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2024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隆回县2024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隆回县2024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6月07日

隆回县2024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项目 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编号:隆回财采计〔2024〕******

采购人(全称):隆回县民政局(甲方)

供应商(全称):隆回县魏源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隆回县2024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采购项目(包一)

(2)采购计划编号:隆回财采计〔2024〕******

(3)项目内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4)是否分包:否。

(5)项目负责人:刘勇华

(6)联系电话:159*****877

2.工作目标:以满足特困人员日常照料服务需求为目标,形成“资金+服务”的救助新方式,确保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有体系、日常关爱有行动、安全监督有保障、生活质量有保证。

3.服务内容:所有服务对象都要签订四方协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日常照料、基础护理、送医陪护、精神慰藉、安全指导、叫醒探视服务等。

4.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贰佰柒拾柒万陆仟伍佰元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t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

(4)付款方式: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护理特困人员数量向采购人按月上报照料护理情况、培训情况、督导情况、考核情况及结果,护理人员工资支付凭证等,采购人审核确认实际服务对象人数及金额等,合格后签字确认,同时,采购人按季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考核,考核完成后二十个工作日支付委托照料费用。

5.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 2024年6 月1 日,完成日期: 2025 年 5 月31 日。

(2)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方式: 上门服务

(4)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形式和期限要求。

(5)质量保证金:无。

6.合同验收

(1)验收主体: 隆回县民政局 。

(2)验收方式: 系统数据抽查及现场抽查验收 。

(3)验收标准: 根据国家、省、市标准及隆回县考核方案(附后) 。

7.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9.合同解除

(1)因发生重大政策调整,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

(2)服务机构违反《隆回县民政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考核方案》规定的解除合同情形的;

(3)服务机构未履行投标服务承诺事项的。

10.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采购人执肆份,供应商执贰份,代理机构壹份,监管部门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2024 年 6 月 5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隆回县民政局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备案单位:隆回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股

备案时间: 2024 年 6 月 6 日064


附件:

隆回县民政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考核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县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资金+服务”改革创新,根据湖南省委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20〕25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湘民发〔2020〕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具有承接资质、信誉良好、且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社会组织、企业按片区承接全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日常照料护理服务。

第三条 社会救助“资金+服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序良俗,严格规范服务管理,科学制定服务措施,从严要求服务人员;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满足服务对象的合理需求。

第二章 服务企业(组织)和人员

第四条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状况好的可放宽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禁带有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不适合从事照料护理工作的人员参与照料护理服务。

第五条 承接服务的企业(组织)应当组织岗前培训,使其工作人员具备基本的服务技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卫生清扫、理发、个人卫生清洁、心理疏导、安全指导等;应当充分调动照料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照料护理服务费重点向一线服务人员倾斜,将照料护理费的65%以上支付给照料服务人员。

第六条承接服务的企业(组织)应当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的内容进行细化和具体化,应当制定必选及可选服务清单,必选服务清单中必须有帮助特困人员清理居住房屋室内外卫生、帮助特困人员做好个人卫生(如理发、洗头、刮胡须、洗衣服等)2个项目,必选清单中的服务项目至少要有2项;将测量血压、交流谈心等列为可选服务清单中的项目,可选服务清单中的服务项目至少要有5项。服务清单应当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七条 承接服务的企业(组织)应明确开展服务的程序和流程,制定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和管理细则,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应当每月对所有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进行考核,每月抽查特困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0%。并及时将抽查的人员名单、过程图片、结果等资料装订成册报县民政局。

承接服务的企业(组织)应当按照县民政局的要求,与所服务辖区内的所有被服务对象签订“照料护理协议”,照料服务人与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的配备比例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1:50、1:1、1:1,因区域划分产生无法调节的特殊情形时,照料服务人与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配备比例不得超过1:55;对不愿接受照料服务或长期外出无法提供照料服务的,应当由被服务对象出具“自愿放弃照料护理服务的承诺书”,未完成“协议”签订并经县民政局审核通过的,不得开展照料护理服务,已开展的照料护理服务视为无效。

新纳入的特困人员以及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更的特困人员,承接服务的企业(组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照料护理协议”的签定或变更。

第三章 服务内容和时长

第十条 承接服务的企业(组织)必须按照规定的服务内容开展服务。必选服务清单中的服务项目必须全部完成,可选服务清单中的服务项目至少选择3项开展服务。

第十 全自理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人应当每半月上门提供1次照料护理服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个小时。鼓励以照料护理工作小组的形式开展服务,服务时长按每名工作人员的服务时长累计计算,但最高只计算1小时/次。

第十二条 半护理、全护理的特困人员,实行承接服务的企业(组织)托管制度,原则上仍然由现有的照料护理人履行照护义务。承接服务的企业(组织)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上门探访,督促指导照料人落实各项照料护理措施。如照料护理人需要变更,应当选择特困人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或邻居。承接服务的企业(组织)可收取该护理对象20元/月的服务指导费用。

第四章 服务系统的管理和应用

第十 县民政局依托“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设计开发“隆回县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各承接服务的企业(组织)应当使用该系统开展照料护理服务。

