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度市级单位机动车保险服务定点预中标结果
2016-2017年度市级单位机动车保险服务定点预中标结果
我中心受采购单位委托,于2016年8月2日组织了吕梁市2016年—2017年度市级单位机动车保险服务定点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项目编号为LZC********,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定,经采购单位审定,现将最终的评定结果公告如下:
1、采购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地址:吕梁市委大院
联系人:闫丽
联系电话:152*****555
2、集中采购机构:吕梁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地址:吕梁市龙凤南大街189号
项目负责人:任小梅
联系电话:****-*******
3、成交标的名称:吕梁市2016年—2017年度市级单位机动车保险服务定点采购项目
4、开标时间:2016年8月2日
5、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16年7月12日
6、中标结果:
序号
入围供应商
联系人
联系方式
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刘倩倩
186*****988
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
刘利旺
139*****000
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郭耀文
158*****166
4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李婧
186*****595
5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刘磊
186*****766
7、评标小组成员名单:林建峰(组长)薛连平 张海霞 刘继明 樊晋峰
特此公告
吕梁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2016年8月2日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LZC********
项目名称: 吕梁市2016年—2017年度市级单位机动车
保险服务定点采购项目
吕梁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1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5
一、总则. 6
二、招标文件. 7
三、投标文件. 7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0
五、开标. 10
六、评标程序和要求. 11
七、签订合同. 14
八、中标服务费. 14
九、保密和披露. 14
十、询问和质疑. 15
十一、投标人违规处罚. 16
第四部分 商务、服务内容及要求. 17
第五部分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22
第六部分 框架合同原则. 26
第七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38
第八部分 相关附件. 51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吕梁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采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对下述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一、项目名称:吕梁市2016年—2017年度市级单位机动车保险服务定点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LZC********
三、招标内容
1、本次招标共分1包。
2、中标供应商数量:5家;入围特殊情况处理:如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为3家(含3家)以上5家以下,则全部入围。
3、招标范围:以本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4、合同期限:自框架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5、协议期间服务内容:本次入围投标人将成为吕梁市级2016-2017年度市级单位机动车保险服务的定点服务商。
四、招标文件领取时间及地点
1、领取时间:2016年7月13日 至 2016年7月19日
(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公休日假日除外。)
2、发售地点:吕梁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
3、联系电话:****-******* ****-*******
五、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投标地点及开标地点
1、时间:2016年8月2日上午9:00
2、地点: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龙凤南大街189号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吕梁市财政局
地 址:吕梁市委大院
集采机构:吕梁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离石区龙凤南大街189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邮政编码:033000
联 系 人:任小梅 杨云鹏
电话及传真:****-*******
注:本招标文件所表述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
其他特定
资质条件
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且依法设立,在吕梁境内具有经营财产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市级保险分公司。
3
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本次招标投标人应按下列顺序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投标无效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1、★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正本须提供原件;格式见第七部分);
2、★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正本须提供原件;格式见第七部分);
3、★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5、★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按照“投标人应具备的特定资质要求”规定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7、★提供总公司2015年度由具备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投标人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 信证明;
8、★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意一次交纳社保金凭证复印件(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险任意一种)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9、 ★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意一次交纳税收复印件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10、★投标人无违法记录声明(格式见第七部分);
11、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开标时,第3、4、5、6项须提供原件备查,如不能提供原件,则按无效标书对待。
4
投标人应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
本次招标投标人应按下列顺序提交商务技术文件,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投标无效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1、★投标函(在投标函中除可填报项目有关内容外,对投标函的任何实质性修改,将导致投标无效;正本须提供原件;格式见第七部分);
2、投标人须提供2014年度—2015年度内前五名大客户机动车辆保险的业绩证明,包括被服务单位名称、保费额度、承保车辆数量、具体实施的服务项目以及被服务单位联系方式等,须具有相关被服务对象的盖章证明函或其他证明文件;
3、★开标报价一览表(格式见第七部分);
4、★投标人资格声明(格式见第七部分);
5、★标准保费明细表及费率浮动规定;
6、★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表和费率规章(含基本险和附加险种);
7、★服务网点分布(须提交吕梁市范围各服务网点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服务规范响应及偏离表;
9、★自行编写的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承保、理赔服务方案和内容;(2)投标人组织管理体系状况(人员配备、车险管理系统、客服系统等);(3)对被保人的其他优惠服务;
10、投标人认为应提交或说明的其他文件。
5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1万;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交纳到指定银行账户上,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单位全称:吕梁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开户行:中行吕梁分行营业部
账号:140*****1464
6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4份
7
投标文件有效期
90个日历天(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计算)
8
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或投标无效的相关条款
3;9.1;9.3;10.2;11;12.2;13.2;14;18.2;19.3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招投标活动。
2. 定义
2.1 “服务”指本招标文件所表述投标人应当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2.2 “投标人”指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2.3 本招标文件各部分规定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计算在期间内。
3.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3.1 具有本项目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
3.2 投标人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仍有效存续的供应商。
3.3 投标人应当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本项目所需的特定条件。具体为: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具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条规定的特定资质条件。
4.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当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集采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通知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集采机构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下同)或以在本次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送达所有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联系方式以投标人的登记为准。收到通知的投标人应以书面方式立即予以回复确认。因登记有误或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集采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招标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二、招标文件
6. 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文件由下列八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四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第五部分 评标标准和评分方法;
第六部分 合同原则;
第七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八部分 相关附件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集采机构认为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不足15日的顺延够15日。
7.2 如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集采机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7.3 更正公告或变更公告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后,集采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更正公告或变更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作用。
7.4 集采机构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标前会。如果召开标前会,将向所有已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通知。
三、投标文件
8. 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投标人与集采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8.2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 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9.1 投标文件分为资格证明文件部分和商务、服务文件部分。投标文件所有内容须装订为一册,投标文件的份数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条的规定提交。
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指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的文件。
商务、服务文件部分指投标人提交的能够证明其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和提供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本次招标,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条规定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服务文件内容,其中加★项目为必须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条款,若有缺失或无效,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9.2 投标文件规格幅面(A4),采用双面打印胶印形式装订。封面“投标文件”为华文中宋初号加黑字体,其它为华文中宋三号加黑字体;正文使用华文中宋小四号字体;表格内容为华文中宋五号字体。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顺序,统一编目、编页码装订(投标文件中复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投标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为方便评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七部分格式要求制作。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9.3 投标保证金
9.3.1 投标人应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和提交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条。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9.3.2 中标结果公告期满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付。
9.3.3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须将一份合同副本送集中采购机构备案,集中采购机构将在合同副本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予以退付。
9.4 投标报价
9.4.1 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均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9.4.2 投标人投报多包的,应对每包分别报价并分别填报开标报价一览表。
9.4.3 本次招标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和报价。
9.4.4 投标人要按开标一览表、标准保费明细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价格及其他事项。
