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合同》公示
《个人借款合同》公示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现将符合条件的借款合同公示如下:
个人借款合同
[ ] 个借字第 号
借款人: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
住所地:
通讯地址:
邮 编: 电 话:
电子联系方式(微信、邮箱):
贷款人: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通讯地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借款人、贷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章 签订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大写) 。
(小写) 。
借款金额是:□可循环借款额度□不可循环借款额度。
第二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个月/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贷款实际发放日期与上述起始日不一致,则贷款发放日期和具体借款日期以借款凭证记载的为准。若借款人有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第1款所列违约情形,贷款人可提前收贷,贷款人宣告提前收贷之日即为贷款到期日。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可循环额度的,额度有效期与合同约定借款有效使用期限一致,每笔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记载期限为准。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不可循环额度的,借款期限与本合同约定借款有效使用期限一致,具体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记载期限为准。
第三条 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 。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与计结息
l、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采用单利方式计算,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固定利率,年利率 %:
按□本合同签署日□提款日前一工作日最近一次发布的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加点/□减点 bp(1bp=0.01%),年利率 %,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
(2)浮动利率:
年利率按提款日前一工作日最近一次发布的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点/□减点 bp确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加减点数值保持不变。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其贷款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以下第 种方式办理,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①年调。次年1月1日起在最新发布的LPR上按本合同约定加减点执行;
②年调。对年对月对日在最新发布的LPR上按本合同约定加减点执行;
③季调。对季初首月对日在最新发布的LPR上按本合同约定加减点执行;
④季调。对季初首月1日在最新发布的LPR上按本合同约定加减点执行;
⑤月调。对月对日在最新发布的LPR上按本合同约定加减点执行(调整当月无对应日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⑥月调。对月1日在最新发布的LPR上按本合同约定加减点执行;
⑦即调。在新发布的LPR次日起以新的LPR按本合同约定加减点执行。
(3)其他方式:
(4)如借款人选择(2)浮动利率方式,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提高,借款人每月还款额将增加,借款人若仍按调整前还款额进行还款,将造成月还款额不足,产生罚息和复利,并影响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记录。
2、结息方式
借款人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结息:
(1)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2)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3)其他方式: 。
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不在付息日,则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为付息日,借款人应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3、罚息利率
(1)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2)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3)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4)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以本条第2款约定的结息方式,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计收罚息和复利,遇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调整,自调整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罚息和复利;
(6)罚息利率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条第l款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本条第1款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第五条 贷款资金发放方式
贷款发放及还款账户:借款人在贷款人处设立如下账户作为贷款发放及还款账户,贷款的发放及还款应通过本账户办理。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第六条 还款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借款人须按下列第 项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期限届满日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
2、按下列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
还款时间 | 还款金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合 计 |
3、其他还款计划: 。
4、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提前 个银行工作日征得贷款人的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外,需向贷款人一次性支付 (□提前还款金额 %□剩余本金一个月利息□剩余本金 %)的违约补偿金。
第七条 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 (信用/担保)借款,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质押,可多选),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八条 借款人财务指标的合同约定:
1、
2、
3、
第九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4、经各方协商,各方可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名(或盖章)并按指印、贷款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 各执 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二章 标准条款
第十二条 利息计算
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
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换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条件
借款人必须符合下列贷款发放的全部条件,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任何款项,但贷款人同意先行放款的除外:
1、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生效;
2、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个人结算账户;
3、借款人在确定的期限内可一次或分次办理借款手续,向贷款人申请放款。但每次应至少提前3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提出书面提款通知及有关借款用途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提款手续;
4、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并完成法定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5、未发生本合同项下或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第十四条 循环借款(最高额借款)特别约定
1、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即为循环借款额度和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其中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在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内,借款人任一时点的借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循环借款额度;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超过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
3、双方同意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设定每一笔循环借款额度和借款期限。
第十五条 贷款资金支付方式
1、受托支付。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通知书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单笔支付金额超过规定额度的贷款资金支付,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在受托支付用信申请表中应有明确的支付委托(应包括收款的交易对手名称、交易对手账户、支付金额等必要的付款信息),并向贷款人提交审核所需的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委托信息及相关交易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人的受托支付未能及时完成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贷款人依据借款人的受托支付用信申请表及贷款人要求的支付凭证向其交易对手账户支付款项。
贷款人经审核发现借款人提供的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存在其他瑕疵的,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替换、说明或重新提交相关材料,在借款人提交贷款人认为合格的交易资料和凭证前,贷款人有权拒绝相关款项的发放和支付。
若发生交易对手账户开户行退款,导致贷款人无法及时按照借款人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其交易对手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对于交易对手账户开户行退回的款项,借款人应重新提交支付委托及审核所需的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交易资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本合同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指定交易对象实施贷款支付所需的全部手续费,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应在办理每笔借款的受托支付时向贷款人支付上述费用。
借款人不得违反上述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2、自主支付。即贷款人将贷款资金直接划付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划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采取自主支付的贷款,借款人应按季(月)向贷款人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本合同项下借款如需展期的,借款人应当在借款到期 30日前向贷款人提出展期书面申请,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经贷款人同意的由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借款人展期申请未获得贷款人批准的,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足额还款。
4、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借款人同时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决定偿还本金或偿还利息的顺序;在分期还款情形下,若本合同项下存在多笔到期借款、逾期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顺序。
5、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在还款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借款人应在其于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当期应付利息、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该还款日或结息日主动划收,或要求借款人配合办理有关划款手续。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决定清偿顺序。
6、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借款。
第十六条 担保
若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借款人或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且借款人有义务补充提供新的担保、补充或更换保证人等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十七条 声明与承诺
1、借款人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完全同意本合同的内容及条款,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人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相关证明材料。
