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同意后方可营业。如乙方认为丙方不具备营业条件,丙方应在10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向乙方提出申请,租金仍正常缴纳。乙方有权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交付日期,乙方调整交付日期不构成违约,租金不变。
第4条 费用及支付方法
4.1 丙方所租赁的商业场地,具体租金为:
租赁期限 | 年递增率 | 租金金额(元/年) |
第一合同年 | / | |
第二合同年 | / | |
第三合同年 | 5% | |
第四合同年 | / | |
第五合同年 | 5% | |
第六合同年 | / | |
合计 |
4.2 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付履约保证金(首年前6个月租金金额之和)大写: (小写: ¥ )。
4.2.1履约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或保函方式或保证保险或担保机构担保提交。
4.2.2保函/担保有效期最晚不早于2030年 XX月XX日(有效期须覆盖本项目履约期限),若保函/担保有效期满无法履约完成的,应提前一个月办理保函/担保续期或替换保函/担保,续期保函/担保或替换保函/担保有效期根据项目实际协商确定。
4.2.3如丙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合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协商终止后,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不计息退还给丙方。如丙方在合同期内发生违约违法行为,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丙方应付的违约金和费用,扣除后丙方须在10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至上述金额。
4.3采取“先付后用”原则,租金按年支付。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甲方缴付第一年租金大写:人民币 元(小写:¥ )。丙方须在每年租赁期到期前20个工作日内,预付下年度租金,甲方应出具相应票据。
4.4租赁期间,通信、网络系统由丙方自行向网络运营商申请报装并缴纳费用。
4.5三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缴纳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三方各自依法承担。
4.6场地的电为有偿使用。丙方自行承担商业场地内的用电费用,且须安装有独立的电表,安装及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电费按抄表数参照管理部门规定进行收取。
4.7甲方收取租金、费用的账户信息:
户名: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5519 0318 9510 118 01
开户行:招商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第5条 广告位交付
5.1 甲方在足额收到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乙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广告场地交付丙方。丙方未及时向甲方付清应缴款项的,乙方有权拒绝交付广告场地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丙方自行承担。
5.2 因乙方原因推迟交付广告位,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5.3 乙方交付租赁广告位时应保证广告位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租赁广告位现场交接清单》需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后视为交付完成。
5.4乙方租赁广告位以合同列示的标的数量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出租标的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甲、乙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广告位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由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6条 广告位使用要求
6.1 丙方不得私自搭建,不得在广告位上进行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上设施的搭建或添附,若存在此类情况,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无条件拆除及恢复原状,并以丙方违规搭建系根本违约为由解除本合同。
6.2 广告位租赁期间,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广告位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丙方承担;广告位进行安装前,丙方必须提交装修方案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丙方安装中应确保不会破坏广告位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纠纷责任全部由丙方承担;乙方有权监督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6.3 如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丙方承担。
6.4 在广告位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损失由丙方承担,甲方、乙方对丙方进行广告位装修或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6.5 租赁场所的装修、改造方案凡涉及消防、建筑安全等需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或涉及乙方提供的设备设施的,须报政府主管部门及乙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审批是对丙方方案涉及广告位改造的同意意见,并不减免丙方应承担的责任,甲、乙方也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7条 广告位回收
7.1 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7日内无条件将广告位归还甲方。
7.2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丙方投入的装修、装潢及广告媒体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标的在合同终止后7日内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7.3 对于该广告位内丙方未经乙方同意遗留的物品,乙方有权自行处置。
7.4 甲、乙、丙三方现场验收交接并在《租赁广告位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后,或丙方超过7日仍未向甲方和乙方交还广告位的,视为甲方回收广告位。
7.5 丙方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7日内拒不配合办理广告位现场移交手续的, 乙方有权直接收回广告位,丙方留置在广告位内的相关设施、物品等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乙方有权自行处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7.6 丙方因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且存在未结清费用情况时,并不影响乙方依据本合同行使收回租赁广告位的权利,在广告位收回后乙方依然享有对丙方欠付租金以及相关费用的追索权。
第8条 三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
8.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1 甲方授权乙方管理本合同所涉租赁标的物,丙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权利义务。
8.1.2 甲方按时向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应由丙方承担的费用,开具相应票据。
8.1.3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关于轨道交通相关管理规定,丙方须遵照执行。
8.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2.1 乙方应在合同履约期正常营业时间内保证该场地经营期间的照明、供电、通讯等正常使用(突发事件或轨道交通运营调整除外)。
