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城乡生活垃圾过渡期临时转运服务合同公告
新宁县城乡生活垃圾过渡期临时转运服务合同公告
新宁县城乡生活垃圾过渡期(临时)转运服务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5月22日
甲方:新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乙方: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友好、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项目名称
新宁县城乡生活垃圾过渡期(临时)转运服务
二、服务内容及范围
新宁县城乡生活垃圾过渡期(临时)转运服务,具体包括:县城区每日新产生的生活垃圾利用5180自卸式对接垃圾车(两坨)从城区中转站运送至武冈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武冈市稠树塘镇甘田村)处理,日均垃圾转运量约为130吨,垃圾运送至焚烧发电厂平均单边距离49.6KM,运送一趟预计耗时3h-3.5h。
三、服务期限
合同签署生效后至新宁县垃圾压缩转运站正式运行止。
四、服务费用以及结算方式
1、本项目综合服务单价为2.89元/吨/公里,转运单边距离49.6KM(空车回不计费)。
2、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完成的垃圾运输数量(以武冈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过磅单数量为准)和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标准计付乙方的运输服务费用。
3、本项目采取先服务后付款一月一结的方式结付,甲方根据考核结果于次月25日前支付上月的试运行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户。(若延期付款的计息标准按合同订立时1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作业情况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乙方不得拒绝甲方监督人员的检查,但甲方及甲方人员不得影响或干扰乙方的日常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
1.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安全生产工作。
1.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解决委托服务期内出现的相关问题。
1.4甲方安排生活垃圾终端处置接收本项目压缩转运的垃圾,并支付终端处置费,在终端处置所检修时应协调其它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接收本项目转运垃圾。
1.5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乙方权利和义务
2.1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按期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收取后必须提供国家税务部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2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及指导,不得无故拒绝甲方监督人员合理的检查、取证或核实等要求。
2.3乙方应严格按照规定落实作业人员工资、岗位津贴、福利、保险等待遇。做好员工教育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因乙方原因(包括乙方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
2.4乙方负责提供本项目环卫作业所需的工具、设备、车辆和材料(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六、合同终止
1、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1本合同期限届满;
1.2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1.4任何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本合同。
七、违约责任
3、乙方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中断运输服务,否则每停运(乙方未在当日内将垃圾中转站已做压缩处理的生活垃圾全部清运完毕即视同停运)一天,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贰万元,累计计算。如连续或者累计停运超过三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前述标准的二倍计付甲方的违约金。
八、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九、保密条款
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在下列情形下: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须事先征求乙方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乙方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乙方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3、此外的其它情形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其他各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止。
十、合同的解释和法律适用
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通常的理解进行。
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自然日。
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作出。
4、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十一、权利的保留
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十二、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1、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乙方自愿在当地成立项目子公司,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实施。
2、项目子公司成立后15日内,项目子公司应与甲方、乙方签署承继补充协议。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监管单位壹份、湖南全方位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壹份。
(此页无正文)
甲 方:新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乙 方: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政府监管部门:(公章)
经办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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