2、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且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和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3、借款人未虚构交易,提供的交易及交易对象真实存在,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4、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配偶及借款项目合伙人的资产、负债、项目投入占比等情况真实、完整。
5、借款人保证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6、借款人保证本合同签署后,如经贷款人核实,因借款人不符合规定的借款条件或本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不予放款,借款人同意并无异议。
7、借款人同意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下的操作规程。
8、同意按照贷款人要求,配合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和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检查。
9、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的有关其个人职业、健康、婚姻状况、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等个人信息、与本合同约定个人贷款的贷款用途、还款方式、还款来源、还款能力、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等贷款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10、按本合同约定提取、支付和使用借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将借款挪作他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擅自收回或授意交易对象将全部或部分借款转至借款人其他账户或与该笔交易无关的其他第三方账户的,视为借款人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
11、如果借款人已经或将与本合同保证人就其保证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将不会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12、如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的,在借款人未能按照本合同完全履行贷款清偿义务前,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财产再次抵押或转让给贷款人之外的其他第三方。
13、借款人不以降低其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不对外提供明知或应知会影响到本合同项下借款偿还的担保,未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借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向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提供担保。
14、就本合同项下贷款,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担保条件、贷款利率定价、偿债顺序等贷款条件,不低于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其它金融机构的条件。
15、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发生对借款人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工作状况、家庭收入发生重大变化;借款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抵押物发生毁损、价值明显减少;质押物的权利价值明显减少、保证人的财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不能归还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其他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事件;借款人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变更等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还款的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6、同意承担因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已付和应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拍卖费、公告费、鉴定费等。
第十八条 违约行为及处理
1、借款人有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借款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
(2)未按期归还本息;
(3)借款人未按提款计划按时办理提款手续,或变更提款计划未获得贷款人同意的;
(4)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经济状况或或还款履约能力的情形,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更换担保人,借款人拒绝的;
(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其他约定;
(7)借款人在与贷款人处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的违约行为;
(8)借款人或担保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
(9)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或在与贷款人处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的违约行为。
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行为时,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根据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收回;
(3)全部、部分停止或终止受理借款人的其他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部分停止或终止发放;
(4)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7)有权从借款人在江西辖内农商银行系统内任意账户资金中直接扣划款项用于清偿贷款本息,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
(8)行使担保物权;
(9)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的保证责任;
(10)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或其他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告催收;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借款人及担保人同意贷款人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或其他形式公开借款人、担保人的违约信息和进行公告催收等。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措施及贷款人认为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二十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一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经双方同意的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如有条款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送达约定
l、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真实有效,且为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通知的送达地址。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借款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贷款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贷款人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通知,贷款人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贷款人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微信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贷款人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借款人者为准。
(1)公告送达,以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借款人、或受权人、或近亲属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借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贷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通讯地址,以签收之日为送达日,未签收的,以邮递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微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贷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传真号码、借款人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微信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3、借款人同意,除非贷款人收到借款人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借款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公证机关向借款人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本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公证机关通过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确认的通讯地址的,以借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借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递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法院、公证机关对借款人的任何通知,有权通过本条第2点约定的任一通讯方式进行。法院、公证机关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法院、公证机关同时选择多种通讯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借款人者为准。
第二十四条 附件
经双方共同确认的相关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其他约定
l、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贷款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需通知借款人。
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本合同项下交易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如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交易其他各方构成贷款人的关联方或关联人士,各方均不谋求利用此种关联关系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5、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6、贷款人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借款人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依法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7、提款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借款人、贷款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8、在本合同生效期间,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同内贷款人应享有的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贷款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贷款人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贷款人放弃对借款人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8、借款人通过贷款人在线金融服务平台和各种设备,包括e百福、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助终端(ATM/CRS/POS)等“自助银行”渠道采取自主支付方式自行操作贷款交易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 签字或盖章 确认:借贷双方已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应借款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和说明。借款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所有合同条款,借款人确认对所有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或疑义,借贷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借贷双方已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应借款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和说明。借款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所有合同条款,¨¨¨确认对所有¨¨内容¨¨¨¨¨¨¨¨,借贷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请借款人对照填写)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按指印):
借款人配偶(签字或盖章、按指印):
贷 款 人(签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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