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赣0922破1号关于是否对股东出资进行追收诉讼的表决结果的公告
2024赣0922破1号关于是否对股东出资进行追收诉讼的表决结果的公告
关于是否对股东出资进行追收诉讼的表决结果的公告
(2024)江爱(龙泰鞭炮)破管字第014号
各位债权人:
万载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9日裁定受理万载县龙泰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泰鞭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4)赣0922破1号决定书,指定江西爱心律师事务所担任龙泰鞭炮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经调查发现,龙泰鞭炮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股东龙春泉认缴出资300万元,持股比例100%。股东龙春泉是否实缴出资并无任何财务资料证明。
依据《企业破产法》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为了履职管理人职责,管理人拟准备向债务人股东龙春泉进行出资追收的诉讼。因本案属于执行转破产清算案,管理人没有任何收入,无法承担相关诉讼的案件受理费等费用。故管理人于2024年5月6日提请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是否同意对股东龙春泉认缴出资进行追收诉讼并同时垫付诉讼费。
债权人会议到会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0人,认定债权总金额为*******.02元;其中表决不同意的债权人有8人,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02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4.2%;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有2人,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35.8%。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及债权人表决情况,表决结果为:不同意对股东龙春泉认缴出资进行追收诉讼并同时垫付诉讼费。
如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万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并将案件受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管理人
逾期未在上述期限内起诉的,视为对本公告无异议。未依法起诉或未及时告知案件受理情况,导致的损失和责任与管理人无关。
特此公告
万载县龙泰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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