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25年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项目2次竞价
2024-2025年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项目2次竞价
采购单位:广东财贸职业学院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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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平台联系电话(异议):****** |
项目名称: 2024-2025年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项目(2次竞价) | 竞价编号:JJ240*****042461 |
采购类型:服务类 | 开始时间:2024-06-11 15:34:42 |
项目预算(元):已隐藏 | 结束时间:2024-06-14 15:34:42 |
质保期及售后要求:一、质量保证 1.中标人必须严格遵守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 2.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经采购人同意,可以用替代件或旧件的,成交人必须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旧件。 3.有擅自提价、虚算工时、多收费、以次充好、弄虚作假、支付回扣等违反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经查实后,应退还相应多收的维修费外,同时支付2倍的金额赔偿。 4.被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所颁布的最新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的标准。 5.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中标人负责;因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其它重大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 二、售后要求 在服务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标人的资格将被取消,采购人有权选择立即终止合同: 1.中标人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 2.中标人未按照投标文件的服务承诺履约的; 3.中标人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或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件,或擅自转厂维修; 4.因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5.与采购单位相关人员相互串通提高维修费用(即单方面提高对公务车维修费用),贿赂采购人人员; 6.代开发票,收取开票费; 7.经查实,有擅自提价、虚算工时、多收费、以次充好、弄虚作假、支付回扣等违反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8.中标人必须承诺做到能修就修,不以换代修,如不按此执行,一经发现查实,取消定点供应商资格。 9.采购人每年对中标人进行年度考核评定,中标人超过1年评定为不合格单位的。(公务车维修考核制度表详见需求书) | |
其他要求:一、服务时间(履行期限):服务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具体以实际发生的维修和保养费用结算,如项目实际结算总金额达到本包组的合同金额(预算金额),本包组合同即终止,以先到为准。 二、服务内容:包括大、中、小型机动车辆车辆日常维修和保养;一、二、三类维护维修;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汽车易耗件更换和汽车专项修理、车辆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项目,24小时车辆救援服务(包括全年节假日车辆救援服务);代办车辆年审和其他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 三、报价要求:(1)“维修项目工时费折扣报价+维修零配件管理费率报价”的计算结果最低者为成交供应商;如遇相同的结果,重新进行二次竞价。(2)①投标人按照本项目公开公布的需求书中的“(六)公务车维修项目工时费限价标准表”中工时费收费标准,报出维修项目工时费折扣和维修零配件管理费率的总和(需要在报价单中分别写出维修项目工时费折扣和维修零配件管理费率的值)。②投标人所报“维修项目工时折扣”范围为:0%<维修项目工时费折扣≤100%。维修项目工费折扣必须为固定值(如15%;不接受区间报价,如12%~15%);投标人未按要求进行填报的,作无效投标处理。例如:维修项目工时标准单价为100元,投标人成交工时费折扣80%,那么维修项目实际工时费用为80元。③投标人所报“维修零配件管理费率”范围为:0%≤维修零配件管理费率<15%,维修零配件管理费率必须为固定值(如果13%),不接受区间报价(如 10%~13%),投标人未按要求进行填报的,作无效投标处理。④维修零配件进货价应当做到公开、透明、真实,结算时需提供成本价发票等证明材料核查。 (3)维修费用的计价公式 ①维修费用总金额=维修项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用 ②维修项目工时费=维修项目工时费标准X维修项目工时费折扣 ③维修零配件费用=维修零配件进货价X(1+维修零配件管理费率) (4)如采购人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报价成本分析报告),投标人需在接到通知后一小时内提供详细的报价成本分析报告(这些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工资分析,主要材料选购方式及其主要材料的价格分析等,这些分析须量化,并提供佐证材料)。如未能及时提供报价成本分析报告或评审委员会认为其报价成本分析报告不合理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中标人如违反需求书规定及报价文件的承诺,维修价格明显不合理偏离,采购人有权选择其他第三方维修单位承修,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多次出现维修价格明显不合理偏离的情况,采购人有权在年度评分考核中对中标人给予差评或者终止合同。 (6)以上报价包含所有税费。 四、服务要求 1.在广州市内拥有维修服务点,能提供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小修、大修),并具有机动车维修服务二类或以上资格,已取得经营许可备案。(报价时提供资格证书的扫描件) 2. 中标人提供全年每天24小时维修服务,设立应急电话,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及值班电话;对广东财贸职业学院校方提供广州市区内24小时免费救援服务、优先维修服务和到广州校区无偿接送维修的服务。 3.车辆随到随修。故障车进入供应商厂区内随时有人接待,30分钟内安排人员检修;一般故障当日下午6时前报修,次日上午12时前修复交车。 4.保证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随时更换;非易损件需要更换,国产车不超过2个日历天,进口车不超过5个日历天(因配件通关、疫情防控等原因导致配件延误的除外)。 5.广州市区范围内出现故障(车辆无法行驶),供应商维修人员1小时内赶到现场;车辆在市区外(100公里范围内)发生故障抛锚,供应商维修人员3小时内赶到现场;车辆在外地(100公里范围外)发生故障抛锚,若供应商因特殊情况等原因无法及时为校方提供服务,或无法满足校方的需求,校方可根据实际采购其他供应商就地及时安排抢修;供应商在应提供服务范围内,故意不提供服务的,视为违约,并由此承担给校方带来的责任。 6.保证所更换的轮胎和配件为原厂件或同质配件(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杜绝假冒伪劣轮胎和配件装车;对不能保证车辆正常运行的轮胎和零配件及时进行更换。 7.建立广东财贸职业学院校方用户单车维修技术人工和微机两种档案,车辆单位可随时查阅维修记录,并按季度向校方提供定点维修车辆的修理费用情况。 8.积极协助车辆单位办理车辆更换大件(如:发动机、车轿等)的有关编码更新手续。 9.对由于在短期内无法完工的广东财贸职业学院维修车辆,若因校方急需用车时,供应商可临时提供代用车辆。 五、1.