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级医疗机构、驻甘部队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根据《关于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5号)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接续)(GY-YD2024-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甘军队医疗机构和填报了年度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品种,具体供应清单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2024年7月15日起全省执行中选结果。
三、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为各医疗机构按照《采购文件》相关规则上报确认的采购需求量。
(二)采购周期。国家组织胰岛素专项接续采购周期为2024年7月15日至2027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应确保按照中选价格满足全省中选药品的采购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
四、执行工作及要求
(一)配送关系维护。2024年7月10日前,中选企业应完成全省所有配送区域配送关系维护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按照《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记“不良记录”1次,相关采购协议予以撤废,约定采购量相应核减。
(二)采购协议签订。采购协议由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三方通过系统签订。中选企业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后,医疗机构方可签订协议,其他两方在医疗机构签订完成后签订。系统协议签订功能开放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原则上医疗机构应于2024年7月15日前完成协议签订,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于医疗机构签订完协议15日内完成协议签订,逾期未签订的,记“不良记录”1次,相关协议予以撤废,约定采购量相应核减。
(三)基金预付和药款结算。医保基金预付政策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相关统筹区应在8月31日前完成医保基金预付。采购协议期满后,医疗机构按原渠道返还已预付医保基金。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鼓励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品流通企业直接结算货款。
(四)采购和使用。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严格履行采购合同约定,合理制定采购使用计划,按期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师和药师的培训和政策解读,同时做好患者的解释说明和宣传教育,对换药风险较高的特殊人群应尊重患者用药需求,防止“一刀切”。
(五)质量和供应。中选企业是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好生产并充足备货,及时响应采购订单,保质、及时、足量供应中选产品。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月度配送率累计2次低于50%或累计3个季度配送率低于85%时,取消其中选资格并暂停交易。累计3次不良记录或警告、不良记录次数之和大于等于10次时,按照《采购文件》相关规定列入“违规名单”并上报国家联采办,同时依据我省《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予以失信评级。
(六)监管和考核。各级医保部门应加强集采结果执行情况监管,通过协议管理引导医疗机构主动履约,探索建立配送企业退出机制引导企业做好中选药品供应。同时应畅通集采结果执行问题反馈渠道,鼓励医疗机构向医保部门书面反馈中选药品供应问题,鼓励医药企业向医保部门书面反馈中选药品采购使用和回款问题,对收集到的反馈问题及时核查处置。本批接续中选结果约定采购量执行情况沿用同中选企业中选产品合并考核方式。
附件: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9日
普通附件: | 附件: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xlsx |
标签: 做好国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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