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望城区渔政执法趸船码头建设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望城区渔政执法趸船码头建设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望城区渔政执法趸船码头建设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5月21日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000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金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望城区渔政执法趸船码头建设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000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水面工作船 水面工作船 详见清单及设计图纸 1 *******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肆佰万零玖仟捌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从船检下达开工令起至完成船舶试验具备交接条件,本船建造总工期为210个工作日。


3.2 履行地点:交货至长沙市望城区甲方码头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由乙方交货至长沙市望城区甲方码头并负责趸船安装定位。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合同签订后七日内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船舶主船体成形后七日内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船舶下水后七日内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7,说明:甲乙双方签订交接船协议书后七日内,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说明:交船满一年后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湖南金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191*****19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实施。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 通知

乙方在48小时前以书面传真或信函方式通知甲方关于本船的下水时间,系泊试验时间。甲方在收到乙方这一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书面传真回复乙方已接到该通知,并按时派人员参加本船的试验。如甲方未能提出异议又不能按时派人参加试验,则认为甲方已放弃参加本船试验权利,乙方在船检验船师参加下进行试验。经验船师签认的试验记录报告,应视作甲方已认可。

5.3.2 实施办法

5.3.2.1系泊试验前叁拾(30)天,乙方提出“系泊试验大纲”,并经甲方确认后送船检认可。

5.3.2.2本船系泊试验由乙方负责组织,试验内容按双方认可的“试验大纲”进行。试验期间因气候突变不能进行时,双方可协商暂时终止试验,未完成的项目推迟到其后的第一个气候良好的日子继续进行。试验因气候不良而推迟,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这种延误应视为允许的延误。

5.3.2.3本船试验所需的燃油、滑油、滑油脂的供应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5.3.3 验收

5.3.3.1本船试验结束时,乙方与甲方参加试验的代表应就本船试验结果进行协商并签署相应的试验文件。

5.3.3.2如试验结果有不符合全船说明书及”试验大纲”的要求时,乙方应会同甲方监造代表调查其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

5.3.3.3甲方和乙方对本船试验的结果发生争议时,应尽快协商解决。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按专用合同条款实施。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按专用合同条款实施。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按专用合同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望城区望府路188号智慧城市运营中心 地址: 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沅江市船舶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易涛 法定代表人: 罗超华
委托代理人: 李飒 委托代理人: 龚迎斌
电话: 0731-******** 电话: 0737-*******
传真: 0731-********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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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码头建设 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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