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28民破1号关于对《关于申请延长新疆金特钢铁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的报告》表决结果的通报

2019新28民破1号关于对《关于申请延长新疆金特钢铁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的报告》表决结果的通报

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权人:

在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特公司)重整一案中,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及重整投资人向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延长金特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并提出新的偿债计划。经管理人报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巴州中院)同意后,依法组织召开金特公司重整案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就《关于申请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延期执行的报告》(以下简称《延期申请报告》)涉及的“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及“延长付款计划”两项事项进行表决。

根据《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人会议参会及表决统计规则》(以下简称《参会及表决统计规则》),金特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6月5日以非现场方式进行书面表决,本次债权人会议分组行使表决权,包括共益债权组和税收债权组。现表决已全部结束,表决结果通报如下。

一、共益债权组表决统计情况

本组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为6家,债权总额为101,444,200.00元。投票表决的债权人为6家,同意《延期申请报告》涉及“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及“延长付款计划”事项共益债权组债权人5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81,444,200.00元。同意《延期申请报告》涉及“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及“延长付款计划”事项共益债权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本组债权人总数83.33%(5/6),已超过半数;同意的共益债权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本组债权总额的80.28%(81,444,200.00元/101,444,200.00元),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及《参会及表决统计规则》的相关规定,本组通过《延期申请报告》涉及“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及“延长付款计划”事项。

二、税收债权组表决统计情况

本组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为1家,债权总额为19,827,197.71元。该1家债权人表决不同意《延期申请报告》涉及“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及“延长付款计划”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及《参会及表决统计规则》的相关规定,本组未通过《延期申请报告》涉及“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及“延长付款计划”事项。

综上,在本次表决中,共益债权组表决通过《延期申请报告》涉及“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及“延长付款计划”事项,税收债权组未表决通过《延期申请报告》涉及“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及“延长付款计划”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及《参会及表决统计规则》的相关规定,《延期申请报告》涉及“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及“延长付款计划”事项未获通过。管理人已将表决结果报告至巴州中院,待巴州中院就金特公司延期事项做出最终安排后,管理人将根据法院决定情况推进金特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通报。

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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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重整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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