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琼01破8号《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公示
2024琼01破8号《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公示
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表决结果公示
各位债权人:
2024年6月20日上午9时00分,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采用网络形式顺利召开。会前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寅鼎公司”)根据《预重整草案》制作《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并上传至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供全体债权人审阅。
鉴于寅鼎公司截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时无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且不对职工债权(如有)、税款债权(如有)和社保债权(如有)进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之规定,寅鼎公司重整不设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含社保债权),设置出资人组、优先债权组(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根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的规定,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依法裁定对寅鼎公司进行重整后,如提交海口中院和债权人会议的《重整计划草案》清偿内容与《预重整草案》一致或者《重整计划草案》与《预重整草案》相比不减损相关权利人在《预重整草案》中的权益的,相关权利人对《预重整草案》的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同意,该等权利人在重整程序中无需重新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因寅鼎公司制订的《重整计划草案》与预重整阶段表决通过的《预重整草案》的内容一致,且有关债权人、出资人权益的内容都未作变更,故债权人对《预重整草案》的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同意,在重整程序中无需重新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现结合预重整阶段对《预重整草案》的表决情况以及未表决债权人,重整阶段新申报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情况,统计各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如下:
1.出资人组出资人共2户,海南美信实业有限公司、庄志勇共2户,均表决同意。
2.优先债权组(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共7户,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共6户,占该组债权人总人数的85.71%;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88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0.84%。
3.普通债权组共161户,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共144户,占该组债权人总人数的89.44%;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1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66.83%。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分组表决规则,寅鼎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表决通过。
特此公示
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7月8日
标签: 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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