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局和应急中心办公用房租赁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局和应急中心办公用房租赁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02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湘沅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执法局和应急中心办公用房租赁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2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执法局和应急中心办公用房租赁项目 房屋租赁服务详见采购需求3*******.4
 合计金额小写: *******.4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佰伍拾贰万玖仟壹佰柒拾肆元肆角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租赁办公用房不动产权证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22号恒晟商厦728-742号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7-01 —— 2027-06-30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岳麓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签订合同且财政资金下达后30日内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完成装修分隔,甲方搬入且财政资金下达后30日内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租期第二年财政资金下达后30日内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租期第三年财政资金下达后30日内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租赁期满且验收合格后30日内,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汽车西站支行(长沙湘沅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190*****09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验收

5.3.2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5.3.3是否邀请专家:是

5.3.4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5.3.5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5.3.6履约验收程序: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进行验收。

5.3.7履约验收次数:一次性验收

5.3.8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5.3.9履约验收标准:本项目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发出整改通知,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6.1.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6.1.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6.1.4租赁期内如因甲方的责任或过错导致自身遭受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6.2.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6.2.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6.2.4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完成装修分隔,并承担费用。

6.2.5租赁期内,如因乙方的责任或过错导致甲方或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或人身伤害(例如失职管理引起火灾、人员进出管理不到位造成物品失窃等),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

6.2.6乙方允许甲方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不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和公共设施以及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对租赁物进行文化墙建设。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2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提供相应物业服务(含其他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及甲方需求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一年总租赁费用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

7.5乙方需保证租赁物无任何权属纠纷,如发生任何纠纷影响甲方使用租赁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

7.6若租赁房屋出现主体结构等质量问题或设施设备存在故障影响甲方使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且整改期间不计付租赁费(如乙方已收取,应向甲方退还)并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如乙方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租金的50%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

7.7乙方须确保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按照甲方招标文件和乙方响应文件要求和标准交付出租房屋。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交付的,每逾期一天将赔偿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二;逾期超过30天的,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服务要求

11.1.1租赁办公用房不动产权证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22号恒晟商厦728-742号,建筑面积1413.6㎡,分隔后可使用面积预计1006.70㎡(最终使用面积以实际装修分隔后的可使用面积为准)。

11.1.2装修情况:办公楼为精装修,装修风格简洁(庄重大方),粉刷浅色墙漆或壁纸,地面铺上地砖或普通PVC地材或木地板或石材,门为复合木门或玻璃门,适用于行政办公用途,租赁区域每层楼有卫生间。

11.1.3乙方需在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出租房屋装修以及分隔(不超过61个功能区域,装修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甲方能够直接整体搬入并正常办公。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搬入使用,乙方按每逾期一天赔偿甲方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11.1.4有专业物业公司提供服务,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一般性维修和管理、公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护)和管理(含中央空调,如有电梯还需包含电梯维修(护)和管理)、出租房屋及出租房屋场地内所有的设施设备(含甲方自有设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公共卫生和室内保洁清洁(含垃圾收集和清运)、会议室服务。

11.2人员配置要求

11.2.1乙方安排1人后勤服务人员,保障甲方会议室服务以及清洁保洁。

11.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11.3.1有中央空调,中央空调的使用时间跟随恒晟商厦整体中央空调开放使用时间,开放使用时间主要在冬季和夏季,开放时长约为7-7.5个月,工作日早上8点到晚上6点开放;中央空调、电梯等如非甲方人为破坏,由出租方(乙方)负责检修和日常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

11.3.2有停车场,可免费停车,免费停车位70个,无需另外缴纳停车费。

11.3.3租赁场地内的水、电、照明、空调等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具备正常使用的条件。

11.3.4甲方有权使用房屋配套的公共设施。

11.3.5乙方应保证出租期间消防设施正常使用,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1.4其他要求

11.4.1乙方须确保所出租场地房产权属清楚、无纠纷,且不存在被抵押或被法院查封等影响采购人正常使用的情形,有其合法的出租资格,若因房产权属发生纠纷或中标人债权债务等原因,导致采购人无法正常使用,由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11.4.2乙方保证租赁给甲方的房屋质量及设施设备状况良好,租赁期内,在非甲方人为损坏的前提下,乙方负有对甲方承租房屋、影响甲方办公及进出的公共区域、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的义务。如因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导致甲方及其人员财产、人身损害时,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1.4.3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11.5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11.5.1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存在其他约定或法定的情形外,否则乙方违约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应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5.2其他违约责任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11.6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1.6.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11.6.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0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11.6.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1.7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1.7.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1.8合同生效及其他

11.8.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8.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1.8.3本项目费用采取包干方式,含租金、税金、物业管理费(中央空调费、卫生费、部分维修费)、停车费等。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市场价格变动或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的费用超支由供应商自己承担,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如供应商采取降低服务质量的方式缩减开支以谋取利益或避免超支的,则应当退还对应部分费用或承担违约金。

11.8.4付款期限以第4点结算方式中约定的时限为准。

11.8.5本合同服务期限为三年,该期限自乙方按约定完成装修,经甲方检查合格且接收完成之次日起计算该三年服务期限。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160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玉兰路577号达美苑13、14、15、16栋及裙房、地下室6044
法定代表人: 宁璐 法定代表人: 王珍
委托代理人: 胡双 委托代理人: 王双喜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标签: 办公用房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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