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政府采购中心阿拉善左旗公务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入围结果公告

阿拉善左旗政府采购中心阿拉善左旗公务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入围结果公告

一、征集项目概况

1、征集项目名称:阿拉善左旗公务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

2、征集项目编号:K152*****240*****

3、征集项目简介: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降低车辆运行成本,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版)的通知》有关规定,现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对阿拉善左旗公务用机动车辆保险服务进行采购。 采购人所属公务用机动车辆根据工作需求自主选择供应商进行投保。 本项目所投保的是阿拉善左旗行政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公务用机动车辆,所有车辆购置时间不同,本次采购车辆的险种范围为交强险及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

二、征集人信息

1、征集人名称:阿拉善左旗政府采购中心

2、联系人:阿拉善左旗政府采购中心

3、联系方式:138*****666

4、联系地址:巴彦浩特镇西城区阿拉善政务服务综合办公楼11层

三、入围供应商信息

1、采购包号:1

(1)采购包名称:阿拉善左旗公务机动车辆保险服务

(2)入围供应商信息:

入围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巴彦浩特镇土尔扈特南路

服务要求:

1
服务名称: 公务机动车辆保险服务

协议价格(元): 无需报价

主要服务内容: 1、监督检查: 1.1征集人可以按照征集公告及申请文件的约定对入围供应商承诺的服务、价格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价格以及其它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2征集人可以要求入围供应商对不符合征集公告及申请文件约定的行为进行调整。 2、风险提示:各供应商要自行承担申请通过后的项目所产生的风险。 3、项目需求: 3.1保险的险种及限额 3.1.1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 3.1.2车辆损失险:按现行市场价投保; 3.1.3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核定的座位投保,每人(座)投保限额50万元及以下; 3.1.4第三者责任险:不分车型,不分新旧,投保200万元及以下。 3.1.5驾驶人员意外保险。 以上具体以各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而定 4、保险费率 4.1投标人提供的报价(即基准收费)应当以本公司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费率表为依据。投标保费严格按照保监会报备的费率投标。 4.2保费必须依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非营业用车之标准费率表进行计算。 4.3同种车辆同等情况下保费取最低。若遇国家政策发生上调,也必须经过采购人同意后方可调整保险费率。 4.4若采购人投保范围超过所列险种以外的保险服务,且是入围单位非赠送的险种,该险 种在计算其保费时,其保费折扣不得低于入围折扣。 4.5保险总额:保险费总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4.6所有参保车辆赔付比例为100%即足额赔付,全损赔付金额不得低于车辆保险金额。 4.7保险公司应提供车辆出险时的定损方法,理赔的程序、方法、期限等 4.8保险公司应如实按时向采购人提供所有参加保险车辆的统计资料以及理赔的具体 情况,并随时提供采购人需要的相关材料。 5、报价要求 5.1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按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最新版本为准)的统一规定执行。 5.2本项目商业险种(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报折扣费率(自主定价系数) 5.3赠送险种不受报价表中折扣限制。 5.4车损险中已经包含的附加险不得重复计算保费。 5.5赠送险种将不受投标折扣报价限制。 5.6本次投标报价折扣率不包含交强险。 6、履约管理 6.1后期执行信息反馈要求中标人按要求提供投保车辆相关保险手续、出险车辆、理赔项目及维修费用等方面的信息。 6.2承保基本服务中标人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及服务专员,负责采购人投保车辆全部承保、理赔服务,并提供上门服务。 6.3理赔基本服务 6.3.1理赔指导 承保初期组织理赔指导服务,组织采购人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赔案发生后,服务专员协助采购人办理索赔手续,及时答复采购人提出的相关问题。 6.3.2快速查勘定损车辆出险后,出险车辆可在第一时间内与服务专员进行联系,也可拨打24小时客户服 务热线或本项目服务专线报案。 6.3.3承修质量保证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提供不同车型的合作车辆维修店,保证出险车辆及时、高质量的 得到修复。 6.4对于小额一般事故的处理简化手续,为本项目设立理赔绿色通道,使赔案在各理赔环节均得到优先处理。 6.5设有全国统一24 小时报案、服务电话,全国统一服务网络,能够异地出险,就地理赔。 6.6提供免费施救服务。 6.7定期反馈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情况,按季书面报送采购人。 6.8车辆保险到期日之前30天,及时提醒、通知采购人。 6.9支付理赔款时,向出险车辆单位提供一张赔付通知单,需详细注明:出险车辆号牌、出险时间、赔付金额、转账日期等明细情况。