8.2.2 乙方按时向丙方催缴租金及其它应由丙方承担的费用,负责对丙方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
8.2.3 乙方保留在紧急情况时随时进入丙方租赁场地进行观察、维修及保养固定资产和设施、设备的权利,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8.3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8.3.1 丙方是租赁场地的经营者和直接责任者。
8.3.2 丙方负责租赁场地的安全、消防、卫生等工作及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保洁。维护保养前须报方案给乙方审查备案,无论设备因何种原因出现故障并因此导致损失,责任由丙方承担,甲、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丙方依据本合同放置的设备须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丙方却没有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丙方承担,并赔偿甲、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8.3.3 租赁期内,丙方不得对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不得将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8.3.4 丙方在经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按时向国家各主管部门缴纳税金、工商管理费等各类费用;按时向甲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和各类费用。
8.3.5 丙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安、消防、工商、物价、税务、卫生防疫部门及国家其它有关行政部门的法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承租范围内的一切经营活动负安全生产责任,如有违反,丙方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承担甲、乙方因此而可能产生的任何连带的责任。乙方有权对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及安全隐患问题的,丙方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及时整改。
8.3.6 丙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书所应遵守的条款时,在乙方书面通知丙方整改期限内,丙方仍未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乙方有权收回场地,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对甲、乙方造成的损失。
8.3.7 丙方的雇员的任何过失或违约行为均视为丙方本身的过失或违约行为。
8.3.8 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防止责任事故发生。丙方应为其雇员、代表或合法委托人提供适当的安全培训,包括参加乙方组织的安全培训课程,乙方有权按该课程的培训成本向丙方收取适当的费用。
8.3.9丙方在经营中产生的所有非甲、乙方原因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后果由丙方承担,如政府部门对此进行处罚的,由丙方承担,如甲、乙方因此受政府部门处罚的,有权向丙方追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8.3.10 丙方违约时,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不限于停电等方式要求丙方停止违约行为直至违约行为终止,乙方采取上述方式期间的租金等应缴费用仍应计算。
8.3.11 如发生不可抗力,经丙方书面申请,乙方根据政府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并结合合同约定,仅限于给丙方提供相关扶持政策。与丙方相关联的第三方由丙方负责解决,甲、乙方概不承担责任。如因丙方未按规定给予相关联的第三方政策落实等给甲、乙方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丙方承担。
8.3.12 丙方应自费办理广告发布场地装修、维保期间所有相关的保险事宜,并完全承担因装修施工、维保所导致的一切损失。在租赁期限内,丙方应对由其导致的任何第三方损失购买相应的保险,若丙方未购买有关的保险或有关的保险的赔偿金不足以(或不能)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剩余部分全部由丙方承担。
8.3.13 丙方应安全合理的使用和爱护租赁物及乙方提供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折旧除外)。因丙方使用不当导致租赁物和/或乙方提供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丙方经乙方通知后拒不维修或拖延维修,乙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丙方承担。
8.3.14 丙方对广告发布的法律责任负责,不准发布任何违法广告,相关广告画面应于发布前向乙方审查备案。如因丙方违法发布广告受到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工商处罚等,仍由丙方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
第9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9.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如需变更、补充,须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且不返还丙方的履约保证金、预付租金等一切已缴付的费用,同时甲方、乙方收回丙方租赁场地,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甲、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丙方补足。
9.1.1 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足额缴纳租金等相关费用;
9.1.2 丙方在租赁期内,延迟缴纳租金、电费用等超过30日的(其中电费自收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算),或延迟缴纳此类费用累计达3次(含3次)以上的;
9.1.3 丙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超范围经营;
9.1.4 丙方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而被国家行政机关处罚或责令停业;
9.1.5 丙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对所租赁的场地进行安装、装修、结构改造;
9.1.6 丙方在租赁期限内,擅自将租赁的商业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或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
9.1.7 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及附件所规定的相关条款,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造成三方完全丧失信任及完全丧失合作基础的;
9.1.8 丙方在租赁期限内,同一违约条款(包括合同及附件相关规定)收到乙方开出的“违约整改通知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9.1.9丙方解散清算或进入破产程序;
9.1.10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或法律规定。
9.2自合同签订起十二个月期满后,如丙方有意提前解除本合同,需提前60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报甲方同意,并正式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退还丙方,丙方已交纳的当合同年度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扣除后退还丙方,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并支付当年3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9.3 本合同项下之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后7日内,丙方须付清应承担的应缴费用并将相关场地交还乙方。该期限为本合同项下该场地之交还期,交还期内,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仍应当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用电等各项费用。若丙方不按乙方要求的条件交还场地,乙方有权自行收回处置,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丙方承担,乙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费用,不足部分由丙方补足。
