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财政局关于武义县卫生健康局AED设备购置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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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财政局关于武义县卫生健康局AED设备购置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ZJRS2024-CG053
二、项目名称:武义县卫生健康局AED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温州欣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城南街道宁康西路138号
被投诉人: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日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乐路7号2幢402;武义县北岭新区芳华路820-822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温州欣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武义县卫生健康局AED设备购置项目(编号ZJRS2024-CG053,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4月2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1:根据武义县卫生健康局 AED 设备购置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所投同品牌自动体外除颤器( AED )自2020--2023年以来国内公共场所成功救人案例,具有1例(含)-20例的得1分:具有20例(含)-40例的得2分;具有40例(含)-60例的得3分:具有60例(含)-80例的得4分:具有80例(含)-100例的得5分:具有100例(含)以上的得6分。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品牌为徕克美,却公然捏造事实、提供虚假响应材料,使用另一 AED 品牌迈瑞救人案例去响应招标文件参数,以谋求中标资格,严重损害了我公司和采购方的利益。招标代理机构浙江日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质疑回复函中承认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迈瑞救人案例去响应招标文件参数的行为却以产品型号等同于产品品牌等言辞混淆视听,故意避重就轻。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品牌为徕克美,中标产品型号BeneHeartS1A-4G,岂能等同?招标代理机构浙江日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质疑回复函中,公然指鹿为马,未对其投标产品品牌为徕克美这一不容辩驳的事实正面回复。我们有理由怀疑招标代理机构浙江日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中标供应商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以谋求不正当利益。对此,我方提出严重抗议,并保留继续举报、检举的权利。事实依据:投诉人提供了徕克美AED产品和迈瑞AED产品铭牌上的品牌标识材料。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投诉事项2:对于最新公告结果质疑,最新公告结果中标品牌为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投的"制造商为迈瑞 BeneHeart "的徕克美品牌,为何招标公司不公布徕克美品牌,只公布制造商为迈瑞,质疑招标公司存在弄虚作假的可能,玩文字游戏,避重就轻,未正面回应投标的品牌为徕克美,那么就我们质疑的第一点,如果是徕克美品牌,那么对于救人案例,是否要扣除6分救人案例的业绩分,医疗器械行业存在代加工、 OEM 、贴牌等合规行为,品牌与制造商不可混为一谈,请求仔细核实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品牌、铭牌等资质,投诉招标公司不作为、虚假回复,医疗器械行业存在代加工、 OEM 、贴牌等合规行为,品牌与制造商不可混为一谈,请求仔细核实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品牌、铭牌等资质,质疑招标公司不作为、虚假回复。
事实依据:投诉人提供了徕克美AED产品和迈瑞AED产品铭牌上的品牌标识、浙江日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材料。
(三)投诉事项3:根据武义县卫生健康局 AED 设备购置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商务技术分评分细则规定,投标人提供的远程管理系统具备公安部门认证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证书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结果通知书》,具备三级等保证书的得3分,具备二级等保证书的得1分,不具备等保证书的不得分。在投标文件中,我方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证明我方提供的远程管理系统具备公安部门认证的三级等保证书所有材料:《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急救快线管理云平台系统等级测评报告》(包含等级测评结论)、公安部门认证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证书。根据武义县卫生健康局 AED 设备购置项目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该项商务技术分(3分)却被无端扣除。招标代理机构浙江日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质疑回复函中回复到,我方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结果通知书》。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各省市认证的等级测评报告格式上不尽相同,我方提供的远程管理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所在地为江苏省,因此只能在在江苏省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江苏省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信息系统出具《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急救快线管理云平台系统等级测评报告》(包含等级测评结论,无结果通知页)。《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结果通知书》不属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证明凭证,仅为深圳市在当地实施的一种测评监督机制。如强制要求通知页,则可认为对深圳企业有偏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事实依据:投诉人提供了投标文件中“2.4.4.投标产品制造商获得认证标准”材料、《关于启用 <深圳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结果通知书> 的通知》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请求仔细核实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品牌、铭牌等资质,质疑招标公司不作为、虚假回复,取消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若情节严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是否需要吊销营业执照。若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对我方执行的损害否决行为,重新组织公开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被投诉人申辩
