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能阿电与中煤科工设备采购合同纠纷案后续法律服务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浙能阿电与中煤科工设备采购合同纠纷案后续法律服务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二、报价有效期:90天
三、采购执行单位:浙能阿克苏热电有限公司
四、采购标的名称:浙能阿电与中煤科工设备采购合同纠纷案后续法律服务项目
具体规格、技术指标及售后服务要求等详见下表。
序号 | 物料名称 | 采购数量 | 计量单位 | 税率 | 交付时间 | 交货地点 | 采购需求单位 | 行项目备注 |
---|---|---|---|---|---|---|---|---|
1 | 纠纷案专项法律服务 | 1 | 项 | 6% | 2024-05-30 | 浙能阿克苏热电有限公司 |
五、拟采购物资、施工或服务的说明:
公司与中煤科工关于中水回用深度处理系统设备采购合同纠纷案,由阳光律所代为诉讼,于2023年11月23日经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司获胜诉裁决。2024年4月23日,中煤科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2024)浙01民特226号。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需继续聘请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件。
六、采用单一来源的原因及说明:
鉴于此案件为中水回用深度处理系统设备采购合同纠纷案件的延续,阳光律所非常熟悉此案件,能快速做出应诉响应并能够协调专家资源出庭支持公司的观点,建议此案件交由阳光律所代理,以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利益。根据公司《生产、综合类项目(施工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第5.5.2.2“为了保证采购项目与原项目技术功能需求一致或配套等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此项目符合此项规定。
七、拟定供应商名称: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拟定供应商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122号世贸中心C座15楼
八、公示有效期: 2024-05-27 至2024-05-30
九、如对以上公示有异议,请与下表所列联系人进行联系。
采购执行人:杨工 | 电话: 135*****767 |
联系地址: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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