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城东西片区排水管道改造中标结果

炎陵县城东西片区排水管道改造中标结果

炎陵县城东西片区排水管道改造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5月30日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炎陵县城东西片区排水管道改造项目

发 包 人: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承包人: 湖南警安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4年5月27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承包人:湖南警安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炎陵县城东西片区排水管道改造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炎陵县城东西片区排水管道改造项目 。

2.工程地点: 炎陵县县城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炎发改审[2023]30号、炎发改招[2024] 4 号 。

4.资金来源: 2023年国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已落实 。

5.工程内容: 炎陵县城东片区排水管道改造;炎陵县城西片区排水管道改造;火车站前路更新改造主管Φ1000mm钢筋混凝土涵管277米、支管Φ300mm钢筋混凝土涵管133米,井冈路改造主管Φ1500mm钢筋混凝土涵管480米、支管Φ300mm钢筋混凝土涵管557米,和一路更新改造主管Φ1000mm钢筋混凝土涵管244米、支管Φ300mm钢筋混凝土涵管100米,解放路延伸段更新改造主管Φ1000m钢筋混凝土涵管241米、支管Φ300mm钢筋混凝土涵管116米,坎坪安置区三条路更新改造主管Φ600mm的钢筋混凝土涵管447米、支管Φ300mm钢筋混凝土涵管157米,长江路改造一条主管Φ1000mm的钢筋混凝土涵管51.6米;并配套检查井、泄水孔、窨井盖等基础配套设施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本项目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约定为准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4年 5 月 28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4年 12月 17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20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主要关键施工节点工期要求: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及附件。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达到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一次交验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伍佰伍拾捌万伍仟贰佰玖拾玖元捌角柒分 (¥ *******.87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合同(可调总价,以炎陵县审计部门最终审定价为准)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吴春红 ;

项目技术负责人: 李洪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招标文件及附件;

(3)投标文件及附件;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发、承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且承包人按招标文件约定提交了履约担保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本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承包人及发包人当事人共同签署或确认的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书面文件;仅一方签署,或双方虽已签署,但签署人并未获得合法授权的,该文件只有在获得了有权签约人的追认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湖南星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资质乙级 ;

联系电话: 138*****128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设计人:

名 称: 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 ;

联系电话: 130*****198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1 永久占地包括: 详见总平面布置图。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22〕8号文);(2)《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21〕17号文);(3)《株洲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株委审〔2021〕1号文);(4)《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株政办发〔2024〕2号);(5)《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株建函〔2023〕8号文);(6)《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建设管理的通知》(株降专发〔2023〕1号文);(7)《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控成本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株财函〔2023〕43号文);(9)国家、省、市及行业部门发布的其它行政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国家、行业、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各类标准、规范与规程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施工图中明确的相应要求,

以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如果有);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5)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贰套,承包人如需增加图纸份数,发包人可代为复印,复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给第三方。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本合同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图。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时间: /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按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机构、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技术核定单、大样图、现场签证单、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书、施工进度款计量计价文件、工程款支付申请及附件、竣工备案资料(含竣工图)、施工过程影像资料(含隐蔽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其它竣工结算基础资料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在本合同工程或相应工程部位施工 14 天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一式肆份,经发包人、监理审查审批后,发包人二份,监理人、承包人各存一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 。

承包人为提供上述文件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已在本合同价款中综合考虑。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或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业主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工地现场办公室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经理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工地现场监理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总监或总监代表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施工现场以现状为准,承包人负责完善以满足各项施工通行的 需要,并承担所需费用。承包人应根椐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处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所需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

1.10.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的平面布置,宽度和厚度等需经发包人、监理人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用中,按湘建价[2020]56号文及湘建价[2022]146号文相关规定执行。发包人、监理人、本工程的其他施工单位可以免费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承包人承担,该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清单工程数量计算误差小于2%的不予变更调整工程数量和价款。本工程的结算工程量以承包人实际完成依据合同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中已有合同单价的,其合同单价不予调整。

2. 发包人

2.1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1.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之日 7 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按通用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执行 。

场内外施工用水、用电、通讯线路的接入: 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并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承包人负责完成由接入点起至施工区域内的水、电线路的架设及维 护、其架设、维护、管理费用、各类损耗费用等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根据项目当地供水、供电部门收费标准每月按时足额自行向能源部门缴纳。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招标时已提供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标准并达到株洲市 炎陵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标准,满足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证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一式八套(含电子文档)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0 天前,因承包人不能按时提 供资料或资料不齐全给竣工备案带来影响,进而导致发包人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按规范编制,并符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

承包人应按照株洲市城市建设档案的验收标准收集、整理、编制施工技术资料、影像资料及安全管理资料(包括分包工程资料),因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供资料或资料不齐全给竣工备案带来影响进而导致发包人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更为详细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变动施工组织设计,必须重新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

