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潭县宝龙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世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潭县宝龙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世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3)闽0128民初4057号

林世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40503XXXX):

原告平潭县宝龙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世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28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世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潭县宝龙物业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043.5元、公共水电费720元;二、驳回平潭县宝龙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元,由林世生负担50元,由平潭县宝龙物业有限公司负担24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承办法官:陈 雄

联系电话:********



*******.shtml" target="_blank">信息来源:http://pt.pingt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2/id/*******.shtml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与被告林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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