场地要求:投标人应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提供相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报价时需要提供场地照片) (1)店面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且交通便利(或设有合理、明显的指示标志); (2)修理车间按规定要求划分区域、车间设施良好、修理工位标示明确; (3)厂区内标志清晰、业户资质证明、员工资格证明、营业时间要明确展示; (4)保留足够的停车场地和接待区,接待区要有满足客户登记和休息的设施。 2.设施、设备要求: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报价时提供检定合格证书的扫描件)。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2014)执行,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维修车型相适应,包括但不限于喷、烤漆工作间(/手工喷漆或车槽),车身及车架检测、整形设备,汽车电控系统检测诊断设备,车辆举升设备,适用高强度钢惰性气体保护焊接设备,外出急修设备,符合行业标准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试验检测设备、计量仪具、手工工具等。 3.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守广州市汽车维修企业四个规定,即《优质服务规范》、《接车规范》、《现场生产管理规范》和《竣工交车规范》。 (1)企业的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服务承诺等应向采购人公开。在业务接待室的显眼处公布企业的有关证照、质量保证规定、监督投诉电话。 (2)投标人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在业务接待室的显眼处公布企业的有关证照、服务项目、服务收费(主要的维修项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监督投诉电话。 (3)投标人日常运作(接车、生产、交车、结算、投诉、索赔)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定人定岗定现,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形成岗位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生产管理活动有秩序地进行。 4. 服务团队人员要求(报价时提供要求中相关证书的扫描件) (1)投标人在应急情况下应能派遣具有汽车维修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服务人员。 (2)为保障项目的服务质量,投标人配备的维修人员应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汽车维修工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水平和能力。 (3)拟投入本项目其他技术人员:配件管理员、财务人员、理赔员、电工、油漆工和钣金工中,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具有四级/中级工或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5.中标人接受委托维修时,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工时费和配件费)都必须是采购人代表签名认可的,中标人应编制维修工时明细表,确保采购人对维修内容及其细节的知情权。 6. 检验人员必须在现场对车辆进行诊断,初步确定维修项目,并要充分征求采购人的意见。 7.中标人工作人员制作维修估价单后,应详细向采购人说明维修的项目、作业的内容、配件的来源渠道及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 8.维修估价单上没有的项目,维修过程中发现某些项目必须追加的,中标人维修人员应立即告知生产调度或技术负责人,确认后,在维修前应事先通知采购人,征得采购人同意,方能增加费用开始施工,并同时要追加维修估价单或在原维修估价单上补项。 9.中标人要严格按照维修合同的交车时限来安排维修,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要提前与采购人联系,取得采购人的谅解。 10.配件质量:必须用原厂全新配件,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无法采用原厂全新配件的须按采购人意见购买配件。 11.中标人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采购人选择。维修人员更换配件时,应以旧件换取库房的新件,同时旧件应交库房保存,维修人员不得私自保存。车辆竣工出厂后时,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采购人自行处理。采购人不需要时,按中标人的制度处理。 12.送修车辆合格出厂后,车辆质量保障不少于下列规定:发动机、自动变速箱大修*****公里或200天,二级维护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为准,其他维修按照行业协会和相关法规规定。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后出厂日起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中标人负责。 13.在质量保证期内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中标人在3天内不能证明车辆的病症来自非维修原因,中标人必须尽快无偿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中标人负责。若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中标人应当负责联系具有相应资质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14.更换的配件由采购人带来或按中标人意见购买的,中标人首先应进行检查,实事求是地向采购人提供意见,分清责任。采用采购人提供的配件,中标人要填写相关登记表,配件由中标人保管,并作好标识。汽车竣工出厂后,必须在维修结算清单上注明配件的来源渠道及价格。 15.汽车竣工出厂后,中标人应建立用户档案(包括用户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车牌号、维修资料等),以便今后联系、调查和服务。 16.维修工时费标准表中未涉及的工时费标准由中标人先按市场价报,经采购人审批同意后实施。 17.中标人必须严格信守服务承诺,不得变相提高维修工时单价和材料管理费率标准,不得无故拒绝修车,不得超出其经营资格和维修类别修理公务车辆。 18.中标人必须接受、配合相关监督部门检查工作。 19.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公务车,未经车主同意不得将车开出厂试车或作它用。 20.维修保养车辆清单(详见需求书) 21.服务便利性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能提供5个及以上大型车辆维修车槽。 六、验收标准 (1)验收标准按国家相关的规定、规范进行。 (2)若验收或使用过程发现车辆维修质量未达到中标人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性能指标参数或未满足用户需求书的要求,中标人须无条件重修。 (3)验收时如发现所维修车辆有不符合招标文件、合同规定之情形者,中标人应作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此现场记录可用作返修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4)若中标人提供的配件材料在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发现以次充好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采购人有权选择立即终止合同。 (5)验收方式:采购人的管理人员直接验收,签字确认,验收应在采购人和中标人双方共同参加下进行。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采购人有权拒绝签字,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如检验不合格,中标人须无条件更换。 七、本采购项目需求书作为成交合同的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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