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坪上镇人民政府Y002新开村至岱东村公路工程合同公告
新邵县坪上镇人民政府Y002新开村至岱东村公路工程合同公告
新邵县坪上镇人民政府Y002新开村至岱东村公路工程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5月24日
政府采购编号: 新邵财采计[2024]******
采购人(全称):新邵县坪上镇人民政府(甲方)
供应商(全称):湖南亿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新邵县Y002线新开村至岱东村段公路工程
1.2工程地点: 新邵县坪上镇
1.3承包范围: 本项目位于新邵县坪上镇,起点位于新开村,向南经过百宁村,终点接043县道,全长4.487km(K1+507~K5+994.331)(其中K2+520-K2+600段不在本次设计范围),路基宽5m,部分已建好混凝土路面宽4.5m,K2+520-K2+600段为碎石路面。本次主要工程内容为:①破损老路维修后整体沥青罩面;②新建混凝土挡土墙、标志标牌等。(工程具体内容以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为准。)
1.4承包方式: 施工总承包
1.5 工程质量:交竣工合并验收质量评定合格。
1.6 工程量清单以内合同价(人民币):
小写: ¥*******.00
大写: 人民币贰佰捌拾万伍仟叁佰元整
第二条甲方责任
2.1 开工前 三 天,甲方向乙方进行现场技术交底。甲方协助乙方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施工场地,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施工场地中所滞留的物件等采取保护措施。
2.2 指派 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3.1 乙方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 指派 宋宇 为乙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环境保护规定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设备管线等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各种矛盾。
3.5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施工场地的各种设备管线。
3.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历天内完成全部工程。
4.2因乙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并支付甲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无法施工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甲方认可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进行验收。
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5.3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验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乙方不及时通知甲方,甲方组织检验与验收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相应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5 乙方在工程竣工后申请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申请 15 日内组织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甲方承认竣工日期,但不承担相关费用。
6.1付款方式:工程未办理竣工结算前,工程款按工程计量金额的80%支付(上限为合同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主管结算审查,除留存质保金外(质保金3%),付清工程款、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后付清。
6.2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量清单以内的工程结算方式为:成交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
6.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 10 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第七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本项目的材料由乙方进行采购,但必须经过甲方认可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7.2凡由乙方提供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对项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8.1乙方提供的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要求规范。
8.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其他相关的规范。
8.3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乙方逾期竣工,每延期一天,甲方将扣除乙方 1000 元。乙方累计延期超过15天(不含15天)以上,甲方将终止与乙方的合同,一切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9.2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的工程成品,损坏应照价赔偿。
9.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有施工道路的设备设施或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由乙方负责。
9.4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合同在履约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作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0.2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无效,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成交通知书
(4)响应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
(6)磋商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12.1 本工程需要进行项目增减时,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一式 4 份,采购人执 2份,供应商执2份,监管部门一份,代理机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2024年5月15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合同备案:新邵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股备案(公章)
备案时间:2024年5 月15日
标签: 公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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