(一)被投诉人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第一,投标品牌。本项目中,我司接受南京贝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以其全资子公司南京徕克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注册的“徕克美”(LikeMed)商标AED投标。经查证,南京徕克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迈瑞AED合作品牌,获得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经销授权,其自身无AED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其生产、售后维护体系均依据法规要求由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品牌属于市场概念,徕克美同样拥有迈瑞的品牌价值,《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规定,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由产品标识和生产标识组成,产品标识是识别注册人/备案人、医疗器械型号规格和包装的唯一代码,在前期质疑中已回复清楚。此次投标型号BeneHeart S1A由迈瑞生产,故徕克美拥有迈瑞商标的使用许可。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投标 S1A型号半自动体外除颤器所对应的国械注准202*****583号《医疗器械注册证》持有人、制造商、法定售后服务商及BeneHeart注册商标持有人。以上法律关系在我司提交的投标商务技术文件中已有清晰表述。品牌商标说明:①产品说明书:我司在投标商务技术文件第496—568页附徕克美AED使用说明书,其中第497、498页明确表述型号为:BeneHeart S1A /BeneHeart S2A ,针对本次项目投标规格型号为:BeneHeart S1A②在投标文件第498页中知识产权处已进行声明:Mindray和BeneHeart是迈瑞公司的注册商标。综上所述,我司在此郑重声明,本项目我司投标产品产品注册商标为迈瑞BeneHeart,销售商标为徕克美LikeMed。关于投标品牌的精准表述为“迈瑞BeneHeart & 徕克美LikeMed”联合品牌。第二,援引救治成功案例。关于温州欣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质疑投诉我司在本项目中援引迈瑞AED救治案例事项,经查证,现澄清答复如下。此次投标型号BeneHeart S1A由迈瑞生产,同样适用于迈瑞救人案例。第三,竞争厂家质疑我司与本次中标代理机构存在恶意串通,谋求不正当利益。我司在此严正声明:经查,我司与本次项目招标中介机构浙江日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从未发生任何经济往来及联系。也绝不可能允许发生此类操作。被投诉人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徕克美AED使用说明书材料。
(二)被投诉人浙江日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辩称:2024年3月19日,我公司与武义县卫生健康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并开始编制招标文件。2024年3月19日,招标文件经武义县卫生健康局确认,并经武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备案,我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开招标公告。至2024年4月8日报名时间截止时共七家单位北京科瑞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瑞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浙江中蓝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欣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市询瑞贸易有限公司报名参加。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签到时间内,上述供应商按时上传并解密了投标文件。该项目的开标会于2024年4月8日14:30开始。先由资格审查小组对七家单位进行资格评审,再对七家进行符合性审查后,因北京科瑞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金华市询瑞贸易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不符合招标需求、参数要求故废标。剩余四家单位开启商务技术分评审,在商务技术分评审结束后,按招标文件要求四家均入围报价环节,再四家单位开启报价(万元)。评标小组对四家投标单位的商务技术分、报价进行核实如下:
【投标单位 商务技术分 报价(万元) 报价分 总分 备注】
江西瑞发科技有限公司 28.5 49.4 30.0 58.5
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66.4 102.7 14.43 80.83 中标
浙江中蓝贸易有限公司 51.2 101.4 14.62 65.82
温州欣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58.2 81.9 20.1 78.3
公开招标由商务技术分和报价分总和得分最高者中标,所以评标委员会一致推荐、采购人确认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单位。中标结果公示于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和武义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zjwy.gov.cn/col/col**********/index.html)。4月10日收到温州欣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我司于4月12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并在质疑答复期满之日前,对相关质疑供应商做出回复。公示了中标供应商的中标品牌以及修正了温州欣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总分分值,分值修正不响应中标结果。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为项目评分细则第三条:投标人所投同品牌自动体外除颤器(AED)自2020—2023年以来国内公共场所成功救人案例,具有1例(含)-20例的得1分:具有20例(含) -40例的得2分;具有40例(含)-60例的得3分:具有60例(含)-80例的得4分:具有80例(含)-100例的得5分:具有100例(含)以上的得 6 分。其中关于“同品牌”的认定,未有相关法律对设备品牌做详细认定,中标产品型号BeneHeart S1A-4G,系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制造,医疗器械注册证为迈瑞公司所有。中标产品型号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是由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备案。