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部分集采中选药品续约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4〕25号
上海市关于部分集采中选药品续约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4〕25号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部分集采中选药品采购协议期满并完成约定采购量,根据药品集采文件对中选药品采购周期的要求,对于采购周期为2—3年的品种,市药事所将与相关中选企业及其指定的配送企业续约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协议,本次协议期为1年。
医疗机构在带量采购中标药品采购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文件,以及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于2024年6月20日执行。
附件:部分集采中选药品续约信息表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4年6月18日
普通附件: | 附件:部分集采中选药品续约信息表.pdf |
标签: 分集采中选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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