服务标准: 1、监督检查: 1.1征集人可以按照征集公告及申请文件的约定对入围供应商承诺的服务、价格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价格以及其它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2征集人可以要求入围供应商对不符合征集公告及申请文件约定的行为进行调整。 2、风险提示:各供应商要自行承担申请通过后的项目所产生的风险。 3、项目需求: 3.1保险的险种及限额 3.1.1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 3.1.2车辆损失险:按现行市场价投保; 3.1.3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核定的座位投保,每人(座)投保限额50万元及以下; 3.1.4第三者责任险:不分车型,不分新旧,投保200万元及以下。 3.1.5驾驶人员意外保险。 以上具体以各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而定 4、保险费率 4.1投标人提供的报价(即基准收费)应当以本公司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费率表为依据。投标保费严格按照保监会报备的费率投标。 4.2保费必须依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非营业用车之标准费率表进行计算。 4.3同种车辆同等情况下保费取最低。若遇国家政策发生上调,也必须经过采购人同意后方可调整保险费率。 4.4若采购人投保范围超过所列险种以外的保险服务,且是入围单位非赠送的险种,该险 种在计算其保费时,其保费折扣不得低于入围折扣。 4.5保险总额:保险费总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4.6所有参保车辆赔付比例为100%即足额赔付,全损赔付金额不得低于车辆保险金额。 4.7保险公司应提供车辆出险时的定损方法,理赔的程序、方法、期限等 4.8保险公司应如实按时向采购人提供所有参加保险车辆的统计资料以及理赔的具体 情况,并随时提供采购人需要的相关材料。 5、报价要求 5.1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按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最新版本为准)的统一规定执行。 5.2本项目商业险种(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报折扣费率(自主定价系数) 5.3赠送险种不受报价表中折扣限制。 5.4车损险中已经包含的附加险不得重复计算保费。 5.5赠送险种将不受投标折扣报价限制。 5.6本次投标报价折扣率不包含交强险。 6、履约管理 6.1后期执行信息反馈要求中标人按要求提供投保车辆相关保险手续、出险车辆、理赔项目及维修费用等方面的信息。 6.2承保基本服务中标人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及服务专员,负责采购人投保车辆全部承保、理赔服务,并提供上门服务。 6.3理赔基本服务 6.3.1理赔指导 承保初期组织理赔指导服务,组织采购人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赔案发生后,服务专员协助采购人办理索赔手续,及时答复采购人提出的相关问题。 6.3.2快速查勘定损车辆出险后,出险车辆可在第一时间内与服务专员进行联系,也可拨打24小时客户服 务热线或本项目服务专线报案。 6.3.3承修质量保证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提供不同车型的合作车辆维修店,保证出险车辆及时、高质量的 得到修复。 6.4对于小额一般事故的处理简化手续,为本项目设立理赔绿色通道,使赔案在各理赔环节均得到优先处理。 6.5设有全国统一24 小时报案、服务电话,全国统一服务网络,能够异地出险,就地理赔。 6.6提供免费施救服务。 6.7定期反馈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情况,按季书面报送采购人。 6.8车辆保险到期日之前30天,及时提醒、通知采购人。 6.9支付理赔款时,向出险车辆单位提供一张赔付通知单,需详细注明:出险车辆号牌、出险时间、赔付金额、转账日期等明细情况。

