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马安镇新安街一楼177平方米物业出租结果公告

惠城区马安镇新安街一楼177平方米物业出租结果公告

交易信息 (成交)
标的名称: 惠城区马安镇新安街一楼177平方米物业出租 组织方: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城分中心
公告编号: 惠公易产惠城[2024]032号 报价开始时间: 2024年05月11日 08时30分
交易编号: GJB2024-072 报价结束时间: 2024年05月24日 10时00分
底价(万元): 0.6195 竞买保证金(万元): 1.2
报价幅度(万元): 0.01 报名截止时间: 2024年05月24日 09时00分
成交时间: 2024年05月24日 10时00分
成交人: 吕育强 成交价(万元): 0.6195

交易条件说明

招租相关条件


一、出租标的:

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安街一楼

二、标的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安街76号102

三、出租面积:177平方米

四、出租用途:除法律法规禁止外的项目用房

五、出租期限:合同签订租期五年

六、年租金增长率:无

七、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月结算,承租方将首月租金于租赁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支付2个月租金作为租赁押金,押金不计息。

八、意向方资格条件:

1.出租标的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城分中心公开挂牌招租。

2.意向方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九、其他事项披露

1.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或第三方交纳水费、电费、排污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水费、电费、排污费按实际使用量计算收费,费用收取标准以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价格为准)。

2.承租方不得将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等。

3.承租方不得擅自在出租标的内装修和安装设施设备。装修方案需报出租方审核同意,不得损害建筑物结构和外立面及消防管线、给排水设施;因装修产生的损坏由承租方及时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4.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原有的消防安全系统及拆卸相关消防设施、不得占用消防、疏散通道,并自行评估现有消防设施是否可以满足经营需要,如需改动、增加消防设施,应报出租方及相关部门批准。

5.承租方须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协助办理经营证照为由向出租方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

如需查看标的物请致电委托方,委托方联系人:邱女士,电话158*****071(正常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交易信息 (成交)
标的名称: 惠城区马安镇新安街一楼177平方米物业出租 组织方: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城分中心
公告编号: 惠公易产惠城[2024]032号 报价开始时间: 2024年05月11日 08时30分
交易编号: GJB2024-072 报价结束时间: 2024年05月24日 10时00分
底价(万元): 0.6195 竞买保证金(万元): 1.2
报价幅度(万元): 0.01 报名截止时间: 2024年05月24日 09时00分
成交时间: 2024年05月24日 10时00分
成交人: 吕育强 成交价(万元): 0.6195

交易条件说明

招租相关条件


一、出租标的:

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安街一楼

二、标的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安街76号102

三、出租面积:177平方米

四、出租用途:除法律法规禁止外的项目用房

五、出租期限:合同签订租期五年

六、年租金增长率:无

七、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月结算,承租方将首月租金于租赁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支付2个月租金作为租赁押金,押金不计息。

八、意向方资格条件:

1.出租标的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城分中心公开挂牌招租。

2.意向方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九、其他事项披露

1.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或第三方交纳水费、电费、排污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水费、电费、排污费按实际使用量计算收费,费用收取标准以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价格为准)。

2.承租方不得将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等。

3.承租方不得擅自在出租标的内装修和安装设施设备。装修方案需报出租方审核同意,不得损害建筑物结构和外立面及消防管线、给排水设施;因装修产生的损坏由承租方及时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4.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原有的消防安全系统及拆卸相关消防设施、不得占用消防、疏散通道,并自行评估现有消防设施是否可以满足经营需要,如需改动、增加消防设施,应报出租方及相关部门批准。

5.承租方须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协助办理经营证照为由向出租方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

如需查看标的物请致电委托方,委托方联系人:邱女士,电话158*****071(正常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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