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海荣轩竞磋(服务)2024-004

二、项目名称: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青海花儿》文旅纪录片(暂定名)制作传播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央拓国际融合传播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街道德胜门外大街5-1号3层

法定代表人:徐立军

联系电话:010-********

授权代表:姚凤玉

联系电话:137*****794    

被投诉人:青海荣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5号苏商大厦B座10楼

联系人:王璐

联系电话:0971-*******

相关供应商:北京中视汉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4号楼5层521

联系人:刘卫阳

联系电话:186*****128

2024年4月19日,央拓国际融合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青海花儿》文旅纪录片(暂定名)制作传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青海荣轩竞磋(服务)2024-004〕的成交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青海荣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5月20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件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北京中视汉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以64万元售卖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资源,进行商业化交易。相关供应商对未获得中央广播电视总经理室授权前提下完全应标提出疑问。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对于其评审偏差的质疑,被投诉人没有明确答复,对于中标结果,专家未对本次虚假响应做出正确判断,例如评审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及招投标期间,也未发函向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相关部门进行专业咨询,投诉人认为有失专业水准。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针对采购文件“(4)为更好的宣传‘青海花儿’提高关注度,做好宣发工作,在纪录片播出前,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纪录频道(CCTV-9)大力推广“青海花儿”预告片(至少两次),(5)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纪录频道(CCTV-9)播出至少两次”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无履约能力,涉嫌虚假应标,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进行投诉。

经审查投诉人投诉事项,其未在质疑函中就“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以64万元售卖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资源,进行商业化交易”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驳回该部分投诉内容。针对“相关供应商对未获得中央广播电视总经理室授权前提下完全应标”的投诉内容,因投诉人认为只有其获得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授权委托关系,故质疑相关供应商不能完全应标。但上述投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故投诉内容本身缺乏法律依据。且未发现投诉人所附《总台版权分销经营委托书》《关于重申采编经营工作两分开、两加强强化采编经营“防火墙”的通知》等材料与相关供应商履约能力之间存在直接关联。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该项目为竞争性磋商方式,但公布的中标结果中评审专家显示为单一来源采购人员,投诉人认为评审存在偏差,据此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答复称“中标结果公示评标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为政府采购网电子系统自带固定格式”,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遂提出投诉。

经查,该项目于2024年4月7日发布的采购公告中,已经明确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投诉人于2024年4月18日上传其磋商响应文件参与项目,客观上对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表示知晓并认可,对该项目为非单一来源采购的事实并不存疑。项目采购结果公告中“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表示具体项目中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员组成与评审的专业性之间并无直接关联。被投诉人已就质疑事项进行答复,未发现质疑答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该项目采购文件未对“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授权”等事宜做出要求,经查阅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其已针对采购需求进行响应,并附有相关服务方案等资料,未发现存在虚假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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