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审原告丁少冰与原审被告林小龙、陈瑞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审原告丁少冰与原审被告林小龙、陈瑞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3)闽0128民再8号
丁少冰(公民身份号码:350*****660702****):
本院依职权裁定再审原审原告丁少冰与原审被告林小龙、陈瑞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28民再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岚民初字第305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丁少冰的全部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吴强
联系电话:********
标签: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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