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上派镇等7处农贸市场经营权出让-结果公告
肥西县上派镇等7处农贸市场经营权出让-结果公告
肥西县上派镇等7处农贸市场经营权出让公告
项目 名称 | 肥西县上派镇等7处农贸市场经营权出让 | ||||||||||
项目 编号 | 2024AEECJ***** | ||||||||||
委托方 | 肥西县产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551-******** | ||||||||||
公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5月8日9:00始至2024年5月28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5月8日9:00始至2024年5月29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
一、运营标的基本情况 | |||||||||||
运营标的 | 层数 | 结构 | 面积(㎡) | 运营期限(年) | 运营底价(万元/年) | 竞价保证金(万元) | |||||
三河北路农贸市场 | 3(-1、1、2) | 钢混 | 2507.81㎡ | 20 | 79.***** | 50 | |||||
巢湖西路菜市场 | 4(-1、1、2、3) | 钢混 | *****.41㎡ | 20 | 385.***** | ||||||
方岗农贸市场 | 4(-1、1、2、3) | 钢混 | *****.43㎡ | 20 | 680.****** | ||||||
金星和园农贸市场 | 2(1、2) | 框架 | *****.44㎡ | 20 | 300.****** | ||||||
禹洲天玺农贸市场 | 3(-1、1、2) | 框架 | 2030.79㎡ | 20 | 55.****** | ||||||
灯塔菜市场 | 3(-1、1、2) | 框架 | 5092.49㎡ | 20 | 153.***** | ||||||
新型家园安置点菜市场 | 4(-1、1、2、3) | 钢混 | *****.4㎡ | 20 | 873.****** | ||||||
合计运营底价(万元/年) | 2528.***** | ||||||||||
1、本次运营标的分别位于上派镇三河路与派河路交口农贸市场、上派镇派河路与振宁路交口县城投公司农贸市场、上派镇仙霞路与珍珠路交口县城投公司农贸市场、上派镇翡翠路与云谷路交口金星和园四期农贸市场、桃花镇繁华大道与祝融路交口天玺农贸市场、上派镇芮祠路与宜城路交口光明府农贸市场、肥西经开区集贤路与三河路交口新型家园安置点菜市场,产权属肥西县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肥西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标的房屋权属情况:有不动产权证,运营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运营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本次委托运营标的按现状移交,以实体踏勘为准,其他瑕疵情况需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时自行了解清楚并联系委托方。 | |||||||||||
运营用途要求 | 1.本项目运营标的用途仅限农贸市场运营,成交人不得在标的房屋内经营城市展厅、易燃易爆、仓储等业态,不得从事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核不符合房屋使用相关规定的行业、有碍居民生活及危险品行业。 2.成交人运营标的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开展经营活动并导致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 ||||||||||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运营费用每年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运营费装修期3个月(租期外)。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之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运营要求 | |||||||||||
(一)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运营资产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运营该资产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运营资产,确认了运营资产范围、面积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成交人须根据运营要求为本项目配备相应数量的日常消防人员、水电人员、安保人员及保洁人员,其中水电人员应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消防人员应具有初级(五级)及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或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并确保人员日常属于在岗状况。 (三)本次委托运营资产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运营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运营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成交人自行承担。本次委托运营,由成交人自主运营、自负盈亏,请意向方自行考虑风险。 (四)运营期内,成交人负责运营资产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运营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运营期内,农贸市场出现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所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附属责任均由成交人承担。 (六)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将标的整体转让、托管经营或做出其它违背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事宜。 (七)成交人进场后,应对装修、水电、智能化、空调等进行接收,接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委托方负责督促整改。后期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成交人自行解决。 (八)运营期内,成交人对运营资产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成交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成交人承担赔偿责任。运营资产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受让方对转让方已提供的装饰、家具、家电、电梯、门窗、强弱电、消防设备及给排水等基础设备、设施应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转让期内正常运行,转让期结束后因受让方造成的损坏须由受让方负责修复。 (九)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运营资产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十)《委托运营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成交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运营资产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十一)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委托运营合同》。 (十三)特别说明:/ | |||||||||||
四、受让方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进入“网上登记”一栏,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继续在“产权交易”栏目中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8楼803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本人身份证。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在合同签订并报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科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委托运营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10楼法务办公室,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异议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异议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前一次性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服务费金额为壹拾伍万元整。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转让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苏健;联系电话:152*****776 | ||||||||||
企业库注册 | 010-********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0551-********(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招标大厦8楼803室) | ||||||||||
技术支持 | |||||||||||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1、三河北路农贸市场:
运营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运营标的外观照片(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2、巢湖西路菜市场:
运营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运营标的外观照片(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3、方岗农贸市场:
运营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运营标的外观照片(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4、金星和园农贸市场:
运营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运营标的外观照片(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5、禹洲天玺农贸市场:
运营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运营标的外观照片(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6、灯塔菜市场:
运营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运营标的外观照片(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7、新型家园安置点菜市场:
运营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运营标的外观照片(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一: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二:
委
托
运
营
合
同
委托方(甲方):
运营方(乙方):
委托方(甲方):
运营方(乙方):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合同签订地点:安徽省肥西县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运营资产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约 m2;使用用途 :
乙方使用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委托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委托运营期限
委托运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20 年整。免运营费用装修期:3个月(运营期外)。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在运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运营期满后退还乙方;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运营费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运营费用、交纳时间
(一)运营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
(二)乙方将运营费缴至指定的账号(收款单位: ;账号: ;开户行: )。
(三)运营费按 年 支付,首年运营费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之后每运营年度开始前支付该年度运营费。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后,应及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运营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运营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房屋及附属设施、经乙方交验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运营期满或委托运营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运营期满或委托运营合同解除后 10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运营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运营资产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5、甲乙双方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全部费用后,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如运营期间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产生的违约金将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运营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运营期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因上述事宜承担责任,则甲方可就所有损失向乙方追偿。
