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六期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六期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六期)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wcg2024-06
二、项目名称:2024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六期)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2室
被投诉人: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杭州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
地 址:杭州市环城东路208号;杭州市上城区开元路70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杭州亮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141号东楼1705室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认为2024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六期)(编号:hwcg2024-06)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4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产品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对评审条款“运行成本(3、2、1、0分)”进行打分;根据保修价格、配件价格、维修费用,对评审条款“维修成本(3、2、1、0分)”进行打分;根据包括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对评审条款“安装、验收方案(3、2、1、0分)”进行打分;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对评审条款“培训方案(2、1、0分)”进行打分;根据投标人针对本次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人员调配、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对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方案(4、3、2、1、0分)”进行打分,前述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主张“但没有给出判断的标准”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占商务技术分比重、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和非实质性要求,以及将采购需求中非实质性要求技术参数设定为一般技术参数和重要技术参数,并在评审条款中设置对应评审指标及分值。采购需求“*3.2.8每排探测器物理单元数(X-Y轴):≥870个”“▲3.3.2球管阳极最大散热率:≥1380kHU/min;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注册证技术要求、投标机型医疗器械检验报告等)”“3.4.1扫描床可扫描垂直升降最低高度:≤48cm”“3.5.3定位片扫描长度:≥170cm”,投诉人主张“技术参数要求不合理或不符合实际,构成歧视”,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被投诉人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每项技术参数设置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认为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要求,提供了《需求调查参数对比》《需求调查和审查报告》《质疑参数分析对比情况》《调研厂家的型号及参数汇总》等材料。投诉人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相关技术参数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的设定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符合性审查和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2、处理结果:本机关决定
综上,投诉人关于2024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六期)(编号:hwcg2024-06)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5月2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沈先生
3、联系电话:0571-********
附件信息:
0.1 KB
标签: 医疗设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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