供应商响应内容: 1、监督检查: 1.1征集人可以按照征集公告及申请文件的约定对入围供应商承诺的服务、价格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价格以及其它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2征集人可以要求入围供应商对不符合征集公告及申请文件约定的行为进行调整。 2、风险提示:各供应商要自行承担申请通过后的项目所产生的风险。 3、项目需求: 3.1保险的险种及限额 3.1.1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 3.1.2车辆损失险:按现行市场价投保; 3.1.3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核定的座位投保,每人(座)投保限额50万元及以下; 3.1.4第三者责任险:不分车型,不分新旧,投保200万元及以下。 3.1.5驾驶人员意外保险。 以上具体以各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而定 4、保险费率 4.1投标人提供的报价(即基准收费)应当以本公司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费率表为依据。投标保费严格按照保监会报备的费率投标。 4.2保费必须依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非营业用车之标准费率表进行计算。 4.3同种车辆同等情况下保费取最低。若遇国家政策发生上调,也必须经过采购人同意后方可调整保险费率。 4.4若采购人投保范围超过所列险种以外的保险服务,且是入围单位非赠送的险种,该险 种在计算其保费时,其保费折扣不得低于入围折扣。 4.5保险总额:保险费总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4.6所有参保车辆赔付比例为100%即足额赔付,全损赔付金额不得低于车辆保险金额。 4.7保险公司应提供车辆出险时的定损方法,理赔的程序、方法、期限等 4.8保险公司应如实按时向采购人提供所有参加保险车辆的统计资料以及理赔的具体 情况,并随时提供采购人需要的相关材料。 5、报价要求 5.1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按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最新版本为准)的统一规定执行。 5.2本项目商业险种(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报折扣费率(自主定价系数) 5.3赠送险种不受报价表中折扣限制。 5.4车损险中已经包含的附加险不得重复计算保费。 5.5赠送险种将不受投标折扣报价限制。 5.6本次投标报价折扣率不包含交强险。 6、履约管理 6.1后期执行信息反馈要求中标人按要求提供投保车辆相关保险手续、出险车辆、理赔项目及维修费用等方面的信息。 6.2承保基本服务中标人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及服务专员,负责采购人投保车辆全部承保、理赔服务,并提供上门服务。 6.3理赔基本服务 6.3.1理赔指导 承保初期组织理赔指导服务,组织采购人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赔案发生后,服务专员协助采购人办理索赔手续,及时答复采购人提出的相关问题。 6.3.2快速查勘定损车辆出险后,出险车辆可在第一时间内与服务专员进行联系,也可拨打24小时客户服 务热线或本项目服务专线报案。 6.3.3承修质量保证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提供不同车型的合作车辆维修店,保证出险车辆及时、高质量的 得到修复。 6.4对于小额一般事故的处理简化手续,为本项目设立理赔绿色通道,使赔案在各理赔环节均得到优先处理。 6.5设有全国统一24小时报案、服务电话,全国统一服务网络,能够异地出险,就地理赔。 6.6提供免费施救服务。 6.7定期反馈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情况,按季书面报送采购人。 6.8车辆保险到期日之前30天,及时提醒、通知采购人。 6.9支付理赔款时,向出险车辆单位提供一张赔付通知单,需详细注明:出险车辆号牌、出险时间、赔付金额、转账日期等明细情况。 完全响应以上内容。

