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2024年度法律顾问项日合同公示
(招标编号:S1V2024-B-126)
一、中标人信息:
标段(包)[001]2024年度法律顺问项日」
中标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中标价格:5.000万元
二、其他:
一、合同主体信息
采购人(甲方):天津市红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与向东南路交口
联系方式:022-86516920
供应商(乙方):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宝能创业中心1号楼-1、2门-511
联系方式:022-87746899
二、合同主要信息
拉
主要标的名称:2024年度法律顾问项目
规格型号:详见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1项
合同金额:5.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附件
采购方式:比选
三、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6月25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详见附件
三、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四、联系方式
招标人,天津市红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与向东南路交口
联系人:郭老师
电话:022-86516920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天津市赛拉维招标代理有限公可
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银泰大厦B座9层
联系人:吴丹
电话:022-58033109
电子邮件:SLVZBDL123e126.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章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天津市红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乙方: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
的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
遵守。
本合同的下列用语,定义如下:
“双方”,指本合同的甲方和乙方。
“单方”,指甲方或乙方。
“非诉讼”,指除到人民法院诉讼以外的国际、国内仲裁,
劳动、人事仲裁,认证、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项目
审查报告,谈判,专项法律事务调查等诉讼以外的法律事务。
“乙方重大失误”,指甲方按照乙方提出的法律意见办事,
而该意见违反了当时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禁止性的规定,
给甲方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实际经济损失,或者乙方在担任甲方诉
讼、仲裁代理人过程中因丢失证据原件而直接导致乙方诉讼、仲
裁失败。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率务,包括:
(一)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
(二)出具律师函:
(三)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
书,书面提供法律意见书:
(四)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项目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
证;
(五)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六)应甲方要求,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七)应甲方要求,为甲方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
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书:
(八)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突发事件的处理,提出法律意
见:
(九)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十)经另行委托,代理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
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栽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
事务。
(十一)办理双方特别约定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十二)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包括甲方下属企
事业单位的法律事务,并对甲方下属事业单位及其他所属单位的
合同协议审核。
2
(十三)如需乙方审核合同或协议,乙方仅对合同或协议内
容进行审核,不负责合同主体及资质审核。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时岩、赵杰、李竹青律师作为甲方常年
法律顾问,乙方更换律师取代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书面
认可,乙方主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时岩,联系电话:13502065265
联系人:赵杰,联系电话:18322246389
联系人:李竹青,联系电话:17320095850
(二)乙方律师应每周抽取至少两个半天,在甲方指定工作
场所进行现场办公;
(三)乙方律师应当勒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经甲方同意,可以指派其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
作:
(四)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
城
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五)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
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
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六)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
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3
(七)乙方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问内,
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
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
供法律意见或代理:
(八)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
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被露: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
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
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
担;
(二)甲方应给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
前通知;
(三)甲方指定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
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向甲方送达的通知、文件
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四)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
未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做出的决定
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合同或协议涉及的主体及资质由甲方具体业务部门自
行负责审核。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工作费用
(一)每年度的法律顾问服务费为人民币伍万元整(¥:
50000.00):
(二)双方同意,合同期6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
额的50%,服务期满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
余合同价款。(乙方收取甲方文付的律师顾问费后提供相应发票)
(三)甲方就第一条所列(八)、(九)、(十)、(十一)约
定的内容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另行订立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
按天津市律师收费标准进行优惠。
(三)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
应由甲方承担: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部门
收取的费用;2、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合同的期限
本法律顾问合同的期限为1年,自2024年6月25日
起至2025年6月24日止。
合同期满前60日内,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
问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续签合同。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
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禮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
的:
2、因乙方重大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
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3、由于甲方的不当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服务
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
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
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2、乙方律师因重大失误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
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
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
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
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6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存卷。由甲
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24年.b月5日之日起生
效。
师
甲
签约日斯4.女
签约日期叫64之
印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