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永兴乡中心学校“学生营养餐”项目询价采购公告

华坪县永兴乡中心学校“学生营养餐”项目询价采购公告

华坪县永兴乡中心学校“学生营养餐”项目询价采购公告

2016-07-26

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编号:ZCXJ-2016-036号)

询价采购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的有关规定,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华坪县永兴乡中心学校委托,以询价采购方式对华坪县永兴乡中心学校“学生营养餐”项目进行采购,欢迎具有相应供货或完成项目能力的合格供应商前来参加报价。

2、项目概况

2.1项目编号:ZCXJ-2016-036号。

2.2项目名称:华坪县永兴乡中心学校“学生营养餐”询价采购项目。

2.3项目内容:学生营养餐

2.4交货地点:永兴乡中心校、各村完小

2.5服务期限:2016年91日至2017年7月20日,共计40个周

2.6采购需求一览表:

名称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单位(1市斤=500克)

备注

1

大米

36000

市斤

一年需求量(40周)

2

面粉

24400

市斤

3

鸡蛋

7600

市斤

4

食用油

100

桶(5升每桶)

5

猪肉

36000

市斤

6

蔬菜

需求量不定

7

配料

需求量不定

其他需要阐述情况:

(1)报价人递交报价文件时必须同时提供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大米1市斤、面粉1市斤、食用油1的食物样品并在塑料袋及样品上注明企业名称报价人未提供食物样品的,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由采购方留存,不计入采购食品总量;未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在项目评审结果网上公示后当天退还。

(2)大米、面粉、鸡蛋、食用油、猪肉要求按周采购送达其中中心校、寄宿校的猪肉要求每周分2次送达。大米、面粉、食用油、鸡蛋的价格不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动而调整。猪肉、蔬菜和配料等的价格由采购方与成交供应商根据具体采购需求及市场价格确定。

(3)《单位采购需求一览表》的数量以实际采购数量为准,根据每周实际用量适当进行增减,实际需求量每周由学校通知供应商。本次采购“学生营养餐”所需的食品数量将有可能存在大幅减少的风险,学校不对所需食品数量作出任何承诺,请报价人自行评估因食品数量大幅减少而存在的风险。

3、参加报价供应商资格要求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关于供应商资格的规定。

3.2能够独立完成询价书中所规定内容的供应商或其委托代理人(制造商、经销商,以下简称“报价人”)。

3.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4具有良好的供货能力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3.5本次询价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3.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本次询价采购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报价活动。

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或同一标段)报价。

3.8违反禁止关联企业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标段)投标、报价的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或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不得参加报价。

3.9 报价人注册地点在华坪县以外的,必须保证有充分的本地售后服务保障能力。

4、询价书的获取

4.1时间:2016年726至2016年81,上午08:30—11:30,上午15:00—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4.2地点: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服务股)。

4.3获取询价书时,报价人应向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递交原件查验的同时,必须提供加盖公章(鲜章)内容清晰的复印件资料一套

4.3.1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营范围要求清晰反映本次采购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货物的类别);

4.3.2企业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副本原件;

4.3.3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报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无需提供);

4.3.4报价人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本项个体工商户未设立基本账户的无需提供,仅需提供内容清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银行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4.3.5报价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非法人机构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鲜章),法定代表人报名的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原件;

4.3.6授权参加报价的,需提供经报价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非法人机构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鲜章)、注明本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的授权书原件,同时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4.3.7合法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原件。

4.4资格证明材料递交:报价人对上述资料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报名时间截止前及时致电咨询,未按上述要求递交资料查验的,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不予受理报名登记。

4.5印章规范:报价人所加盖在资格证明材料、报价文件上的公章(鲜章),必须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其他印章等一律不予受理和认可)。

4.6资格证明材料的延续:如果本项目进行二次采购,对已在第一次采购公告有效期内2016年726至2016年81日)按要求向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了合法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报价人,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可延续至二次报名登记使用,但必须在二次采购公告有效期内(2016年82日至2016年88)向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ZCXJ-2016-036二次)采购项目报名登记表及领取采购文件。未在二次采购公告有效期内向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二次报名登记表、领取二次采购文件的报价人,视为自动放弃ZCXJ-2016-036二次)采购项目的报价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价人自行承担。为节约报价人的报价成本费用,报价人填写ZCXJ-2016-036号(二次)采购项目报名登记表、领取采购文件确认可以使用电子邮件、传真形式。

4.7 参与本项目公开询价采购的报价人如对本公告要求递交的资料及采购需求一览表中技术参数、数量等有异议,应及时来电、来函咨询。

5、报价文件的递交

5.1时间:2016年89上午08:30—09:00时(北京时间)

5.2地点: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评标室

5.3递交符合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的询价书各项要求的报价文件。

5.4 2016年89上午09:00(北京时间)以后送达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5.5报价人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按时参加报价会议(迟到视为自动放弃本项目的报价权利)。