2
服务名称: 公务机动车辆保险服务

协议价格(元): 0

主要服务内容: 一、付费标准 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 《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内蒙古银监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商业车险产品费率备案及回溯标准的通知》(内银保监办函﹝2023﹞213号),自主定价系数为[0.5-1.5],新能源车除外 。 1.报案受理 向社会公示固定、统一的服务电话号码,24 小时×365 天接受报案 和咨询。报案电话应保持畅通,电话接通 5 声以内接听;报案高峰 时段,电话接听时间不应超过 2 分钟。 报案电话接线人员应具备统一的电话礼仪,仔细询问记录报案信息, 立即告知报案人具体的赔偿程序和索赔要领等有关事项,做到有问 必答,耐心、详尽、专业。 保险单或批单号码、报案人姓名、报案人联系电话、出险时间、出 险地点、出险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保险标的位置、交警部门处理 及事故施救等情况。 保证所有有效报案被及时、完整记入电脑业务系统并生成报案编号。 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查勘调度。 2.查勘服务 保险公司应在就近调度查勘理赔人员的基础上尽快进行查勘定损工 作,并提供 24 小时×365 天(全天候)查勘服务。 理赔人员应于接受报案后 10 分钟内主动联系报案人,对初步确定属 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应及时提供查勘、定损服务。 理赔案件查勘报告应真实、客观地反映查勘情况,查勘报告的重要 项目填写完整、规范。重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信息、驾驶员 信息、事故成因、经过和性质、查勘时间、地点、内容、估损金额、 查勘人员签名等。 查勘时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提交的索赔资料,指导被保险人索赔, 书面告知的重要项目填写完整、规范。 3.定损服务 定损处理应坚持客户认可和自由选择修理地原则。客户不认可定损 结果的,保险机构应主动与客户联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 事人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保单指定公估人,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交强险的车辆发生没有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各方机动车损失均在 2000 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含路外交通事故),到交通事故保险快速 理赔服务中心处理。 定损过程中,应与客户充分协商;对客户自行承担的损失,做好解 释说明工作,在客户提出需求时,应提供客户详细的理赔清单,并 提供客户自行承担损失的定损依据。 设置专职人身伤亡案件审核人员,制定人身伤亡案件的审核规定和 跟踪措施。 人身伤亡案件的审核人员应参与客户与事故受害者之间的损害赔偿 调解,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化解矛盾,促成既维护事故双方也顾 及保险机构利益的调解结果。 对涉及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的人伤案件,在赔偿限额内,保 险公司如对被保险人的索赔金额及相关资料存在异议的,应主动调 查取证,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赔偿,不得无故扣减 被保险人的索赔金额。 应制定车险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在充分尊重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综合评定各方利益,并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的情况下,作出最终结 论。特殊争议案件由指定公估人进行损失公估。 4.车辆维修 选择采购人定点维修企业。 5.立案 保险机构立案要及时、准确,足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不以没有 提足未决赔款准备金为由拖延赔款时间。 6.理算服务 理赔人员应指导被保险人办理索赔相关手续,保险机构应设立专人 负责接收、记录客户送达的索赔材料,当场查验索赔单证是否齐全。 对索赔资料齐全的案件,审核无异议,应出具《索赔单证接收回执》, 回执上注明保险机构接收人、接收时间、咨询电话。对索赔单证不 齐全的案件,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并提示需补充的资料 名称或内容,避免客户重复往返。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案件,保险机构应书面告知被保险人原因, 退还相关索赔单证,并办理签收手续。但有证据确认属于诈骗案件、 骗赔案件的除外。 对索赔资料齐全、无异议的案件,及时完成理算工作。 7.核赔服务 自收到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 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书面说明理由; 交强险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5 日内,对是 否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 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赔偿保险金。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部门证明、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 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建立小额赔案快速理赔机制。对事故责任和保险损失确定,索赔单 证齐全且不涉及人员伤亡的小额赔案(事故损失 5000 元以内),在 17 接到客户索赔材料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结案并付款。 拒赔案件的拒赔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客 户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8.结案付款 在与达成赔付协议后尽快核赔,并在核赔后立即通知客户领取赔款, 做好大额案件的赔款预付工作,不得以打击车险骗赔为名,降低车 险理赔服务质量。 赔款的支付方式快捷灵活,提供全国通赔、全省通赔,可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提供银行转帐、上门现金支付等多样支付服务供客户选择。 9.投诉处理 保险机构应建立投诉、信访处理机制,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或 者咨询投诉岗位,并向社会公布车险理赔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应当设专职人员负责受理客户投诉工作,建立本项目专门的客户投 诉登记台帐。包括但不限于:投诉编号、投诉日期、投诉人、投诉 人联系方式、被投诉人、投诉原因、投诉具体内容、处理结果、答 复客户日期等 对投保人转办的涉及理赔服务方面的信访事项,不推诿、敷衍、拖 延、弄虚作假,由保险机构分管领导负责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告 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 对上门投诉的客户,有专人负责接待,尽最大努力即时解决。无法 即时解决的,明确答复时限。其他形式(如电话、传真、信访和电 子邮件等)的一般性投诉,承办部门应在 3 个工作日内答复;重大、 疑难类投诉,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答复。 二、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 车辆保险购买完毕并验收合格确认后,维修单位提供完整的税票和保险费用明细清单,按财务规章制度及时办理结算。

