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长广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州美岭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起二审诉讼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原告浙江长广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州美岭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起二审诉讼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二、报价有效期:90天
三、采购执行单位:浙江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广水泥分公司
四、采购标的名称:原告浙江长广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州美岭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起二审诉讼项目
具体规格、技术指标及售后服务要求等详见下表。
序号 | 物料名称 | 采购数量 | 计量单位 | 税率 | 交付时间 | 交货地点 | 采购需求单位 | 行项目备注 |
---|---|---|---|---|---|---|---|---|
1 | 纠纷案专项法律服务 | 1 | 项 | 6% | 2024-05-30 |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小浦镇浦长大道190号 | 浙江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广水泥分公司 |
五、拟采购物资、施工或服务的说明:
服务说明:代理原告浙江长广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州美岭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起二审上诉法律服务
六、采用单一来源的原因及说明:
1.2024年4月25日长兴县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提起二审诉讼须在15日内(2024年5月10届满)。短期内完成公开选聘代理律师进行诉讼有困难。 2.2023年至2024年水泥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也是长广集团的常年法律顾问),该所对本案相关情况掌握得比较全面,聘请其作为代理人进行诉讼,便于提高诉讼效率。 3.近二年来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能较好满足公司法务工作需求、且实行合同价格相对市场较优惠。 4.本次单一来源采购委托专项法律服务符合浙能集团《外聘律师事务所和法律顾问法律服务与考核管理办法》中4.2.3 非经常性的专项法律服务,若因以下特殊原因需要定向选聘,应提出充分的理由,并履行相应的选聘决策程序:“属于原法律机构服务事项的后续服务或与原法律服务有密切关联,由原法律服务机构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在工作质量效果、完成时限、减低费用等方面优于重新聘用法律服务机构的;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的或者突发性的法律服务事项,时间上不允许通过招标、询价比选及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聘的;”规定。
七、拟定供应商名称: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
拟定供应商地址: 国贸大厦20楼
八、公示有效期: 2024-05-09 至2024-05-13
九、如对以上公示有异议,请与下表所列联系人进行联系。
采购执行人:袁工 | 电话: 138*****635 |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小浦镇浦长大道190号 | 电子邮箱: |
标签: 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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