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田县教育系统各类学校及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配送项目包三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于田县教育系统各类学校及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配送项目包三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YTCGD-GK-2024-062-03
二、项目名称: 于田县教育系统各类学校及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配送项目(包三)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评审总得分 |
1 | 新疆中农鸿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新疆和田地区于田县新城区街道昆仑社区昆仑路36号2楼 | 报价:10.68(%) | 96.57 |
2.废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废标理由 |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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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品牌 | 数量 | 单价(元) | 规格型号 |
1 | 于田县教育系统各类学校及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配送项目(包三) | 鸭肉(速冻) | 品牌: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北京工业园区洛浦县利田农食品公司 产地:新疆洛浦县 | 1 | 10.68 | 优质鸭肉每只重量不低于1公斤,不含内脏、除去鸭头和鸭脚。所供应鸭肉必须经防疫、检验等部门检验合格的鸭肉。并每次供应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给配送学校提供检疫检验等相关手续。不得出现冰块 |
2 | 于田县教育系统各类学校及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配送项目(包三) | 鹅肉(速冻) | 品牌:新疆中农鸿瑞红掌鹅佬 产地:新疆于田县 | 1 | 10.68 | 优质鹅肉每只重量不低于2公斤,不含内脏、除去鹅头和鹅脚。所供应鹅肉必须经防疫、检验等部门检验合格的鹅肉。并每次供应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给配送学校提供检疫检验等相关手续 |
3 | 于田县教育系统各类学校及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配送项目(包三) | 鸽子肉(速冻) | 品牌:洛浦硒鸽实业有限公司 产地:新疆洛浦县 | 1 | 10.68 | 优质鸽子肉每只重量不低于200克,不含内脏、除去鸽子头、鸽子脚、鸽子毛及嗉囊。所供应鸽子肉必须经防疫、检验等部门检验合格的鸽子肉。并每次供应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给配送学校提供检疫检验等相关手续 |
4 | 于田县教育系统各类学校及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配送项目(包三) | 新鲜牛肉 | 品牌: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亿丰实业有限公司 产地:新疆墨玉县 | 1 | 10.68 | (1)所供应牛肉来源必须为健康牛,肉质为无骨新鲜肉(中标企业剔除骨头及牛油)(配送);(2)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3)投标人有符合要求的仓储、运输、加工、配送能力、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能满足本采购项目的供货和服务;(4)所配送牛肉必须有动检部门的蓝紫色“检疫合格验讫条形印章”,正规屠宰场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圆形印章”;(5)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健康许可证;(6)新鲜标准生产日期至 |
5 | 于田县教育系统各类学校及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配送项目(包三) | 新鲜羊肉 | 品牌:新疆津恳食品有限公司 产地:新疆于田县 | 1 | 10.68 | (1)整羊配送,每只重量不超过25公斤,去除尾巴,去除内脏(肝脏、肺、肾、内油等),老龄羊肉不在此次招标范围;(2)所供应羊肉必须经防疫、检验等部门检验合格的新鲜羊肉;(3)每次供应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给配送学校提供检疫检验等相关手续;(4)新鲜标准生产日期至送货期间不超过7天 |
6 | 于田县教育系统各类学校及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配送项目(包三) | 鸡肉(速冻) | 品牌:新疆和田美比特食品有限公司 产地:新疆和田 | 1 | 10.68 | 检疫检验合格的集中养殖鸡、散养鸡、家养土鸡等,鸡龄不超过1年,去除内脏及鸡脚、鸡头,鸡肉表皮洁净,无鸡毛、断毛根、绒毛等,活鸡宰杀,鸡肉无明显血块淤积,肉质鲜嫩;供货商不得提供病鸡、死鸡,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同,并依照法律程序追究责任;厂家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有符合要求的仓储、运输、加工、配送能力、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能满足本采购项 |
7 | 于田县教育系统各类学校及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配送项目(包三) | 兔子肉(速冻) | 品牌: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布扎克乡新疆昆仑雪兔食品有限公司兔定点屠宰场 产地:新疆于田县 | 1 | 10.68 | 优质兔子肉,每只重量不低于1公斤,不含内脏、除去兔头和兔皮;所供应兔肉必须经防疫、检验等部门检验合格的兔子肉;每次供应必须按照甲方要求, 给配送学校提供检疫检验等相关手续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热孜亚木(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刘海龙,古丽拜合热姆.奥布力(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韦利天,冯刚,钟斌,王金强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本项目代理服务费参照 国家计委计价格【2011】534 号、【2015】299 号文收取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取。(100 万以下按 1.5%记取、100-500 万按 1.1%记取、500 万-1000 万按 0.8%记取、1000 万-5000 万 按 0.5%记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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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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