根据《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规定,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由产品标识和生产标识组成,产品标识是识别注册人/备案人、医疗器械型号规格和包装的唯一代码。其中徕克美标识作为销售方logo标识,不是中标产品型号中所标识的品牌。经评审委员会复核,以设备型号中的设备型号标明的品牌作为最终品牌认定。中标产品型号BeneHeart S1A-4G,系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制造,医疗器械注册证为迈瑞公司所有。温州欣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了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评分的质疑,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提供《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证书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结果通知书》,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结果通知书是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它详细列明了测评对象在信息安全各个等级上的表现及存在的问题。温州欣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结果通知书》,且在招标文件公示期间未有供应商向我单位提出询问或质疑,在评审过程中对供应商进行扣分处理。被投诉人浙江日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了专家复审意见表、中标供应商质疑答复函等材料。
三、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 ZJRS2024-CG053),2024年3月19日发布采购公告,项目预算金额175.5万元。开标时间为2024年4月8日14:30,7家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4月8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最终得分80.83,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102.7万元。4月9日,温州欣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项目向浙江日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4月18日,浙江日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就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含温州欣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享受中小企业报价优惠,修正得分为78.31,修正后不影响采购结果,并于当日发布更正公告。4月20日,温州欣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内容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4月22日,本机关向温州欣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补正通知书》。4月26日,本机关收到补正后的投诉书并正式受理,同日,本机关向武义县卫生健康局和浙江日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送达《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暂停本项目,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项目调查情况。一、质疑阶段,投诉人对本项目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浙江日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其中,投诉书指向的质疑事项有两项,包括:质疑事项1: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有可能存在虚假应标行为。采购文件“四、商务技术评分细则第3条:投标人所投同品牌自动体外除颤器(AED)自2020-2023年以来国内公共场所成功救人案例,具有1例(含)-20例的得1分:具有20例(含)-40例的得2分;具有40例(含)-60例的得3分:具有 60 例(含)-80例的得4分:具有80例(含)-100例的得5分:具有100例(含)以上的得 6分。注:提供新闻报道或其它可信的佐证材料,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中描述的要求提供“同品牌”的救人案例,但是根据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投的“徕克美”品牌的产品在公开的新闻报道中并没有100例救人案例,徕克美品牌2022年上市,明显不满足“具有100例(含)以上,得6分,但是,根据评标公布结果,其评分均为6分满分,故质疑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100例救人报道案例存在虚假应标的可能。质疑事项3:对于我司提供的应标文件扣分存在质疑,在标书文件“第四章商务技术分评分细则2:投标制造商获得认证标准中说明1.投标人提供的远程管理系统具备公安部门认证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证书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结果通知书》,具备三级等保证书的得3分,具备二级等保证书的得1分,不具备等保证书的不得分。2.投标人提供的远程管理系统具备软件著作权的得3分,不具备不得分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证书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提供不得分。”我司在招标文件中均已提供两项证明,具体标书内容见附件3,那么为何此项评分我司原本可以得6分确为何最终得分为3分,故对于此项评分提出质疑。
质疑阶段,浙江日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就质疑事项出具回复函称:质疑答复1:经评审委员会复核,中标产品型号BeneHeart S1A-4G,系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制造,医疗器械注册证为迈瑞公司所有。中标产品型号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是由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备案。根据《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规定,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由产品标识和生产标识组成,产品标识是识别注册人/备案人、医疗器械型号规格和包装的唯一代码。评审委员会认可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100例救人报道案例。质疑答复3: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提供《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证书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结果通知书》,经评审委员会复审,贵司的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结果通知书》,在评审过程中有扣分体现。
