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黄花镇人民政府长沙县黄花镇治安巡防服务外包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县黄花镇人民政府长沙县黄花镇治安巡防服务外包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001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黄花镇人民政府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恩安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黄花镇治安巡防服务外包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01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长沙县黄花镇治安巡防服务外包项目 公共安全服务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1********.03
 合计金额小写: ********.03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叁佰壹拾肆万玖仟叁佰壹拾柒元叁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服务内容

年度费用投标报价

(元/年)

服务年限

两年服务期投

标总价(元)

备注

1

长沙县黄花镇治安巡防服务外包项目

6,574,658.52

2

********.03

/

合计报价

********.03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6-01 —— 2026-05-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黄花镇人民政府。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付款人:长沙县黄花镇人民政府

4.1.2核算方法:本项目根据人员、车辆配备数量实际产生费用以及当月考核结果进行核算。

4.2付款方式:按照先服务后付款的方式,服务费用按月支付(按当月考核结果进行付款)。每月结束后甲方将严格按照所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附件一)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优秀【90分以上(含)】,按当月实际服务点位数支付考核当月款项的100%;良好【80分(含)至89分】,按当月实际服务点位数支付考核当月款项的90%;不合格【79分以下】,按当月实际服务点位数支付考核当月款项的80%。一年之内出现三次及以上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或者不再续签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3关于经费使用的说明:

4.3.1本项目人员经费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奖、津贴、加班补助、社保、人身意外险、队长津贴、员工培训费、员工服装费、伙食补助费、体检费等。乙方必须将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助按时足额发放到位,绩效奖必须在农历年末(春节假期)放假之前按照治安巡防人员实际工作月数足额发放,人员经费由甲方按实结算。

4.3.2人员的服装(含配套的帽子),包括夏装两套、冬装一套、训练服一套,其费用必须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4.4队员在执勤、正常工作过程中受伤、致残甚至牺牲(经省、市、县人民医院和法医鉴定),其相应的责任和所有费用(按照国家法规规定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4.5队员达到满员的情况下,巡防及劝导队员在执勤、正常工作过程中受伤、致残而导致不能从事岗位工作时,因岗位需要而必须增补的巡防队员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4.6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与聘用人员发生纠纷,均由乙方负责调解与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7乙方必须依法用工,所支付给巡防人员的月度工资不得低于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及县里相关规定,并按相关政策法规购买人身意外险和社保。

4.2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广场支行(湖南恩安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731*****311080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治安巡防及交通劝导人员配备及要求

★5.2.1.1本项目所需治安、巡防服务等不少于78个点位,预计78点位不少于70人,确保24小时巡防值守;本项目所需车辆设备为1台(5座)皮卡、1台(17座及以上)商务车、4台新能源轿车,所提供车辆已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三年,车辆维修、保养地点待定在黄花辖区内,配备2名持有机动车驾驶证B照以上(含B照)驾驶员,并保证巡防服务的顺利开展。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人员、车辆到位,配备车辆(自有车辆提供在本单位或在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名下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租赁车辆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提交给甲方。

★5.2.1.2思想作风正派,无刑事犯罪记录,热心治安保卫工作,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拟配备本项目的人员(不少于70人),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提交给甲方。

5.2.1.3团结同志,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善于做群众工作。

5.2.1.4身体健康,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凭,年龄18至50岁之间,退伍军人、有工作经验的人员优先。

5.2.1.5要求对本项目在岗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以及职业道德、相关劳动政策及法律法规、安全服务的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两天,培训工作应做好文字、图片等相关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5.2.1.6交通配套服务配置要求:

5.2.1.6.1良好的机动性和通行能力,能够在复杂道路和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

5.2.1.6.2配备满足社会综合治理巡查、治安巡防等任务需要的设备和器材;

5.2.1.6.3车辆外观和涂装应符合政府形象和治安巡防工作的特点,易于识别和联系;

5.2.1.6.4车辆应包含卫星定位系统,满足采购人日常服务需求;

5.2.1.6.5响应国家政策,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节约能源和降低运行成本。

5.2.2治安巡防具体职责

5.2.2.1在甲方的指挥统筹下,协助开展治安巡逻、盘查等工作,协助甲方制止现行违法犯罪活动,抓获、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并积极收集、提供社会治安信息和违法犯罪线索;

5.2.2.2协助甲方拆迁、维稳、突发事件、抗洪抢险处置;

5.2.2.3协助甲方开展防盗、防暴、防火、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宣传和安全检查;

5.2.2.4协助甲方警戒突发性治安灾害事故现场,疏导群众,维护治安秩序等工作;

5.2.2.5接受群众现场紧急报警并及时报告采购人及当地公安机关;

5.2.2.6救助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市民,帮助有困难的残疾人和其他辖区市民;

5.2.2.7对巡逻中发现的重大治安和刑事案件及时上报并保护好现场;

5.2.2.8积极协调政府与群众,群众与群众之间的关系,努力促进辖区的和谐与稳定;

5.2.2.9及时、定期的查找、收集辖区内影响市民生活的不安全因素,详细记录并上报有关部门解决,预防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

5.2.2.10协助甲方安排的其他社会综合维稳工作等。

5.3服务标准及要求:

5.3.1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采购人及公安机关治安巡防的各项规章制度;

5.3.2坚守工作岗位,不擅离职守,巡逻时认真细致,不放过任何疑点和漏洞,尽职尽责,敬业爱岗,提高工作水平及服务质量,切实做好辖区的治安防范工作;