6、项目预算及付款方式

6.1本项目预算价为:人民币800 , 000.00元(大写捌拾万元整)采购人不接受超过预算价的报价。

6.2付款方式:成交供应商将货物运送至采购方指定地点,完成交货并经采购方确认,验收合格后,据实结算按实际供应数量,一学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学期全部货款(即本学期货款学期末结清)供货方每月出具发票给采购方。

7、保证金的交存及退还

7.1 ZCXJ-2016-036号项目保证金为13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报价人请严格按照询价书要求的保证金交存程序及时交存保证金,在2016年83日16:00前(北京时间)保证金必须进入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确认保证金的收到时间以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实际收到保证金时间为准。未按询价书规定交存保证金的报价人将被取消本项目的报价资格;

7.2保证金不得交叉、替代使用,应按项目、标段分别交存(保证金交存联系电话:****-*******)。报价人未经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受理报名登记而预先交存项目保证金的,所交存项目保证金将不予认可;

7.3为确保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及相关票据的核对,请保证金交存人在交存保证金时以转账方式交存并注明项目名称、编号,不得以现金进账方式交存;

7.4为节约报价人的报价成本费用,请各报价人在报价时携带退还保证金的相关资料参加报价未成交供应商于评审结果网上公示后将退保证金所需资料递交到财务室。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项目评审结果网上公示后,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在10个工作日办理退还保证金事宜(请各报价人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时递交齐全所需的相关资料);成交供应商凭交易合同及相关资料退还投标保证金,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退还,不计利息;采购失败项目,10个工作日退还所有报价人的保证金;

7.5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报价保证金时出具给报价人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请报价人妥善保存,在退还保证金时必须提供原件查验。如有遗失或损毁导致保证金无法退还的一切后果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7.6对已参加报名,并由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登记、领取询价书并按规定交存了项目保证金,却未按时递交报价文件参加报价会议,也未在报价前一天提交放弃报价的书面说明的报价人,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给予报价人(企业及法人)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累计超过三次的,将限制或禁止该报价人(企业及法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由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所有交易活动;

7.7请报价人在交存和退还保证金时严格按询价书的规定递交资料,不得缺项。如因资料缺项未能及时交存和退还保证金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政府采购合同

成交供应商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严肃处理。

货物质量及验收

9.1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大米、面粉、食用油、配料等食物必须具有QS标志,具有明确的商品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产地等,食品包装密封完好,无漏气、破损、变形等现象。技术规格、质量等级等应与报价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质量等级相一致;成交供应商所提供食品质量必须要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不得有掺假、变质、变味、过期等现象出现,严禁伪劣、假冒、无证不合格食品进入学校。若食品质量标准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提供的蔬菜要求新鲜,不得有腐烂、变质、变味现象,农药残留不超标。每天向学校提供的猪肉需提供本批次肉制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生猪定点屠宰厂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9.2采购方对成交供应商供应的食品进行严格验收,对不符合规格要求的食品,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退货、换货,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成交供应商未能履行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所定事项, 或供应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食品,采购人退货后将记录在案并报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对成交供应商予以处罚,除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外,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供应资格;

9.3成交供应商在供应食品过程中,因食品质量问题造成学生食物中毒,经查实后确属成交供应商责任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人员医疗费、误工费、事故处理费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4成交供应商对本项目所提供食品的品牌、规格、技术参数、质量标准、服务承诺等,必须与采购方提供的《采购需求一览表》和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的针对本项目的报价文件正、副本中的内容完全保持一致;

9.5采购方在验收时,需对货物质量严格把关,组织专业的验收人员熟悉采购需求,结合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正本、实际提供货物的质量及同批次食品检验报告进行验收;

9.6成交供应商所提供食品的技术参数、质量标准(等级)与询价书要求技术参数、质量标准(等级)如有偏离,请报价人报价文件的《质量标准(等级)偏离表》中如实填报。成交供应商提供的食品技术参数、质量标准(等级)报价文件内容不符,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由成交供应商全部承担;

9.7成交供应商提供的食品如有以次充好或在投标活动中有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报价人谋取中标、成交等行为的,由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标、成交无效。”规定严肃处理;

9.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5-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第二项第四款“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对进口产品采购实行审核制度”的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投标活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报价人不允许提供进口产品,对已由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报名登记的报价人,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视为同意该条款规定。若报价人提供的报价文件中的(部分或全部)食品为进口产品,已开封的报价文件将作为无效报价文件处理。

采 购 人:华坪县永兴乡中心学校

集中采购机构: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华坪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狮山路319号)

项目组织及获取询价书联系人:石仲梅

联系电话:****-*******

邮 编:674800

地 址:华坪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开户名称: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华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信用社

银行账号:****************

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年7月2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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