2)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设施设备的安全。

3)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环保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交本月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5)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场清。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外运费及外弃场地费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外运费及外弃场地费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不少于 / 平方米的办公室,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项目现场搭建一间样品室,专用于存放和保管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样品,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将农民工工资打入专户,承包人必须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承包人拖欠或者挪用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停拨工程进度款,直至改正为止,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或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8)本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的使用执行湘建建[2022]227号文。承包人应当确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使用清单备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分包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当按照湘建建[2022]227号文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承包人不按前述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9)应当保证工程款专款专用,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分包工程款、安全文明措施费等。

10)承包人在投标时已知晓并已响应招标工期要求,在合同约定工期内的进度保证措施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11)本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发包人上级部门的检查和调研活动,承包人应当无条件配合。

12)承包人在工程建设期间应负责本项目与各参建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等所有的协调工作,本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以及其它涉及报建及验收工作,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有关手续,相应费用由双方按政策各自承担。

13)招标项目如为装配式建筑工程,承包人应具备装配式建筑相应的生产资质及供应能力,如自身不具备生产资质,应联合与招标项目装配式类别相适应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或生产基地企业生产、供应(注: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或生产基地企业以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 能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吴春红   ;

身份证号:362*****841*******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贰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湘243*****9274 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受承包人委托全面负责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成本, 完善合同、信息、组织管理体系,做好安全监督和文明标准化现场工作,代表承包人签收往来函 件、通知、文件和图纸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发包人指定的地点打卡不得少于 26 天,否则视为违约,每缺勤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 元。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由承包人全部承担一切责任 。

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按 1000 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按 ***** 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担保。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 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 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3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 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注册 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 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自收到发包人发出的更换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第二次书面通知之日起,由承包人按 1000 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 约金,直至按发包人要求更换的人员实际到场之日止。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 日起 7 天内。其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人员安排及其职业资格和 职称证书。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自发包人书面通知更换相应主要管理人员之日起,由承包人按 1000 元/人 ·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直至按发包人要求将 相关人员更换到位之日止。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经监理人及发包人书面批准。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 1000 元/人 ·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500 元/人 ·次向发包人支付违 约金。

3.3.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湘建建[2020]208号文要求足额配备施工项目部相应岗位人员。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更换须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且不得更换超过1/3及以上人员。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根据现场的情况和业主的要求合理增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按通用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执行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按通用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执行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的相关材料(含甲供材料)、工程设备,并承担所需费用,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3.7.1履约担保的形式: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金额10%的,只接受银行保函;履约担保金额超过中标金额10%的,中标金额的10%应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超过10%的部分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的形式提交。银行保函应是承包人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出具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且在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前保持有效。

3.7.2履约担保金额: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本工程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大写) 贰佰玖拾玖万叁仟陆佰贰拾叁元柒角玖分 (¥ *******.79元)。

3.7.3履约担保的提交截止时间:为承包人接获中标通知书后 10 工作日内。承包人未按期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可以视为承包人自行放弃其中标资格,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予以赔偿。

3.7.4履约担保期限:履约担保责任至对应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终止。发包人将在本合同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或解除履约担保,在此期间,履约担保均不计息。若承包人未能切实全面履行投标承诺,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退还履约担保。

3.7.5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从履约担保中扣除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若保函金额不足赔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取完履约担保后10日内,承包人应将履约担保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约定的数额并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已足额恢复的证据,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天内无条件退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详见施工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具体负责本合同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及安全管理、信息管理、现场管理、合同管理工作,并协助发包人做好工程量计量、工程款支付及综合协调工作。对于有关设计变更、计量、停工令、工期延期申请及现场签证工作,监理人负责初始审核工作,其最终确认必须取得发包人批准,并经发包人签字盖章。监理人的任何指示或函件或批件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现场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按照相关规定授权的总监代表签字,否则无效。未尽事宜以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为准。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具体要求详见本专用合同条款第3.1款有关约定,相关费用承包人已在中标价格中综合考虑。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刘星 ;

职 务: 注册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173*****045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监理人对重要隐蔽工程或招标清单外工作内容的摄影和拍照资料,将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工程质量;

(2)工程进度;

(3)施工安全。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同通用合同条款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同通用合同条款 。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全权负责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同通用合同条款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同通用合同条款 。

6.1.6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按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无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14天内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后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签订合同后 7 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进 行仔细复核,发现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承包人应当自收到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15日内开工,非不可抗力原因不按时开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日内无条件退场,其全部履约担保资金不予退还,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按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如出现不合格工程应立即返工,返工耽误的工期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工期违约超过关键节点工期10日以内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0.5%计取;工期违约累计达10至20日的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1%计取;工期违约累计超过20日的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2%计取;工期违约累计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清退出场,其全部履约担保金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和进度款支付比例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且不能免除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承包人违规分包和转包工程以及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上述规定清退承包人。