第十 承接服务的企业(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开展照料服务前,应当在被服务对象家中,先通过“系统”进行工作开始打卡,服务结束时,再通过“系统”进行工作结束打卡。打卡间隔按小时计算,不足1小时或整点的,视为无效打卡。

第十 承接服务的企业(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开展照料服务过程中,至少要拍摄5张服务的照片(其中必选服务项目不少于2张,可选服务项目不少于3张),照片应当体现出提供服务的内容。若5张照片不足以完全体现本次服务内容,应当同时拍摄多张照片。服务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填写“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信息登记表”并由被服务对象签字认可(无书写能力者可按手印),“登记表”中记载的服务内容应当与照片反映的情况相一致。

第十 特困人员因事临时外出、住院等特殊原因,当月无法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承接服务的企业(组织)应当出具村(社区)加盖公章的“外出证明”、住院证明等资料上传至“系统”,对已完成的照料护理服务按实际结算照料护理费,否则视为当月未开展照料护理服务。

第五章 考核及结果应用

第十 考核的方式为: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资料、调取系统数据、邀请第三方评估等。各承接服务的企业(组织)必须服从考核工作的统一调度和安排,有阻碍考核工作行为的,视为不服从县民政局的管理。

第十 县民政局每月开展一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入户核查验收,每月适时抽查系统数据考核。

第十 考核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每个片区每月随机抽取8%的系统数据进行核查,抽取2%的特困人员进行入户调查。从护理服务落实情况、护理人员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承接企业(组织)管理运营、特困人员满意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组织)给予警告。警告种类为:黄牌警告、红牌警告。1年内,累计获得两张“黄牌”或1张“红牌”的承接企业(组织),县民政局将解除合同,由招标时评标分排名第2的企业(组织)承接服务,并在1年内不再允许此企业(组织)参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项目。

第二十 承接服务的企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黄牌警告”:

1.在未完成照料护理协议签订前开展照料护理服务。

2.聘用非正常劳动力、带有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不适合从事照料护理工作人员的。

3.岗前培训、集中培训、现场督促指导等流于形式,导致有10%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具备照料护理服务能力的。

4.未按要求每月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的。

5.对服务对象入户抽查考核比例低于10%的。

6.对县民政局反馈的问题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的。

7.存在5%及以上的工作人员捏造服务项目或虚报服务时长或伪造服务记录的。

8.累计两次未报送考核结果、工作图片、总结等资料的。

9.抽查样本户中,服务次数达到规定要求的人次低于98%(不含98%)但高于90%(含90%)的。

10.抽查样本户中,服务内容与实际相符的人次低于98%(不含98%)但高于90%(含90%)的

11.抽查样本户中,平均满意度低于95%(不含95%)但高于90%(含90%)的。

存在以上多种情形的,累计计算“黄牌”。

第二十 承接服务的企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红牌警告”:

1.不服从县民政局的管理、不配合工作、不履行相应义务的;

2.未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的内容进行细化和具体化,以及未制定必选和可选服务清单的。

3.未组织岗前培训、一年内集中培训少于2次、一年内分片区集中指导培训少于4次的。

4.未制定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和管理细则的。

5.投标承诺的事项有一项未落实的。

6.工作人员有损害特困人员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等基本权益行为,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7.存在10%及以上工作人员捏造服务项目、虚报服务时长、伪造服务记录的。

8.累计两次对县民政局反馈的问题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的。

9.抽查样本户中,服务时长达到规定要求的人次低于90%(不含90%)的。

10.抽查样本户中,服务内容与实际相符的人次低于90%(不含90%)的。

11.抽查样本户中,平均满意度低于90%(不含90%)的。

第二十 承接服务的企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料护理费标准(全自理960元、半护理3100元、全护理6200元)的1倍扣减照料护理费:

1.每发现一例必选服务项目未完成的。

2.每发现一例必选和可选服务项目完成数量少于5项的。

3.每发现一例提供虚假照料护理协议的。

4.每发现一例因临时外出、死亡等特殊原因未开展服务但未在系统中上传证明材料的。

5.每发现一例拒绝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

6.每发现一例服务对象反映不满意的。

存在以上多种情形的,累计扣减照料护理费。

第二十 承接服务的企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料护理费标准(全自理960元、半护理3100元、全护理6200元)的2倍扣减照料护理费:

1.每发现一例捏造服务项目的。

2.每发现一例虚报服务时长的。

3.每发现一例伪造服务记录的。

存在以上多种情形的,累计扣减照料护理费。

第二十 承接服务的企业(组织)每获得一张黄牌,按公司申报费用的5%扣减照料护理费。

第二十 承接服务的企业(组织)每获得一张红牌,按公司申报费用的10%扣减照料护理费。

第六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县民政局按照“系统”中的有效服务数据和入户抽查、系统数据抽查的结果,以及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季据实结算照料护理资金。

实际付款金额=公司(组织)申报费用-应扣减费用总和。

标签: 特困人员 护理服务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附件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