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183破14号河南锋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郑爱芳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结果相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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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锋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郑爱芳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结果相关事宜的公告
(2023)锋禾破管函字第029号
河南锋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河南锋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禾公司)与郑爱芳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管理人代表锋禾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密法院)提起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之诉,诉讼请求为:1、请求撤销锋禾公司与被告于2023年4月2日发生的81万元的以酒抵债的行为;2、请求被告向锋禾公司管理人返还原抵债之酒:391箱茅台镇“20 年纯粮酒”(每箱价值2,000元)、56 箱小瓶装“皇家御贡酒”(每箱价值500元),若抵债之酒已不存在或无法返还,应当由被告向锋禾公司管理人赔偿损失810,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新密法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4年6月4日作出(2024)豫0183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河南锋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50元,由河南锋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后续管理人将代表锋禾公司依法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另附上述《民事判决书》全文,供各位债权人查阅。
特此公告。
河南锋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附:(2024)豫0183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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