(3)承包人关键节点工期或总工期违约超期在20日以内的,发包人不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划违约金,也不动用履约保函;工期违约超过20日的,发包人将根据合同约定动用履约保函扣划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承包人积极组织工程施工最终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了全部工程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不计违约金,过程中扣划的违约金全额退还给承包人。因建设单位责任延误工期的,需进行工期延误签证,不计算在承包人延期内。

(4)如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他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合同约定从履约保函中扣除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若保函金额不足赔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若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总工期,且建设单位应付工程款超过保函额度的,可以协商提前退回保函,由欠付工程款中与保函同等额度的资金为后期承包单位履约进行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0 级以上的风, 一天降水量 200mm 以上的暴雨,一次积雪深达 450mm 以上的自然灾害,暴风雨资料以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为准, 施工过程中发生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后工期方可顺延。承包人应密切关 注气象预报及气候变化情况, 并及时采取切实有效预防措施,保障发包人、承包人及本合同工程 免于因此而遭受损失。属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或应当预见和预防的恶劣气候影响,由于承包人措 施不力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本款补充:

8.2.1除本合同专用条款第8.1款另有约定者外,本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对材料设备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严格执行。承包人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8.2.2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签订 30 日前将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产品介绍资料(必要时须提供样品)、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证明书、合法检验检测合格证等申请材料报送监理人,经监理人、发包人共同审核确认后方可用于本工程,必要时发包人可邀请设计单位和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如有)共同参与审核。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 3 天内应给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未予确认亦未给出书面审核意意见的,视同认可承包人的申请事项。

8.2.3对于工程招标时暂定为暂估价且不属于依法必招标的暂估价材料设备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属于新增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其采购合同签订 30 日前将拟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质量证明文件、价格表、样品(客观上不能提供者除外)等书面报监理人,由监理人和发包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认质认价,监理人应在收到认质认价申请后 30 日内会同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完成认质认价工作并书面回复承包人,确需外出考察询价的,价格核定时间相应顺延。承包人未按时向监理人提交认质认价申请的,竣工结算时其价格由发包人及其上级管理单位单方面确定,承包人无条件接受。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检验,但此检验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应承担的所有责任。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招标文件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已用于工程的,由承包人负责拆除并重新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同时按 / 元/次处以承包人违约金。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发包人承担,保管费按《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8〕129号)相关规定执行。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执行行业及炎陵县地方相关规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中。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执行行业及炎陵县相关行业规定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执行行业及炎陵县相关行业规定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执行行业及炎陵县相关行业规定。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执行行业及炎陵县相关行业规定 。

试验与检验费用的约定:按湘建价[2020]56号文相关规定执行。本工程承包人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已包括在企业管理费用中,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按实际发生计取,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为工程检测提供必要条件的约定: /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同通用合同条款 。

10.3变更程序

10.3.4变更内容和程序的其他约定: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监理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监理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清单工程数量计算误差小于2%的不予变更调整工程数量和价款,清单工程数量变更超过2%的,在工程计量时经监理和建设单位核定后一并计量支付。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招标文件所提供清单工程量的偏差以及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原有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增减或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增加的工程数量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5%以上,且投标降价幅度超过 20%以上承包人提出合理调价请求的,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市场价对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的价格进行适当调整,但工程量超过部分的结算价格不得超过合同修正清单价格的5%。

(2)合同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按照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计价依据和取费标准及计价原则,组合出新的综合单价,并按以下规定进行综合单价下浮:当该清单项目是以新的分项工程(清单项目)替换原有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则新增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下浮比率按对应被替换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原有合同单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的下浮比率进行同比率下浮;当该清单项目属于纯额外新增工程内容的,该新增分项工程须按照本合同工程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中标总价相对于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优惠比率同比率下浮;下浮以后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其合同价格。属前述计价原则缺项的工程内容,其价格在该项工程内容实施前由发包人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据实核定。

在重新组合综合单价过程中,最高投标限价中缺项的新增材料(含工程设备,下同)的价格,当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施工当期的《株洲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有其市场综合价的,则按《造价信息》”的市场综合价执行,《造价信息》中没有发布其市场综合价的,其材料价格由合同双方据实调查核实后并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承包人至少应在该材料计划采购的30天前报发包人调查核实,若承包人逾期未提交书面核价申请的,则该材料的结算价格由发包人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单方面自主认定,承包人无条件接受。材料价格的编制原则按湘建建〔2023〕22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所有工程变更、签证必须按株洲市政府或其相关职能部门公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违背相关规定的工程变更及签证,均视为无效,发包人均不予认可。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使用,未发生时不予支付 。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合同价格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本项目的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可调总价,以炎陵县审计部门最终审定价为准)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中标金额的 10% 。