9.4无论任何原因,交还期满后丙方仍未能将符合前述约定交还条件的该场地交还乙方的,则自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丙方应当按照合同终止时日租金的两倍向乙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并支付按照合同终止时该场地的用电等费用,直至丙方按照合同要求交还该场地为止。如因此造成乙方延迟向新租户交付该场地而需承担违约金等费用,以及造成乙方其它损失的,丙方均应全额赔偿。
9.5自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乙方有权采取对该场地停止电等能源的供应、控制人员从商业场地进出、阻止丙方继续开业经营等强制措施。此种情况下,丙方所应承担的商业场地占用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并不因此而得到减免。
9.6双方确认完成交接手续后或者在本合同项下之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后7日内丙方仍未向乙方交还场地,丙方在该商业场地内遗留的任何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丙方放弃一切权利,乙方有权自行处置(产生的处置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丙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和赔偿,且丙方未经乙方同意无权再进入该场地。
第10条 违约责任
10.1 丙方在合同期内如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丙方须按其逾期金额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甲方核实乙方提供的相关逾期资料后,有权从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并要求丙方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履约保证金,丙方拒绝补足履约保证金超过10天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丙方应按乙方要求无条件撤场,并立即付清拖欠甲方所有费用及违约金,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累计扣除履约保证金达到40%(含),甲、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10.2 承租期满合同终止或本合同提前解除时,丙方不能如期交还租赁场地的,每逾期一天,丙方应按照合同终止时日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丙方不能按质按量交还租赁标的及附属设备的,丙方应按实赔偿甲方损失,以上费用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由丙方补足。
10.3 如丙方违反合同第9.1.10条,则赔偿甲、乙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甲、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10.4 未经甲、乙方书面同意,擅自扩大或变更租赁广告位总数量(≤40个),除责令丙方限期整改外,同时甲方保留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10.5 丙方未经甲、乙方同意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不履行、不完整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10.6 若丙方违约,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承担甲、乙方为保护或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救济所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及其他所有损失。
第11条 免责条款
11.1 合同期内,如因政府部门发出的收回租赁标的或标的所在大厦、改变场地用途、禁止进入、场地征用等通知,而造成租赁场地商业场地撤销、搬迁、基建维修或经营方式调整,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丙方应无条件服从,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2 不可抗力系指“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等),最终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定义条款为准。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签订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11.3 如因政府及相关部门条令、政策变化等因素,不允许在轨道交通所属范围内经营该业态,本合同将自动终止,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4 丙方在完成开业准备工作后,如需消防部门验收审批的,由丙方自行办理,若最终非丙方自身原因而不能获得审批的,丙方在结清相关费用后可办理退租手续,甲、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及应缴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11.6 如因甲、乙方原因发生有重大活动、突发客流拥堵、消防等影响到轨道交通和公共安全,需要紧急疏散客流的情况下,影响到本合同项下商业区域正常营业,或需临时全部或部分关闭的,丙方应无条件配合。若每天停止营业时间达到8小时及以上的,丙方可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报甲方确认后可免除当日租金,免除的租金从下一期应缴租金中直接扣除。除此约定外,甲、乙方不作任何补偿或赔偿。
11.7 甲、乙方无须对由非甲、乙方之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在内的各类事件而引起的任何后果向丙方及其雇员、访客及授权人士承担任何赔偿及其它法律责任:
11.7.1 承租场所内发生火灾、水淹、触电或爆恐袭击等引发的后果;
11.7.2 承租场所内发生失窃及遭受破坏;
11.7.3 其它超越甲、乙方管辖范围的(如停电、限电、停水、停运等)或在甲、乙方合理的经营、控制、预防措施范围以外或意外等事件引起的损害。
第12条 通知及送达
12.1乙方和丙方按以下地址发送通知:
乙方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17号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丙方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收 件 人:XXXXXXX
邮政编码: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传真或电子邮箱:XXXXXXXXXXXXXXXXXXXX
12.2 确定乙方向丙方有效送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2.2.1 经专人送达的函件应于专人送交(包括丙方或丙方员工)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12.2.2 按丙方通知地址经邮件(快递)发出的函件应于寄出日第三日(不论是否退件)视为有效送达;
12.2.3 经传真或电子邮箱发出的函件应于传送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12.2.4 在丙方承租的租赁物处张贴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12.2.5 在公开媒体刊登公告等。
12.3 一方若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13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4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3.1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加盖公章后生效。
13.2 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合同条款有冲突时,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13.3 本合同一式玖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正本叁份,甲、乙、丙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丙方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1:
