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公安局年顺昌县公安局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项目二次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顺昌县公安局年顺昌县公安局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项目二次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采购人(甲方):顺昌县公安局
地址:顺昌县城南东路8号
联系方式:180*****102
供应商(乙方):顺昌武夷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地址:顺昌县货场路132号
联系方式:139*****199
主要标的: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
---|---|---|---|---|---|
1 | 2024-2027年顺昌县公安局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3(年) | ¥288,000.00 | ¥864,000.00 | 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交通部第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福建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规范》(文号:闽运管车辆〔2006〕6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维修质量,具体要求如下。定点维修企业可以承诺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更优的维修质量保证。 (1)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2)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即:一级维修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30内;二级维护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40天之内;大修车辆行驶*****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100天之内。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认定,成交人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采购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维修企业要全部赔偿。(若维修企业质保期高于上述标准的,可维修企业的质保期执行)。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承修方应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修,对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承修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车辆使用方同意,承修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责任及费用。 在维修过程中,定点维修企业如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送修单位,车辆使用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 定点维修企业对公务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若定点维修企业不具备资质或没有竣工检验能力的,允许外协,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定点维修企业在顺昌县范围内须免费施救,提供365天、24小时服务。免费提供车辆年检和洗车服务。免费提供汽车电脑(ECU)控制系统检测设置。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免费提供蓄电池加液及充电保养。 |
合同金额: 864,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陆万肆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7月01日至2027年07月31日
履约地点:顺昌县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2024年07月01日
2024年07月01日
无
合同附件:
顺昌县公安局
2024年07月01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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