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辽0292破1号赫格雷大连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示
2022辽0292破1号赫格雷大连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示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赫格雷(大连)制药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2年11月23日,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兴岛法院”)裁定受理赫格雷(大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格雷”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辽宁分所为管理人(以下简称“原管理人”)。 2023年8月1日,原管理人辞去管理人职务,长兴岛法院指定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管理人”)担任赫格雷的管理人,负责赫格雷破产清算工作。2023年12月27日,管理人采用非现场召集的形式召开赫格雷(大连)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2024年4月29日,赫格雷(大连)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采用非现场召集的形式召开,会前管理人拟定了《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第二版)》共计两项表决事项,并将会议资料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各位债权人(均已签收)。现管理人公布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会议中,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225,319,259.76元。截至2024年5月15日表决期满,管理人共收到表决票12张,其中关于《财产管理方案》,11人同意,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为91.7%;同意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为61,290,967.21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27%。其中关于《财产变价方案(第二版)》,10人同意,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为83.3%;同意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为30,463,268.85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均未表决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将向长兴岛法院申请裁定。
特此报告。
赫格雷(大连)制药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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