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全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丙方(全称):XXXXXXXXXXXXXXXXXXXXX
甲、乙、丙三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广告位租赁(2024-2029年度)》(编号: ),(以下简称“主合同”),为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切实做好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各类安全、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合肥市轨道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协议书以明确三方责任。
一、协议时效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主合同终止之日止。
二、责任区域
按主合同约定丙方承租或使用、管理的物业、场地、设施设备、线路等为丙方的生产经营、消防安全责任区域。
三、责任目标
(一)乙方权责
1、乙方有权对丙方进行各项安全督查,并对丙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2、乙方有权制止丙方违反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3、如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乙方有权要求丙方限期整改,丙方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如丙方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乙方将保留对丙方采取停业整改以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权力。
4、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参加甲方或乙方组织的消防等安全知识学习和演习,如丙方无故缺席,有权对丙方按本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作出相应处罚。
5、乙方指定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所承租的经营场地安全管理责任人,丙方应接受任命,同时要指定属下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相关职责。
(二)丙方权责
1、丙方必须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消防、安监等管理部门和乙方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如有整改要求,必须认真执行。
2、丙方对承租范围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负有保护责任,任何人不能用任何方式遮盖、涂改、弃置及挪动、损毁、破坏等,如出现人为损坏和遗失现象,必须及时更换补充或按价赔偿。
3、丙方如违反国家、省、市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规,不遵守乙方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乙方视情况有权对丙方作出解除主合同的处理;因此导致发生事故,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丙方在租赁期必须指定至少一名安全员并报乙方备案,全面负责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如有人员变更,应重新报乙方备案。丙方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消防安全培训,并作好记录供乙方抽查。
5、丙方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消防等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和安全用电知识,熟悉各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的位置。乙方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丙方员工随时抽查安全管理知识,对抽查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重新培训。
6、丙方在经营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6.1丙方必须按有关消防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安全设施等,以保证各项商业经营活动的安全。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品、可燃物等进入租赁区域内。
6.2严禁在经营场地内加工、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3 保管好本经营场地内的商品销售票据、印章、贵重物品,必要时加钥保管,钥匙要有专人保管,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清点和交接工作。
6.4 丙方所管的经营场地(商铺)营业结束后,必须将所有的柜灯等照明关闭,插座卸下,垃圾带出营业场地,放到指定位置,以确保安全。
6.5 承租范围内严禁吸烟,乙方如发现丙方员工抽烟,有权要求丙方调换该员工。
6.6因更改布局、装修改造工程需要使用明火,丙方必须向乙方申报,经乙方批准后方可施工。营业中需要使用的电热设备(如:电饭煲、烘烤器皿、电取暖器等),应报乙方相关部门审核并备案,同意后方可使用。设专人负责管理,防止发生火灾及其他意外。
6.7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应急演练,配合乙方开展消防应急演练。配合安全疏散,及时通知乙方,及时救助受伤人员并保护现场。
6.8丙方经营过程中必须保障经营范围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服从配合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负责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的管理;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丙方应不定期组织并做好对责任范围内设备设施和各种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有效正常运转,重点部位应加强检查。
四、违约责任
1、丙方因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甲方有权终止原合同,并按照原合同9.1条的约定要求丙方承担相应责任。
2、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或主合同及乙方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按其相应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罚。未涉及条款的乙方有权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罚:
2.1发放《违约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违约金 200 元至 2000 元;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期间业主有权停电),直到满足要求才能营业。
2.2一年内停业整顿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原合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账号:
合同附件2:
廉 政 协 议
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丙方: 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为保证三方平等合作,促进三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维护三方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三方共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纪检监察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广告位租赁(2024-2029年度)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要求,自觉履行主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在主要工作场所设置廉政宣传栏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三方纪委(监察机构)间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主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条 甲、乙方的义务