预付款支付期限:签订合同后 15 天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从支付第一次进度款开始扣回,每次扣回比例为预付款的 35 %,应支付的进度款不足预付款金额 35% 的,则本次应扣未扣回的预付款累积到下一次进度款支付时扣回,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的 85%,预付款全额扣回。

发、承包人应建立项目工程款共管账户,工程款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发包人有权对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承包人应当无条件的配合,具体实施细则由发、承包人另行约定。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现行计量规范、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计量按月进行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参照通用条款第12.3.3款【单价合同的计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办理,其中已完工程量的审核人具体以发包人发出的工作联系中的约定为准,工程计量的结果,仅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参考,本工程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最终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结果为准。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及招标文件执行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支付10% 的预付款,预付款从支付第一次进度款开始扣 回,扣回比例为预付款的35% ,应支付的进度款不足预付款金额的35% 的,则本次应扣未扣回的预付款累积到下一次进度款支付时扣回,进度款按当月发包人审定的已完成合格工程量所对应工程价款的80%支付,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5% ,预付款全额扣回,完成发包人结算审计后付至发包人审定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如无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价款。甲方支付前,乙方需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发包人要求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后 14 个工作日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10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 来的所有损失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移交一天,处 2000 元/天的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过部分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6 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由建设单位编制好工程结算交承包人核对确认,承包人有异议的要提交结算异议证据资料交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双方对异议证据资料确认仍有异议的由监理或双方认可的相应机构秉公裁决。在结算文件双方签章确认后两个月内办理完工程结算(质保金应按有关规定预留),确认的结算文件同步报审计或财政部门监督,监督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纠正,双方对工程结算的异议最终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8 天内提交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通用合同条款及炎陵县相关职能部门规定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株 政办发[2021]17 号文)及炎陵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配套文件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及招标文件执行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六份 。

发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结算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 14 天内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 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竣工结算最终定案金额的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发生紧急情况,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赶到现场;其他情况除书面通知时发包人另有要求者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赶到现场。若承包人未能及时赶到现场履行保修责任,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理,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2-1.8倍计算利息,且最高不超过7% 。

(3) 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 项约定, 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 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承包人未能确保本合同工程施工质量一次性交验合 格的,由承包人承担返修费用及延误工期的责任,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质 量返修导致工期延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 人未按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的,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并发出监理工作通 知单的,承包人必须自收到通知单起 24 小时内无条件进行返工整改且一次整改到位, 如承包人拒 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不及时,发包人可凭监理人发出的监理工作通知书,按 3000 元/张(次)

处以承包人质量违约金,对于不听劝阻、拒不整改或发生二次或二次以上前述安全质量违约事件, 且监理人发出停工通知单的,发包人可凭监理人发出的停工通知单,按 ***** 元/张(次) 处以承 包人质量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且 发包人有权中途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 3 天内无条件退场,并扣除全 部履约担保,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承 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按 3000 元/次处以承包人违约金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工期违约累计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清退出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按实际进度对应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报价和进度款支付比例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且不能免除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质量责任。承包人违规分包和转包工程以及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上述规定清退承包人。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按成本价协商确认 。

本款补充: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出现严重违约,发包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中途解除本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书后 10 天内无条件 退场,并在退场前将与本合同工程及已完工程有关的全套技术经济资料及质量保证资料完整地移交给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另就退场后续事项的处理约定如下:

(1) 已完工程量合同价款的结算: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按实际进度对应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报价和进度款支付比例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承包人未将与本合同工程及已完工程有关的全套技术经济资料及质量保证资料完整地移交给发包人的,或未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清退场内人员的,发包人将不予给承包人办理已完工程量的价款结算。

(2)承包人发生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与发包人无关。

(3)承包人运入本项目工地内的材料、机械设备、设施,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工地, 无条件由发包人征用,发包人将按同期市场最低租赁价格支付承包人使用费。

(4) 如承包人不在限期内清退场内发包人认为必要退场的材料、设备设施的,发包人在进行 证据保全后,有权处置承包人滞留在施工现场的材料、机械设备、设施及其他资产,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9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现行政策文件执行。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未给施工人员办理工伤意外责任险,如发生施工人员伤亡事 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承包人未给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如发 生意外,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技术文件、图纸、总承包合同及附件、分包合同及附件均应被视为保密文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共同签署保密协议。

21.2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承包人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达6个月或停工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4)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5)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承包人(全称): 湖南警安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炎陵县城东西片区排水管道改造项目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工程量清单及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保修期为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章): 承包方(章):

地 址: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账 号: 账 号: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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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排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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