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案

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案

【标题】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

【关键词】

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 在线旅游 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6日,滁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滁州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事旅游经营业务,存在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行为,但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

【法律适用和处罚结果】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合同有关信息。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最终,滁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上述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是全面监管在线旅游企业、规范在线旅游市场秩序以及建立旅游大数据管理体系的重要载体。在此案中,当事人在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过程中,虽然按照法律规定与旅游者签订了包价旅游合同,但未将包价旅游合同信息填报至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本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监管服务 旅游 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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