甲、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甲、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乙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乙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乙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乙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甲、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应按规定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的甲、乙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规定查处并将结果通报丙方纪委(监察机构);丙方纪委(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甲、乙方配合的,甲、乙方纪委(监察机构)按规定予以配合。
第三条 丙方的义务
丙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报销应由甲、乙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乙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丙方不得为甲、乙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乙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丙方不得与甲、乙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乙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丙方不得向甲、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丙方纪委(监察机构)应及时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甲、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的丙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甲、乙方纪委(监察机构);甲、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丙方配合的,丙方纪委(监察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乙方违约责任:
甲、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丙方有权向甲、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甲、乙方主管部门投诉。
丙方违约责任:
(一)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甲、乙方有权向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丙方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采取扣除丙方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视情节严重性而定)、解除合同、禁止丙方在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5年,具体由乙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甲、乙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等措施;给甲、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甲、乙方有权要求丙方予以赔偿。上述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
(二)丙方违反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甲、乙方有权禁止丙方在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5年,具体由乙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甲、乙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第五条 联系方式
纪检监察机构联系方式:
甲、乙方:0551-******** 丙方:
第六条 三方约定
本协议由甲、乙、丙三方纪委(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广告位租赁(2024-2029年度)项目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止。
第八条 本协议作为三方签订的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广告位租赁(2024-2029年度)项目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名: 签名: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名: 签名:
电话:0551-********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签名: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签名:
电话:0551-********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履 约 保 函
保函号:
致: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益人)
鉴于:你公司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广告位租赁(2024-2029年度)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你公司在主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公司提交下述金额的经担保机构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责任的担保。
1、本机构同意为承包人开具本保函,向你公司承担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的担保责任。本保函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2、在你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范围内的任何款项后7日内,本机构即无条件予以支付,且不要求你公司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3、本机构放弃你公司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机构提出要求的权利。
4、本机构同意:无论主合同及/或与主合同相关事项发生何变化,本机构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本机构。
5、本保函不可撤销,不得转让。
6、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由主合同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8、本保函自担保机构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一直有效。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无需返还正本给本机构,受益人可自行处置。
担保机构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名)
地 址:
日 期: 年 月 日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广告位租赁(2024-2029年度)项目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2024BFFCJ*****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于2024年4月19日发布公告,对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广告位进行公开出租。5月9日,该项目竞价截止,因无人递交资格审查材料,本项目未成交。
特此公告。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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