二、评审报告显示:被投诉人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6.4分,价格得分14.43分,最终得分80.83,排序第一;投诉人温州欣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8.2分,价格得分18.1分,最终得分76.3,排序第二;浙江中蓝贸易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1.2分,价格得分14.62分,最终得分65.82,排序第三;江西瑞发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28.5分,价格得分30分,最终得分58.5,排序第四。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三、被投诉人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案例写明“迈瑞AED部分救人案例”。
四、投诉处理阶段,本机关向被投诉人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其提交包括但不限于徕克美与迈瑞是同品牌以及徕克美可以使用迈瑞案例的依据、所投产品情况的说明等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处理依据:根据查明事实,本机关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采购文件P30“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四)商务技术分评分细则3:投标人所投同品牌自动体外除颤器(AED)自2020-2023年以来国内公共场所成功救人案例,具有1例(含)-20例的得1分:具有20例(含)-40例的得2分;具有40例(含)-60例的得3分:具有 60 例(含)-80例的得4分:具有80例(含)-100例的得5分:具有100例(含)以上的得 6分。注:提供新闻报道或其它可信的佐证材料,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综合质疑和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被投诉人所投的徕克美AED,其品牌徕克美与迈瑞是否为同品牌以及是否可以使用迈瑞案例。被投诉人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答复称“我司投标产品产品注册商标为迈瑞BeneHeart,销售商标为徕克美LikeMed。关于投标品牌的精准表述为“迈瑞BeneHeart & 徕克美LikeMed”联合品牌”,徕克美与迈瑞为同品牌以及徕克美可以使用迈瑞案例缺乏事实依据。被投诉人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此项评分得6分确有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评审报告载明,被投诉人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唯一中标候选人,投诉人最终得分排序第二,但并非中标候选人,此时,本项目已无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不具备“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条件。除前述事项外,投诉人主张“提供虚假响应材料”,被投诉人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案例已写明“迈瑞AED部分救人案例”,仅此行为不足以认定属于“提供虚假响应材料”。另,投诉人主张“浙江日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未提供其他有效的证据或者明确线索指向,故不予支持。据此,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2:本机关在投诉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补正通知书》中写明“……2.没有质疑和质疑答复相关证明材料。……”,补正后的投诉书仍未有关于投诉事项2 的质疑和质疑答复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经依法质疑,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三、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采购文件P29“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四)商务技术分评分细则2:投标产品制造商获得认证标准,中说明1.投标人提供的远程管理系统具备公安部门认证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证书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结果通知书》,具备三级等保证书的得3分,具备二级等保证书的得1分,不具备等保证书的不得分。2.投标人提供的远程管理系统具备软件著作权的得3分,不具备不得分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证书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提供不得分。”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的“2.4.4.投标产品制造商获得认证标准(1)《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证书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结果通知书》”中提供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急救快线管理云平台系统等级测评报告》(包含等级测评结论)、公安部门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证书(第3级急救快线管理云平台系统予以备案),未提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结果通知书》。《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结果通知书》并非《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证书的必要条件,采购文件中此项评分标准表述存在瑕疵,影响专家评审,但仅此行为不足以认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人此项评分得0分确有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据此,投诉事项3,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温州欣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武义县卫生健康局AED设备购置项目(编号ZJRS2024-CG053)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2024年05月13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武义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0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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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AED设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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