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真与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真与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3)闽0128民初2286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50******U):
原告林真与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闽0128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林真与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5日签订的《1投资店面认购协议(按揭)》;二、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时日内向林真返还购房款及资金占用费。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郑群
联系电话:********
标签: 商品房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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