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密财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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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TZGL[GK]********

二、项目名称:密山五所中学理化生实验室配置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市南岗区增易商贸行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投诉人:哈尔滨天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密山市东安街惠民小区一期10栋1006室

被投诉人:密山市教育局

地址:黑龙江省密山市光复路288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龙腾佳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1号楼7层802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关于“密山五所中学理化生实验室配置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编号:[******]TZGL[GK]********”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的化学通风实验室分项清单中的紧急洗眼器属于医疗器械,生产厂家需要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北京龙腾佳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制造商哈不具备生产医疗器械资格,北京龙腾佳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无效投标。 (二)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的化学通风实验室分项清单中的紧急洗眼器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经销商需要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北京龙腾佳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属于无效投标。 (三)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的教师实验电源、学生实验电源属于强制认证产品,制造商江西十德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不具备强制认证证书,北京龙腾佳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无效投标。 (四)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的电气布线(地上部分)、室内给排水系统(地上部分),制造商江西十德教育设备有限公司属于该产品的销售商,北京龙腾佳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合格制造商属于无效投标。 (五)投诉事项:中标单位修改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属于无效投标。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实验室用紧急洗眼器不属于医疗器械,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中有明确进行划分,其中“第二类医疗器械:(a)普通诊察器械类(6820):体温计、血压计;( b)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类(6826):磁疗器具; (c)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类(6840):家庭用血糖分析仪及试纸; (d)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类(6854):医用小型制氧机 手提式氧气发生器; (e)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类(6864):匡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 (f)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类(6866):避孕套、避孕帽等”。(详见2015年7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实验室用紧急洗眼器不属于医疗器械,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中有明确进行划分,其中“第二类医疗器械:(a)普通诊察器械类(6820):体温计、血压计;( b)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类(6826):磁疗器具; (c)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类(6840):家庭用血糖分析仪及试纸; (d)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类(6854):医用小型制氧机 手提式氧气发生器; (e)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类(6864):匡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 (f)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类(6866):避孕套、避孕帽等”。(详见2015年7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证,教师实验电源、学生实验电源均为多个部件组成,其整体非CCC强制认证产品目录中品类,详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 年修订)说明1.对于电气电子产品,除电信终端设备、电焊机、防爆电气,适用范围仅限于可直接或间接连接到大于36V(直流或交流有效值)供电电源的产品;教师实验电源及学生实验电源低压电器工作交流均未达到36V。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四)。经查证,招标文件要求本采购包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在货物类采购项目中承接商满足此要求即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五)。经查证,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及招标文件规定。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五)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驳回投诉。

执法机关名称:密山市财政局

2024 年 0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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