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2024年3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事项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2024年3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事项
执法类别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对象 | 主要事实 | 依据 | 执法结论 | 日期 |
行政处罚 | 1 | 排污管理条例 | 济环罚字[2023]ZQ第051号 | 章丘市龙山镇镀锌厂 | 章丘市龙山镇镀锌厂位于济南市章丘区龙山镇南小村,主要从事热镀锌的生产加工。2023年12月9日,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组在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需要你单位提供自行监测报告及原始监测记录,你单位提供的2022年两份编号分别为KLEJC[2022](现)字046号、KLEJC[2022](现)字047号及2023年编号为KLEJC[2023](现)字048号检测报告实际没有单位来监测,是你单位总经理范继祖于2023年12月8日在厂办公室通过扫描山东科丽尔环境监测有限公司2020年4月份的检测报告后进行彩打制作的。2023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排污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人民币3.5万元) | 2024.3.19 |
2 | 排污管理条例 | 济环罚字〔2024〕ZQ第052号 | 章丘市龙山镇镀锌厂 | 章丘市龙山镇镀锌厂位于济南市章丘区龙山镇南小村,主要从事热镀锌的生产加工。2023年12月9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2023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 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元整(人民币4.25万元) | 2024.3.19 | |
3 | 大气污染处罚 | 济环罚字〔2023〕ZQ第050号 | 山东晋控日月新材料有限公司 | 山东晋控日月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章丘区刁镇街道水南村东,主要从事氨醇、尿素、双氧水等的生产、销售。2023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组对你单位甲胺一车间N,N-二甲基甲酰胺生产装置(简称DMF生产装置)检查中发现,该装置正在生产,废气正在排放,排污许可证载明该装置精馏塔废气治理设施为水洗+UV光解+活性炭吸附,现场检查时该装置废气治理设施中水洗塔正在运行,活性炭箱内的过滤棉已板结,活性炭砖出现破损,填充量约占容积的一半,UV光解设施已停用。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9日将济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章丘分中心12月22日对DMF装置废气排放口检测报告送达至你单位。2023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 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叁佰柒拾伍元整(人民币5.9375万元) | 2024.3.27 | |
4 | 排污管理条例 | 济环罚字〔2024〕ZQ第003号 | 山东晋控日月新材料有限公司 | 山东晋控日月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章丘区刁镇街道水南村东,主要从事氨醇、尿素、双氧水等的生产、销售。2023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组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中已载明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监测的要求,监测点位名称为“MF0385”,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季”,你单位2023年第三季度未开展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自行检测。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 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元整(人民币4.25万元) | 2024.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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