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0013-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民政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散居全自理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保险(2023年-2026年)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001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散居全自理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保险(2023年-2026年) | 人寿保险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伍拾万零肆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 甲方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乙方承办宁乡市散居全自理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保险项目,项目采购服务期限为叁年,自2023年5月1日零时起至2026年4月30日二十四时止,项目服务合同一年一签。 2.2 本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5月1日零时起至2025年4月30日二十四时止。合同期限届满,如果乙方服务经甲方年度考核评估不合格(考核细则见附件1),则甲方重新组织招标,不再与乙方续签下一年度项目服务合同,如经甲方年度考核评估合格,则按本合同约定条款续签下一年度的服务合同。 2.3 本合同签订时,宁乡市散居全自理特困人员在册人数暂定为8000人,中标单价为438元/人,合同年度保费为人民币叁佰伍拾万零肆仟元(*******.00元),合同价款为单价包干,最终价款以实际在册人数按实结算。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5-01 —— 2025-04-30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 保险对象为宁乡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为全自理的对象,由甲方按月提供相关名册后,乙方及时进行异动管理(新进特困人员及时参保、退出特困供养的对象及时退保;集中转分散供养对象及时参保、分散转集中供养对象及时退保;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为失能半失能对象及时退保)。供养机构为精神病医院的特困人员,视同散居对象。 3.3.2 甲方为散居全自理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保险的投保人,负责办理与散居全自理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保险相关的投保、保费支付、监督保险到位情况等事宜。 3.3.3 乙方为散居全自理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保险的保险人,负责承保宁乡市散居全自理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保险,对参保的散居全自理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事件进行查勘、核实、支付、归档、协调和回访等具体工作。 3.3.4 保险期间内,参保对象因遭受意外伤害(不可抗力非免责事由)、罹患疾病,在宁乡市医保认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有护理需求且确有护理人开展照料护理的(住院病种与医保病种挂钩),属于住院期间照料护理赔偿责任范围。是否发生护理行为由保险公司负责勘查,要求参保对象原则在住院48小时内报案,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72小时。 3.3.5 护理需求是指住院期间无法独立完成下表中的一项及以上的: 序号 | 基本日 常活动 | 说 明 | 1 | 进 食 | 指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 2 | 更 衣 | 指自己穿脱、扣紧或解开所穿衣物,以及脱戴假肢或其他医疗辅助器具。 | 3 | 移 动 | 指自己从床上移动至座椅、轮椅或其他替代器械上。 | 4 | 步 行 | 指自己在室内从房间到房间之间的平地行走。 | 5 | 如 厕 | 指自己使用厕所和控制大小便,包括入厕和床上的大小便始末(擦拭、 冲洗和衣裤整理)。 | 6 | 洗 澡 | 指自己沐浴或淋浴(包括自行出入浴缸或冲淋房)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清洗身体。 | 3.3.6 参保对象因患有重特大疾病人员或患罕见病住院的,不考虑护理情形,均在保险赔付范围。包括:肾功能衰竭 (尿毒症)、终末期肾病、先天性心脏病、耐药性结核、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1型糖尿病、恶性肿瘤、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脏器移植、脑瘫、艾滋病、尘肺病、慢阻肺、脑卒中、风湿性心脏病、重症肌无力等22种疾病。 3.3.7 因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开展门诊血透且请人护理的,视同住院纳入保险范围。 3.3.8 赔付标准 (1)按护理人员在医院护理参保对象的实际天数乘以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护理补贴保险金至护理人员(不给特困人员本人),日住院补贴金额赔付标准如下: 乡镇卫生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和一级医院赔偿标准 | 二级及以上医院赔偿标准 | 80元/天 | 120元/天 | 注:①宁乡市范围以外的地区就医参考此标准。 ②除夕、大年初一、大年初二3天期间,护理补贴保险在原有基础上上浮50%。 (2)赔付天数:每名参保对象住院期间照料护理补贴全年累计赔付天数最高不超过45天(含45天,以居民医保认定的住院天数为准)。 3.3.9 不予赔付情形 ①违规就医:特困供养对象违反诊疗常规,过度医疗、虚报病情、挂床住院的,不予赔付。 ②体检疗养等:特困供养对象因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单纯的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住院的,不予赔付。 ③第三方责任:特困供养对象因第三方责任住院治疗的,已由第三方赔付的,不予赔付;特困供养对象生活护理津贴由保险公司赔付的,特困供养对象应将向第三方主张赔偿护理津贴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④未及时报案:特困供养对象未在72小时内报案,延迟报案或出院后报案,造成保险公司无法进行前期查勘的,对无法核实部分不予赔付。 ⑤无护理人员:除“履行方式”中第3.3.6款已列明的情况以外,其他虽然住院但无陪护的不予赔付。 ⑥其他情形:甲方和乙方共同认定不予赔付的其他情形。 3.3.10 其他理赔约定 ①护理保险相关政策宣传由保险公司负责,要求政策宣传到位,到位率100%。凡因政策宣传不到位,被保险人不知晓保险内容,导致未能及时按规定申报理赔的,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②2024年5月1日零时至被保险人知晓本年度护理保险相关政策前已经出院的,按上年度保险合同理赔。 ③因被保险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未能及时报案的特殊情形,经甲乙双方协商,应按以人为本的原则予以理赔。 ④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案件于5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且资料齐全的意外伤害案件,在接到报案后确保5日内调查完毕;在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确保在7日内调查完毕;特殊复杂的案件确保在15日内调查完毕,完成理赔手续。对资料不齐全的理赔案件,确保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予以解释、说明;对于有争议案件,由双方协商解决,并根据协商结果于7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意见。有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合同年度内的保费分两次支付,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年度保费总额的50%,余款在当年度11月20日前付清,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合法有效发票。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桐梓坡路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430*****44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年度合同期满,验收合格的续签下一年度合同,验收不合格的,双方终止合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宁乡市民政局散居全自理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保险服务项目考核标准进行验收(详见附件1)。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 甲方权利义务 ①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保费给乙方。 ②向乙方提供被保险人动态名单及相关参保信息。 ③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经办服务质量和保险补助情况。 ④双方应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协商处理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6.2 乙方权利义务 ①乙方对被保险人住院事件进行查勘、核实、结算、支付,并建立理赔档案; ②乙方负责做好护理保险工作的宣传,确保宣传到位率100%; ③乙方应设立“特困人员护理补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并公布服务电话,提供护理保险咨询服务。 ④乙方应制定便捷的护理保险补助操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布。 ⑤对甲方提供的被保险人信息以及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和向第三方泄漏,否则,甲方有权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或对他人及社会造成的影响,追究乙方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⑥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⑦应通过:在乡镇(街道)明确理赔专员、通过保险业务员上门服务等方式,确保被保险人不出乡镇(街道)能办理相关理赔。 ⑧乙方每月10日前,应向甲方报送上个月理赔相关报表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受理、理赔、拒赔等相关情况,需具体到对象(姓名、身份证、住址)、金额及拒赔理由等。每个季度向甲方提供一次数据分析报告。 ⑨乙方应建立保险承保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等内部管控制度,提升服务水平。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如有违约致合同实质无法履行的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则违约方应向相对方支付相当于一年总服务费用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7.5 如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被保险人满意度低、投诉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整改,乙方迟延、拒绝纠正、整改或纠正、整改后仍不符合服务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7.6 乙方未按时支付理赔款的,则按应付额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7.7 因不可抗力、散居全自理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政策调整变化、政府行政命令等原因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提前解除的,均不视为违约,各方均不向相对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乙方服务方案、考核规则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2 本协议保险期限内,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时,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补充协议。 11.3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 陆 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壹份备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湖南省宁乡市玉潭街道新山路180号 | 地址: | 金星北路一段2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