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医保函〔2024〕17号关于执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省际联盟集采干扰素、国家和省集采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泰医保函〔2024〕17号关于执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省际联盟集采干扰素、国家和省集采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保障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和省医疗保障局工作安排,推动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省际联盟集采干扰素、国家和省集采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附件1、2、3)在我市顺利落地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2024年7月1日起,全市参加相关药品集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中选结果,面向患者销售中选产品。
2024年6月26日前,主供企业、备供企业按供应清单分别将中选产品、备供产品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按中选价格挂网,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供医疗机构购进适量中选产品备货。药品采购联合体遴选确定的医疗机构代表,应及时与主供企业通过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购销协议每年一签,首年协议期为:2024年6月26日—2025年6月30日。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采购周期到2027年12月31日,省际联盟集采干扰素采购周期为4年,国家和省集采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周期为2年。
二、主要配套措施
(一)落实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产品进入医院并按协议采购量采购;要切实强化履约责任,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若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在确保协议期内能够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基础上临床确有需求,医疗机构可以采购备供产品。
(二)密切监测采购供应。各县市区、功能区医保部门要充分发挥招采子系统集采全流程管理系统的作用,强化中选企业供应和医疗机构采购执行情况监测,落实集采全流程管理措施。对于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明显偏低特别是非中选产品采购数量超过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可替代药品采购数量明显超过上一年度同期采购数量等问题的医疗机构,原则上至少每季度一次通报提醒,问题突出的要及时进行通报,对通报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三)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医保目录内的中选产品、备供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价格高于中选产品价格的非中选乙类药品,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四)落实激励政策。中选产品、备供产品货款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对于省际联盟集采干扰素,各县市区、功能区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结余留用政策规定,引导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首年不调整DIP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后续统筹考虑成本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调整,各项激励要做好衔接。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功能区要深刻认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把牢质量关,确保中选药品降价不降质,强化中选企业履约情况监测,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集采工作有序推进。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
附件:
附件1: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xlsx
附件2:省际联盟集采干扰素中选、备供产品供应清单.xlsx
附件3:国家和省集采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中选、备供产品供应清单.xlsx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普通附件: | 附件1: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xlsx 附件2:省际联盟集采干扰素中选、备供产品供应清单.xlsx 附件3:国家和省集采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中选、备供产品供应清单.xlsx |
标签: 执行全国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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