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公明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购买精神卫生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合同公示

光明区公明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购买精神卫生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合同公示

光明区公明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购买精神卫生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办事处拟对光明区公明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购买精神卫生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采购项目名称:光明区公明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购买精神卫生领域社会工作服务

合同金额(元):*******.00

中标供应商:深圳市社联社工服务中心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1)原合同:
第三条 服务内容
1.精神病患者及家庭访视与康复指导。
2.建立服务对象档案。将精神疾病患者纳入社区管理,除向家属/专业医疗机构(如医院/社康/职康等)征询患者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外,还应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为其建立服务对象档案。
3.定期家庭访视。对于纳入项目管理的患者,根据病情分类对精神障碍患者开展随访,随访的主要目的是督促患者服药、掌握病人疾病状况;了解服务需求,提供服务支持。
4.康复指导服务。每次随访根据患者病情的控制情况,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指导,为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
5.协助组织心理卫生健康宣传和家属健康教育。
7.需求转介与权益保障服务:加强与相关服务单位联系,逐步建立需求转介机制,及时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服务转介,满足康复、就业和教育等方面需求;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来访工作,充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2)原合同变更以下内容:
第三条 服务内容
1.精神病患者及家庭访视与康复指导,按照个案管理模式开展个案服务,个案跟进数量不少于18个。
2.建立服务对象档案,按照一人一档要求,服务对象100%建档。将精神疾病患者纳入社区管理,除向家属/专业医疗机构(如医院/社康/职康等)征询患者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外,还应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为其建立服务对象档案。
3.定期家庭访视,全年面访人次不少于1200人次。对于纳入项目管理的患者,根据病情分类对精神障碍患者开展随访,随访的主要目的是督促患者服药、掌握病人疾病状况;了解服务需求,提供服务支持。
4.康复指导服务,全年康复指导人次不少于18人次。每次随访根据患者病情的控制情况,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指导,为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
5.协助组织心理卫生健康宣传和家属健康教育,开展各类服务活动不少于10场次,各类心理辅导服务不少于120次。
7.需求转介与权益保障服务:100%协助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记录;加强与相关服务单位联系,逐步建立需求转介机制,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服务转介,满足康复、就业和教育等方面需求;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来访工作,充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3)原合同第七条第1款服务费用增加以下内容:
其中人力成本不少于项目金额的85%,督导经费、业务活动费、管理费、服务费和税费、人员培训费等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5%。

(4)原合同第七条第2款服务费的支付增加以下内容: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在服务期内乙方仍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工作,配合甲方提供验收相关资料。若乙方未满足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5)删除原合同第九条第1款第(1)条的“若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未能按时付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其直接损失,因乙方未按时开具发票或财政拨款未到账等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按期付款的,甲方不构成违约,不承担任何责任。”。

(6)原合同第九条第2款第(3)条修改为:乙方应依法与派驻社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报酬、购买相关社保及相关福利。如因工资报酬或其他问题引起纠纷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与甲方无关。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收取的费用,乙方返还的费用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补足。

(7)原合同第九条第3款增加第(6)条,表述如下: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内容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第三方完成。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根据《光明区2024年度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第一季度督导检查工作通报》指出“个别项目合同未设定专业服务指标或全部采用非量化的服务指标,社工的工作内容和成果难以被具体衡量和评估”,我办结合实际工作情况,重新评估修订服务指标量,适量增加个案、小组、访谈等专业性特征明显的服务指标,需更改相应条款。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4年06月18日至2024年06月24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办事处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金辉路6号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公共服务平台525

联系电话:0755-********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深圳市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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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综合治理 工作服 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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