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2024年4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事项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2024年4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事项

执法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对象 主要事实 依据 执法结论 日期
行政处罚 1 大气污染处罚 济环罚字[2024]ZQ第005号 济南鑫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济南鑫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创业路鑫城二手交易市场院内,主要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工作。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3日接到《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线索移交单》和《济南市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报告》、《在用车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检查报告及线索移交单表明: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对济南鑫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联合检查发现:车辆号牌为鲁AE5S79机动车,在你单位进行双怠速法检测,视频抽查中发现目视可见蓝烟,你单位为该车出具合格检测报告;车辆号牌为鲁APV662、鲁AM55S9、鲁A20N7X的机动车,视频抽查中发现目视可见黑烟,你单位为以上三辆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一事。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3日9:40左右到达现场进行核实。经现场调取查看涉事车辆的检验实时视频以及询问车辆环检线负责人,发现2023年10月11日车辆号牌为鲁AE5S79的机动车在1号汽柴检测线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时,目视可见蓝烟,你单位为该车出具合格检测报告;2023年11月1日车辆号牌为鲁AM55S9机动车、2023年11月29日车辆号牌为鲁A20N7X机动车、2023年12月13日车辆号牌为鲁APV662机动车在1号汽柴检测线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时,目视可见黑烟,你单位为以上三辆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情况属实。2024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元整(人民币600元);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人民币10万元整) 2024.4.2
2 大气污染处罚 济环罚字[2024]ZQ第007号 章丘市南刘铸造厂 2024年1月12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专业24组,对该单位检查时。经调取1月9日监控录像发现,该单位铸造车间浇铸工位被杂物遮挡,工人浇铸在浇铸工位西南侧进行浇铸,造成铸造有机废气收集不完全。针对上述问题,帮扶组联系属地环保部门,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经调取该单位1月9日治污设施用电量显示,浇铸环节配套的治污设施正在运行。2024年1月12 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伍佰元整(人民币3.35万元) 202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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