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兴安分站2024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兴安分站2024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招标编号:RDZB-DF-2024-05)
一、中标人信息:
标段(包)[001]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兴安分站2024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
质监测服务项目:
中标人:内蒙古大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中标价格:17.8万元
二、其他:
一、合同编号:RDZB-DF-2024-05
二、项目编号:RDZB-DF-2024-05
三、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兴安分站2024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监测服务项目
四、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兴安分站
地址:乌兰浩特市圣山街4-1
供应商(乙方):内蒙古大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丰汽贸物流园2-/-102
五、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含税总价元)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兴安分站2024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服务项目
1包178000.00见合同附件1
合同金额:178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捌仟元整
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
服务地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兴安分站
采购方式:竞争性碰商
六、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5月16日
七、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5月17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无
三、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四、联系方式
招标人: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兴安分站
地址:乌兰浩特市
联系人:李刚
电
话:0482-8269636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瑞德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乌兰浩特市兴安北大路104号原人防综合楼四楼
联系人:刘澜涛、杨磊
9288的
电
话:0482-8396558
电子邮件:nmgrdxmgl@163.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兴安分站
2024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服务项目采购合同
招标项目编号:RDZB-DF-2024-05
甲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兴安分站
地址:乌兰浩特市圣山街4号-1
乙方:内蒙古大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丰汽贸物流园N2-/-102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
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兴安分站2024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服务项目
DZB-DF-2024-05的成交结果、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等文件的相关内容,经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就如下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兴安分站2024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服
务项目,具体采购内容如下:
到
1、监测点位
乌兰浩特市地下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3个点位,其它旗县地下水集中式生活
饮用水水源地9个点位,具体点位信息见表1。
表1兴安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单
序号
区域
地点名称
经纬度
备注
1
阿尔山
温泉街水源地
N:470932.8"
E:119°56'14.8
2
阿尔山
林海街水源地
N:4718'18.2"
E:119°5253.0
3
科尔沁右翼前旗
科尔沁镇二水源地
N:46°102.8"
E:1212612.5
4
科尔沁右翼中旗
巴彦呼舒镇-水源地1号
N:450300.6"
E:12126'12.5
5
科尔沁右翼中旗
巴彦呼舒镇-水源地2号
N:450335.1"
E:1212659.8"
6
科尔沁右翼中旗
巴彦呼舒镇-水源地5号
N:4502'46.6"
E:1212925.7"
7
科尔沁右翼中旗
巴彦呼舒镇-水源地6号
N:450113.0
E:12126'40.0
序号
区域
地点名称
经纬度
备注
8
扎赉特旗
音德尔镇饮用水源地
N:4644'49.5
E:122°54'38.4
9
突泉县
突泉县新水源地
N:453646.8"
E:1213525.4"
10
乌兰浩特市
一水源一水厂
N:460730.2"
E:121°58'41.7"
11
鸟兰浩特市
二水源一水厂
N:460518.4"
E:1220452.1"
12
乌兰浩特市
二水源二水厂
N:4604'49.8"
E:1220553.3"
2、监测指标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2非常规指标铍、硼、锑、钡、镍、钴、
钼、银、铊、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1,2-二氯
丙烷、三溴甲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苯、
邻二氯苯、对二氯苯、三氯苯(总量)、乙苯、二甲苯(总量)、苯乙烯、2,4-二硝基甲
苯、2,6-二硝基甲苯、萘、蒽、荧葱、苯并(b)荧蒽、苯并(α)芘、多氯联苯(总量)、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2,4,6-三氯酚、五氯酚、六六六(总量)、Y-六六六
(林丹)、滴滴涕(总量)、六氯苯、七氯、2,4-滴、克百威、涕灭威、敌敌畏、甲基对
1
硫磷、马拉硫磷、乐果、毒死蜱、百菌清、莠去津、草甘膦54项。
3、监测频次
2
鸟兰浩特市地下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3个点位54项指标分析检测,2024年7
月1-10日完成采样,检测一次。
其它旗县地下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9个点位54项指标分析检测,2024年7
月1-10日完成采样,检测一次。
4、结果提交
根据检测任务要求,服务方需制定合理的实施方案(包括采样和实验室分析)并安
排能胜任检测任务的项目负责人,按照检测方案及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按时组织采样及
实验室检测工作。
检测报告份数:含两份纸质报告,一份电子档报告。
提供报告时间:2024年7月25日前
电子档报告发送邮箱:xamhjjczzhs@163.com
纸质报告邮寄或人工送达至: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兴安分站综合室韩抒荟收,
电话18704819313,邮编137400,地址乌兰浩特市圣山街4号-1。
二、乙方服务成果的交付时间、地点
(一)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
(二)服务成果的交付时间和交付要求(如有):2024年7月25旦前
(三)服务地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兴安分站
(四)乙方代表及联系电话:牛海根17747511156
(五)甲方代表及联系电话:高颖华13664825222
注:服务成果分阶段交付的,应分别列明各阶段的交付时间、交付内容。
三、乙方提供服务成果的质量
(一)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同时满足: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服务质量的要求:
2.符合甲方磋商文件对服务的质量要求:
3.符合乙方在投响应文件中或磋商过程中对服务质量作出的书面承诺、声明或保证。
上述质量要求作为甲方对乙方服务质量的验收依据。
(二)乙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磋商文件的相关要求、响应
文件及乙方承诺、声明或保证,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质量证明文件。
四、乙方服务成果的交付方式及载体
乙方交付服务成果方式及载体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符合甲
方磋商文件的要求、乙方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对服务成果交付方式及载体作出的承诺。
五、甲方对乙方服务的监督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有权进行监督,当乙方服务质量、服务内容不符合约定时,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进行整改,对乙方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
合同,并根据具体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部服务费用。
乙方提供服务完结或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届满后30日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
务标准与要求对乙方服务进行验收,验收无误的,甲方出具履约验收书;乙方服务与约
定不符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并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整改完毕的甲方出具履约验收书。
六、合同单价及付款条件
(一)合同总价:178,000.00元(大写:壹拾柒万捌任元整),该价格为含税价
(二)付款条件:
1期:支付比例40%。签订合同后7日内,支付合同额的40%,即人民币¥71200元(大
写:柒万壹任贰佰元整)。付款之前,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
发票。
2期:支付比例60%,即人民币¥106800元(大写:壹拾万零陆任捌佰元整)。提供
纸质版报告、电子档报告及所有相关资料后7日内,支付合同额的60%。付款之前,成
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司
(三)乙方账户信息:
乙方名称:内蒙古大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创业分理处(因银行管理调整,
汇款时选汇海支行,备注转创业分理处)
银行账号:05183001040001866
行
号:103199018617
七、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及服务成果的全部及部分,均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的情形,其服务成果的所有权由甲方享有。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贵任及赔偿由
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及经济损失。
八、违约条款
(一)甲方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按照逾期支付
金额的1%承担违约责任。延期达到15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
何履行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合同保存
合同文本一式4份,采购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各执两份。合同文本保存期限
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十二、合同附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乙方出具的报价单(函)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无。
十四、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五、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生效。
甲方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兴安分站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字或签章
wLY年上月16日
乙方名称:内蒙古大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签熟服务分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年二月1b日
合同专用章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