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第一中学特立体艺馆炎陵县第一中学体艺楼建设项目二次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和设施设备工程工程设计
炎陵县第一中学特立体艺馆炎陵县第一中学体艺楼建设项目二次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和设施设备工程工程设计
炎陵县第一中学特立体艺馆(炎陵县第一中学体艺楼)建设项目二次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和设施设备工程工程设计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7月05日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 炎陵县第一中学特立体艺馆(炎陵县第一中学体艺楼)建设项目二次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和设施设备工程工程设计 |
工程地点: | 炎陵县井冈路 |
合同编号: | CSJ04GB***** |
(由设计人编填) | 建设行业(建筑工程) |
设计证书等级: | 甲级 |
发 包 人: | 炎陵县第一中学 |
设 计 人: | 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签订日期: | 2024年 4 月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9)
印制、领发、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系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建设[2000]50号文件发布,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湘[2000]办字第185号文件通知我省各地工商局、建设局及省直有关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中组织使用。
二、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当事人使用本合同文本时,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均应认真阅读有关规定和文本条款。
三、在我省,本合同文本统一由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由省建设厅负责发放。凡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发包方或承包方,均可到所在地的市、县建设局领取本合同文本,并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物价的有关规定交付合同文本工本费。
四、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有关文件规定,未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本合同文本;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本合同文本当作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从中牟利。违者,由县(含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规定查处。
发放单位:湖南省建设厅 印制单位:湖南省化工地质印刷厂 |
监制单位: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湘工商合许字(2001)001号 |
发包人:炎陵县第一中学
主管单位:炎陵县教育局
设计人: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炎陵县第一中学特立体艺馆(炎陵县第一中学体艺楼)建设项目二次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和设施设备工程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范围内容、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取费依据:2002年修订本《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序号 | 分项目 名 称 | 建设规模 | 设计阶段及内容 | 概 算 总投资 (万元) | 费率(%) 招标价 | 中标价 (万元) | |||
层数 | 建筑面积(m2) | 方案 | 初步 设计 | 施工图 | |||||
01 | 炎陵县第一中学特立体艺馆(炎陵县第一中学体艺楼)建设项目二次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和设施设备工程工程设计 | √ | √ | 1000(含设备设施) | 1、计算公式: 设计费收费基价=20.9+(38.8-20.9)×[(955.84-500)÷(1000-500)]=37.219(万元) 基本设计费=37.219×0.65=24.192(万元)。 | 46.8 | |||
说明 | 本次工程设计工作内容及范围为:炎陵县第一中学特立体艺馆(炎陵县第一中学体艺楼)建设项目二次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和设施设备工程工程设计包含室内装修工程(艺术馆及体育馆特殊声学工程设计)、室外给排水工程、室外照明工程、室外供电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等。 |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时间 | 备注 |
01 | 中标通知书 | 1 | 合同签订前 | |
02 | 设计任务书 | 1 | 合同签订后5日内 | |
03 | 本项目立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 1 | 方案设计前 | |
04 | 项目周边市政道路及管网情况 | 1 | 施工图设计前 | |
05 | 本项目室内装修及室外景观设计方案的批复件 | 1 | 施工图设计之前 |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时间 | 有关事宜 |
01 | 方案设计文件 | 4 | 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 | 各阶段设计过程中,如因发包人原因需做重大设计调整,则双方需协商延期交付相应阶段设计文件。 |
02 | 施工图设计文件 | 8 | 方案设计文件发包人批复书提交后20个工作日 |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 占总设计费 % | 付费额 (元) | 付费时间 |
第一付费次 | 55 | ******.00 | 提交施工图并通过审图后3个月内支付 |
第二次付费 | 45 | ******.00 | 二次装修及附属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且于竣工验收备案前支付 |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有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 发包人就应委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项目所在地市内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3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施工图审查通过后24个月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24个月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4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应当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不超过设计费总额。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及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
第八条 其他
8.1 发包人如施工需要,要求设计人派人短暂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双方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装修材料、设备设施,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炎陵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8.8 本合同一式6份,发包人 4 份,设计人 2 份。
8.9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8.10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 其他约定事项:无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炎陵县第一中学 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工程管理人员:(签字)
主管单位:炎陵县教育局(盖章) 开户行:
法定代表人:(签字) 银行账号:
分管领导:(签字)
工程管理人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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