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

绍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行为,维护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绍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指经绍兴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审查通过的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条经招管办审核符合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为政府采购潜在供应商,可以参加绍兴市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条招管办、财政局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部门,中心可以以网络会员制等形式,配合招管办做好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初审、公示、登记、建档等日常管理。

第二章供应商资格登记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政府采购资格登记的供应商,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良好的依法纳税和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资金和财务状况,上年度无亏损;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和售后服务能力;
(五)企业经营三年以上,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六)在申请资格登记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供应商应确定一名投标委托代理人参与采购活动。
委托代理人是指由供应商授权,全权代表企业到中心专门从事政府采购交易,负责处理相关事务的专业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政府采购业务;
(二)系委派单位正式职工;
(三)能够服从中心统一管理;
(四)委托代理人前三年内,无违法和不良记录;
(五)委托代理人不得为多家供应商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三章供应商资格的申请与登记

第七条申请资格登记时,供应商应填报一式三份《绍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表》(格式附后,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提供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和加盖公章的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经年审的营业执照;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
(三)开户银行和资信等级;
(四)税务登记证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纳税证明资料;
(五)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
(六)特许经营、特约经销或维修、业务资质、品牌授权代理等资格证明(授权人加盖公章);
(七)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八)公司经营的主要产品目录;
(九)法人代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情况简介;
(十)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场地规模情况。
第八条供应商的资格登记申请,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初审,报招管办审核,经审核后公示,符合资格的供应商与中心签订诚信协议,缴纳诚信保证金,并按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会员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供应商按其登记要求的权限不同享有下列部分或全部权利:
(一)向中心和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咨询政府采购相关信息;
(二)依法在中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权获取中心为会员提供的相关信息;
(三)网上报名,网上投标等服务。
(三)获取供应商编号、用户名、中心网站标书下载密码和浏览有关信息;
(四)可成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的候选供应商;
(五)认为自己利益受到损害时,在规定期限内可向采购人或市招投标中心提出质疑;
(六)对采购人或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未在时限内答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部门投诉;
(七)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及其它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八)有权要求采购人或中心保守其商业秘密;
(九)有权参加中心组织的学习、研讨、培训等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根据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按照“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内容,践诺守约,为采购单位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四)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结算款项;
(五)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及时书面报告中心;
(六)定期向中心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产品价格信息;
(七)对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十二条供应商在中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十三条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行为的,按有关承诺或协议条款处理。承诺或协议条款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在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考核中被评为诚信供应商的,在技术标中可适当加信誉分。
第十五条对供应商资格实行年审制,已登记的供应商需在每年1月30日前重新提交登记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重新登记并公示。过期一个月未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供应商资格。供应商发生工商登记变更、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应在30天内向中心办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变更或注销,否则,供应商资格自动中止。
供应商工商登记注销、解散、破产以及法人代表被追究刑事责任,供应商资格自动取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查看附件(附表)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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