服务标准: 一、付费标准 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 《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内蒙古银监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商业车险产品费率备案及回溯标准的通知》(内银保监办函﹝2023﹞213号),自主定价系数为[0.5-1.5],新能源车除外 。 1.报案受理 向社会公示固定、统一的服务电话号码,24 小时×365 天接受报案 和咨询。报案电话应保持畅通,电话接通 5 声以内接听;报案高峰 时段,电话接听时间不应超过 2 分钟。 报案电话接线人员应具备统一的电话礼仪,仔细询问记录报案信息, 立即告知报案人具体的赔偿程序和索赔要领等有关事项,做到有问 必答,耐心、详尽、专业。 保险单或批单号码、报案人姓名、报案人联系电话、出险时间、出 险地点、出险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保险标的位置、交警部门处理 及事故施救等情况。 保证所有有效报案被及时、完整记入电脑业务系统并生成报案编号。 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查勘调度。 2.查勘服务 保险公司应在就近调度查勘理赔人员的基础上尽快进行查勘定损工 作,并提供 24 小时×365 天(全天候)查勘服务。 理赔人员应于接受报案后 10 分钟内主动联系报案人,对初步确定属 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应及时提供查勘、定损服务。 理赔案件查勘报告应真实、客观地反映查勘情况,查勘报告的重要 项目填写完整、规范。重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信息、驾驶员 信息、事故成因、经过和性质、查勘时间、地点、内容、估损金额、 查勘人员签名等。 查勘时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提交的索赔资料,指导被保险人索赔, 书面告知的重要项目填写完整、规范。 3.定损服务 定损处理应坚持客户认可和自由选择修理地原则。客户不认可定损 结果的,保险机构应主动与客户联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 事人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保单指定公估人,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交强险的车辆发生没有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各方机动车损失均在 2000 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含路外交通事故),到交通事故保险快速 理赔服务中心处理。 定损过程中,应与客户充分协商;对客户自行承担的损失,做好解 释说明工作,在客户提出需求时,应提供客户详细的理赔清单,并 提供客户自行承担损失的定损依据。 设置专职人身伤亡案件审核人员,制定人身伤亡案件的审核规定和 跟踪措施。 人身伤亡案件的审核人员应参与客户与事故受害者之间的损害赔偿 调解,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化解矛盾,促成既维护事故双方也顾 及保险机构利益的调解结果。 对涉及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的人伤案件,在赔偿限额内,保 险公司如对被保险人的索赔金额及相关资料存在异议的,应主动调 查取证,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赔偿,不得无故扣减 被保险人的索赔金额。 应制定车险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在充分尊重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综合评定各方利益,并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的情况下,作出最终结 论。特殊争议案件由指定公估人进行损失公估。 4.车辆维修 选择采购人定点维修企业。 5.立案 保险机构立案要及时、准确,足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不以没有 提足未决赔款准备金为由拖延赔款时间。 6.理算服务 理赔人员应指导被保险人办理索赔相关手续,保险机构应设立专人 负责接收、记录客户送达的索赔材料,当场查验索赔单证是否齐全。 对索赔资料齐全的案件,审核无异议,应出具《索赔单证接收回执》, 回执上注明保险机构接收人、接收时间、咨询电话。对索赔单证不 齐全的案件,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并提示需补充的资料 名称或内容,避免客户重复往返。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案件,保险机构应书面告知被保险人原因, 退还相关索赔单证,并办理签收手续。但有证据确认属于诈骗案件、 骗赔案件的除外。 对索赔资料齐全、无异议的案件,及时完成理算工作。 7.核赔服务 自收到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 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书面说明理由; 交强险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5 日内,对是 否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 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赔偿保险金。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部门证明、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 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建立小额赔案快速理赔机制。对事故责任和保险损失确定,索赔单 证齐全且不涉及人员伤亡的小额赔案(事故损失 5000 元以内),在 17 接到客户索赔材料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结案并付款。 拒赔案件的拒赔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客 户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8.结案付款 在与达成赔付协议后尽快核赔,并在核赔后立即通知客户领取赔款, 做好大额案件的赔款预付工作,不得以打击车险骗赔为名,降低车 险理赔服务质量。 赔款的支付方式快捷灵活,提供全国通赔、全省通赔,可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提供银行转帐、上门现金支付等多样支付服务供客户选择。 9.投诉处理 保险机构应建立投诉、信访处理机制,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或 者咨询投诉岗位,并向社会公布车险理赔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应当设专职人员负责受理客户投诉工作,建立本项目专门的客户投 诉登记台帐。包括但不限于:投诉编号、投诉日期、投诉人、投诉 人联系方式、被投诉人、投诉原因、投诉具体内容、处理结果、答 复客户日期等 对投保人转办的涉及理赔服务方面的信访事项,不推诿、敷衍、拖 延、弄虚作假,由保险机构分管领导负责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告 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 对上门投诉的客户,有专人负责接待,尽最大努力即时解决。无法 即时解决的,明确答复时限。其他形式(如电话、传真、信访和电 子邮件等)的一般性投诉,承办部门应在 3 个工作日内答复;重大、 疑难类投诉,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答复。 二、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 车辆保险购买完毕并验收合格确认后,维修单位提供完整的税票和保险费用明细清单,按财务规章制度及时办理结算。

供应商响应内容: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本框架协议有效截止日期为2026年06月04日

征集人:阿拉善左旗政府采购中心
2024年06月13日

标签: 保险服务 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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