4、运营资产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对假房号已提供的装饰、家具、家电、电梯、门窗、强弱电、消防设备及给排水等基础设备、设施应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转让期内正常运行,转让期结束后因受让方造成的损坏须由乙方负责修复。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运营费并提供发票。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按现状提供运营资产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运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甲方、乙方、第三人损害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甲方因上述事宜承担责任,则甲方可就所有损失向乙方追偿。
4、在运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运营资产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5、甲方应保证运营资产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及承担各项费用,运营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停车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生产安全,加强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含对墙体屋面管道破损渗漏等维修)、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须根据运营要求为本项目配备相应数量的日常消防人员、水电人员、安保人员及保洁人员,其中水电人员应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消防人员应具有初级(五级)及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或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并确保人员日常属于在岗状况。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进场后,应对装修、水电、智能化、空调等进行接收,接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督促整改。后期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
5、乙方负责合同期内消防安全,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运营资产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运营期内,如农贸市场出现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所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附属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运营范围内各商户关系、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乙方就上述关系发生纠纷,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协商或诉讼解决,甲方对上述事宜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因上述事宜承担责任,则甲方可就所有损失向乙方追偿。
7、运营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运营的,应参加新一轮的委托运营竞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第三方运营的权利;如乙方竞标成功,甲乙双方应按照中标价格及委托运营竞标约定签订新的委托运营合同;如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按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9、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委托运营标的对应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委托运营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详见附件)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装修现有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运营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运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须完整移交给甲方,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运营时间结算运营费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运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因城市统一规划、开发、拆迁、改造需要而终止协议的;因县政府决定统一调配该房屋作为办公用房而终止协议的;因县政府决定收储该房屋、土地,作出决定用作抵押、融资等需要该房屋而必须终止协议的;因县政府决定将该房屋出售而终止协议的。
5、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运营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需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运营费达 10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伍拾万元 (¥ ******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运营标的日运营费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运营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运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6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运营期一年内提前解除合同的,向乙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 10% 作为违约金,运营期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提前解除合同的,向乙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 10% 作为违约金,运营期满两年以上提前解除合同的,向乙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 10% 作为违约金,合同解除日为自乙方收到甲方书面解除通知书之日起第61日。在扣除按乙方实际运营时间应支付的运营费后,甲方应将乙方预交运营费的余额部分和履约保证金(乙方预交运营费足以承担违约责任情况下)退还乙方。
3、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乙方的装修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须向甲方支付年运营费(以甲方主张违约金年度之年运营费计算)的 10% 作为违约金。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运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运营期一年内提前解除合同的,向甲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 10% 作为违约金,运营期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提前解除合同的,向甲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 10% 作为违约金,运营期满两年以上提前解除合同的,向甲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 10% 作为违约金,合同解除日为自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解除通知书之日起第61日。在扣除按乙方实际运营时间应支付的运营费和各项费用后,甲方应将乙方预缴运营费的余额部分和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4、运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除须补交运营费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运营标的日运营费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5、运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费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运营费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运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将另外向乙方追讨。
7、乙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三年内不得投标参加甲方组织的任何资产的委托运营及招租投标。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1、如因乙方拖欠运营费或其他违约行为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2、运营期间如发生乙方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的情况,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甲方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运营关系,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如乙方不能及时将整体转让、出借户清场并按时交还甲方房屋,所造成的甲方运营费收益损失及相关违约赔偿由甲方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向乙方依法追偿;对于造成实际经营户经营及装修装潢投入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对此甲方没有义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
3、运营费递增约定: / 。
4、水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停车费及电梯使用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5、运营期内,乙方无条件配合业主单位及社区和物业搞好文明创建工作。
6、其它约定:乙方签订本合同之前已充分考察、认可房屋现状。
运营资产以现状交付,甲方负责非乙方责任导致的房屋主体损毁的维修,除此之外产生的维修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必须签订《运营资产消防安全责任书》。运营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以及后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的补充约定或内容变更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合同签订地点:安徽省肥西县。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
委托方(甲方)(盖章): 运营方(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肥西县上派镇等7处农贸市场经营权出让成交公告
项目编号:2024AEECJ*****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肥西县产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于2024年5月8日发布公告,对肥西县上派镇等7处农贸市场经营权出让进行公开转让,2024年5月29日确定了成交人。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委托运营标的:肥西县上派镇等7处农贸市场经营权,包括三河北路农贸市场、巢湖西路菜市场、方岗农贸市场、金星和园农贸市场、禹洲天玺农贸市场、灯塔菜市场、新型家园安置点菜市场。
成 交 人:肥西乡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运营费用:25289432.81元/年,合计总价:505788656.20元(大写:伍亿零伍佰柒拾捌万捌仟陆佰伍拾陆元贰角)
项目负责人:王工
联系电话:0551-********
特此公告。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9日
标签: 农贸市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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