5.3.3在巡逻过程中注重自身形象,仪表端正、精神饱满,树立良好的辖区巡防形象;

5.3.4始终牢记“热情服务、安保为民”的宗旨,在搞好辖区治安防范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各项便民服务工作;

5.3.5树立群众之事无小事的观念,无论事情的大小,只要群众有需求,都要尽心尽力的帮助解决;

5.3.6接待群众来访、求助时,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举止得体,决不发生推卸、拖拉、刁难现象;

5.3.7虚心听取群众对治安巡防工作的意见与建议,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5.3.8乙方所派巡防人员没有行使执法的权利,严禁乙方的巡防人员单独执法,需在甲方及相关执法部门的带领下协助执法;

5.3.9严禁巡逻防控人员在工作中进行索、拿、卡、要;

5.3.10严禁巡逻防控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酒驾、醉驾等违法违纪行为。

5.4档案资料管理

5.4.1乙方要建立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归档管理制度;

5.4.2在日常管理中要建立交接班、值班工作日志等登记制度;

5.4.3由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治安巡防服务管理相关档案等资料,由乙方进行存档、保密,若资料发生泄露,甲方将追究乙方的责任;

5.4.4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将整理治安巡防服务管理有关资料,且无条件移交甲方。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严格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验收,依据本项目实际情况选取对应的验收方式进行项目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义务

6.1.1甲方有权制定巡防服务工作的考核办法等相关制度,乙方没有任何异议,且确保自觉遵照执行;

6.1.2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工作进行督导,对于乙方不履行合同、不正确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等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正,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6.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制定在合同项下的相关工作制度,并报甲方审定;

6.1.4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6.1.5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管理资料、技术资料;

6.1.6协助乙方做好前期的宣传工作;

6.1.7为乙方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6.1.8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6.1.9乙方派往甲方工作人员需经甲方审核通过方可上岗。经考核发现不能胜任岗位的,由乙方负责更换人员。

6.2乙方权利义务

6.2.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制定辖区巡防服务方案,经甲方审定后按照本合同约定、投标书承诺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辖区巡防服务;

6.2.27方不得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挂靠经营,或将其承包的甲方项目全部或主要工作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甲方项目全部或主要工作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6.2.3乙方有义务对甲方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或了解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且不得延误;

6.2.4负责编制年度安全保卫、检查等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经甲方审定后,由乙方落实和实施;

6.2.5接受甲方的监督,按照本合同连同附件的约定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实现治安巡防服务目标;

6.2.6保证所有的巡防人员按甲方要求由乙方进行管理,7,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调配,由此产生的劳资纠纷与甲方无关。但必须保证人员稳定,且不因此对甲方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6.2.7负责对派往甲方的巡防人员配备相应的装备等,进行服务前的政策、法律法规教育,职业道德培训,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并对巡防人员执勤情况随时、随地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巡防工作自觉接受甲方监督,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保护辖区范围内的人身财产安全;

6.2.8应及时发现偷窃等违法行为,并立即制止和报案,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难事故,以及名类纠纷,乙方应上报甲方并妥善处理;

6.2.9乙方应与巡防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及各项福利待遇,承担用人单位责任。乙方巡防人员在执勤、正常工作过程中受伤、致残甚至工亡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派人接管处理,费用超出社保理赔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与巡防人员发生纠纷,均由乙方负责调解与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承担依法解除、终止巡防人员劳动关系的所有劳资纠纷的处理责任及费用;

6.2.10乙方向甲方派往的巡防人员必须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及间歇性精神病,无心脑血管疾病,无肝炎和肺炎等传染性疾病(须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体检报告);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6.2.11乙方对不符合甲方要求、工作不到位或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换;

6.2.12乙方有义务对服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甲方提出整改意见;

6.2.13乙方巡防员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服务项目,并有义务向甲方相关部门做出合理解释;

6.2.14乙方巡防员在不违背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接受甲方人员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6.2.15乙方配置的巡防装备及车辆等均由乙方负责日常管理维护,确保正常且安全运行,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6.2.16未经甲方授权或委托,乙方不得在辖区内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经营性项目,不得擅自收取第三方任何费用;

6.2.17乙方和乙方工作人员如在履行本合同时,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由乙方负责处理和赔偿。如因此导致甲方受到损害,甲方可以向乙方进行追索;

6.2.18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服务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解除(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赔偿。

7.5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或者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的,应按解除合同时该年度服务费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额的,对超过部分,应给予赔偿。

7.6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服务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根据影响程度按照考核办法或其他甲方制定的管理办法扣除乙方的巡防服务费用。合同期内发生如下事项,甲方将无条件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解除合同时该年度巡防服务费的1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6.1违反约定分包、转包,或挂靠经营的;

7.6.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7.6.3对甲方工作拒不配合或配合不力,不服从监管的;

7.6.4服务期内,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达标的;

7.6.5未积极、及时处理好内外矛盾,造成打架斗殴、员工集体上访或罢工事件,影响甲方工作正常进行的;

7.6.6由于服务质量不达标在新闻媒体曝光及被有关行政部门公开点名批评,或同一事件被投诉三次以上严重影响甲方声誉的。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6月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具体执行以线下合同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黄花镇黄回路15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板仓路以西、向阳路以南新长海广场3-C幢2203房
法定代表人: 刘登 法定代表人: 刘伍江
委托代理人: 唐远忠 委托代理人: 李强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0731-********



标签: 治安巡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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