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惠石化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运营管理服务项目中标公示

泉惠石化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运营管理服务项目中标公示

招标编号:186994 所属行业: 招标代理: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福建省招标公司) 标价:详见下面内容 中标单位:详见下面内容 泉惠石化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运营管理服务项目补充通知(2) 泉惠石化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运营管理服务项目(招标编号:****-********)有关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质疑的答复,以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的补充通知如下:一、问题与答复1、问:招标文件第9页,投标须知前附表中“4、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投标人至少承担过一项“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业绩”是指(下同):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5年内(不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承担过不低于1万吨/日规模的工业废水处理的运营管理项目。”由于“工业水特许经营项目”中服务内容包括“工业废水处理的运营管理”,是否可以提供“特许经营合同”作为项目业绩,请予以答疑。答:可以,但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2、招标文件第9~11页,要求派驻(1)常驻项目负责人1人(2)常驻工艺工程师1人(3)常驻化验工程师1人(4)常驻操作工10人。由于部分人员需从投标人正在运行项目中抽调有经验的人才,而该部分人才社保、合同关系等均在投标人分公司、子公司、地方项目办,仅可提供为其缴纳社保分公司、子公司、地方项目办出具法人社保证明,是否可以使用该种类型人才,请予以答疑。答:拟派出本服务项目的常驻项目负责人、常驻工艺工程师、常驻化验工程师必须为投标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养老保险(或职称证)所署的单位为准,若养老保险(或职称证)所署的单位为投标人的分公司(不包含子公司)的则视为投标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3、问:招标文件第9~11页,要求派驻(1)常驻项目负责人1人(2)常驻工艺工程师1人(3)常驻化验工程师1人(4)常驻操作工10人中(1)常驻项目负责人1人(2)常驻工艺工程师1人 (3)常驻化验工程师1人均需提供社保证明,而未明确(4)常驻操作工10人提供社保证明,则常驻操作工10人是否需要提供社保证明,请予以答疑。答:常驻操作工无需提供社保证明,但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的“附表1 拟派人员一览表”要求填写拟派操作工的相关信息。4、问:招标文件第16页,“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前附表第8项所列的投标人合格条件审查资料。”,其中前附表第8项为“踏勘现场和标前会时间地点: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不举行标前答疑会”并未涉及投标人资格审查事宜,是否更正为“第7项”,请予以答疑。同理,第24页,27.1中“第3条“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投标须知第三条并未涉及投标人资格要求,是否更正为“第4条”。答:(1)招标文件P16第4.2条款原文删除,修改为“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前附表第7项所列的投标人合格条件审查资料”;(2)招标文件P22第18.2.2条款第(3)项原文删除,修改为“注明   年  月  日  时  分(在前附表第13项所述投标日期和时间)以前不得开封”;(3)招标文件P24第27.1条款原文删除,修改为“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4条“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规定和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是否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合格投标人。经上述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入下一程序的评审,经上述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其投标将被评标委员会予以否决。”5、问:项目技术需求书中第11页,泉惠污水处理厂污水来源及水量未标注单位,单位是否为m3/d,请予以答疑。另,招标文件以及项目需求书中为提及惠东污水厂实际水量,是否可以提供,请予以答疑。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2款规定执行。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及补充说明1、因招标人对招标范围及内容进行调整,招标文件所述的招标范围及内容原文删除,修改为“负责对泉惠石化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为5000吨/日)进行日常污水处理生产运行技术服务,包括污水处理技术服务、污水处理操作、设备巡检、分析化验、设备卫生及场地卫生清理等工作内容”。招标文件有关“惠东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为5000吨/日)”的字样及第四章第6.2条款“惠东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指标”表格所述内容原文删除。2、招标人将重新提供本招标项目的《泉惠石化污水处理厂污水运营管理服务项目技术需求书(重新发布)》的文本文件(以封面标注的“复核时间:2016年6月21日”的版本为准)。投标人须根据招标人重新提供的《泉惠石化污水处理厂污水运营管理服务项目技术需求书(重新发布)》的文本文件编制投标文件。3、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和“评标办法”中所述的“类似项目业绩” 是指: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5年内(不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承担过不低于5000吨/日规模的工业废水处理的运营管理项目,上述“工业废水处理的运营管理项目”是指工业废水处理生产运行的技术服务项目。4、招标文件P30中的“商务部分评分”第6序号评审内容为“类似项目业绩”对应的“评审依据及分值”所述内容原文删除,修改为“评委会根据投标人及常驻项目负责人完成过不低于5000吨/日的工业废水处理的运营管理项目情况,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分:(1)拟派出本合同服务的常驻项目负责人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过一项“类似项目业绩”的得1分,每增加一个得1分,本项满分为3分。(2)投标人完成过一个“类似项目业绩”的得1分,每增加一个得1分,满分4分。注:①投标人与其拟派常驻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可以为同一项目;②“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及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的规定。”③若业绩合同中未体现常驻项目负责人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等业绩特征的,应补充业绩的项目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否则证明常驻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业绩无效。5、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拟派的常驻操作工人数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修改为“常驻操作工7人,其中至少3人须具备1年及以上工业废水处理操作经验,并要求投标人在上岗前取得招标人上岗考试测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6、投标人拟派出的常驻项目负责人可兼任常驻工艺工程师,常驻项目负责人是否兼任常驻工艺工程师由投标人自行考虑。7、招标人确定的本招标项目的最高限价修改为人民币85.6113万元/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若高于本项目的最高限价的,其报价部分得分以0分计算。8、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修改为人民币1.7万元。9、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17时00分。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提交方式为记名方式。10、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修改为2016年7月18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地址和开标的地点修改为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市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四层本项目开标大厅)。”11、《补充通知(2)》与《招标文件》、《补充通知(1)》等有抵触之处,以本《补充通知(2)》为准。12、凡在2016年4月29日至2016年5月6日期间(北京时间)已经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请于本次发售招标文件期间携带购买招标文件的凭证(收据或发票或网上购买招标文件的凭证)到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A座508室)领取本通知和《泉惠石化污水处理厂污水运营管理服务项目技术需求书(重新发布)》的文本文件(以封面标注的“复核时间:2016年6月21日”的版本为准)。于2016年4月29日至2016年5月6日期间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若不愿意参与投标的,可在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6月29日期间(北京时间)内将招标文件退还给招标人并退回费用,过期不再办理。招标人:惠安泉惠公用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污水处理 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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