9.4.5 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报价一览表显著位置注明,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报价优惠承诺才会在评标时予以考虑。
10. 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10.1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
10.2 投标人未提供资格、商务、服务文件或提供文件不详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有权作无效投标处理。
10.3 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七部分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
10.4 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
10.5 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0.6 为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特别要求投标人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在本次投标文件的偏离表和其它偏离文件中(若本次招标文件中没有提供偏离表或其它偏离文件样本,投标人亦应当自制偏离表并装订于本次投标文件中,并应当在总目录及分目录上清楚表明所在页数),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
10.7 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副本与正本内容严格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10.8 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提交资料不清晰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限
本项目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条,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文件投标无效。
12.投标文件的签署
12.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种文件均应遵守本款规定。
12.2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3 .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3.1 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密封:
投标人须将投标文件所有正、副本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密封提交,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封皮上须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全称、地址,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
13.2 如果投标人未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盖章的,将做无效投标处理。集采机构对由此带来的问题和后果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14.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地点送达。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集采机构将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5.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5.1 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集采机构,否则无效。
15.2 投标人撤回投标的要求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或投标人代表签署,补充、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集采机构,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15.3 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五、开标
16. 开标及其有关事项
16.1集采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活动,采购人代表、投标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16.2 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必须在投标人签到表上签到。
16.3 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两名代表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当众报告查验结果,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拆封唱标。
16.4 集采机构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报价格、价格折扣、书面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以及集采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投标人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主持人征求澄清说明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集采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6.5 集采机构将编制唱标记录表,并在唱标结束后提请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或授权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六、评标程序和要求
17. 组建评标委员会
17.1 集采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17.2 采购人或集采机构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评标,集采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标。
18. 投标文件初审
18.1 投标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
18.2 资格性检查: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经审查如果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18.3 符合性检查: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8.4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18.4.1 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提供的服务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A、 应当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的;
B、 本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条中,带★部分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无效的;
C、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
D、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E、 服务承诺等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和超出本招标文件可接受的偏差范围的;
F、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报价的;
G、 投标文件附有本招标文件不能接受的条件;
H、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8.4.2 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8.4.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18.4.4 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是指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18.5 审查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
A 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B 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C 如果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D 调整后的数据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19. 投标的澄清
19.1 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该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评标委员会专家共同签字确认。
19.2 投标人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做出书面答复,该答复须经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或投标人代表签字认可,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3 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某个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服务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等情形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作无效投标处理。
20 . 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只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评审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进行。
21.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评标委员会根据详细评审结果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推荐或者确定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服务优劣顺序排列。
22 . 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由全体评标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23 . 评标过程保密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
24. 关于投标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投标和无效投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标人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集采机构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纠正或补救措施。一旦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其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投标人承担。
25. 采购项目废标
2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予以废标:
A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
B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
C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D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项目废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做出书面报告。
25.2 废标后,集采机构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废标结果公告,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七、签订合同
26.中标通知
26.1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集采机构将在刊登本次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但该中标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中标的投标人是否知道中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2 集采机构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6.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7.签订合同
由吕梁市财政局与入围保险公司签订框架合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入围保险公司内自主选择定点保险供应商,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吕梁市财政局备案。入围保险公司在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时不得违背与市级财政局签订的框架合同内容。
八、中标服务费
28. 本次招标不收取中标服务费,请投标人在测算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九、保密和披露
29. 保密
投标人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招标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30 . 披露
30.1 集采机构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
30.2 在集采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集采机构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中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投标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投标人/中标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十、询问和质疑
31. 询问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集采机构提出询问,集采机构应当及时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2. 质疑
32.1 招标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32.2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采机构提出质疑。
32.3投标人已经参与了投标,并于开标后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其质疑应当被视为无效质疑。
32.4 质疑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八部分附件三提供的“质疑函”格式书面向集采机构提出,质疑函须经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受理电话:****-******* 受理部室:采购一部
32.5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按照一式二份提供。
32.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集采机构可不予受理:
A 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B 质疑未按格式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C 质疑函没有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
D 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
E 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2.7 集采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2.8 投标人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集采机构可以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
32.9投标人对集采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集采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十一、投标人违规处罚
33.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集采机构将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
A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B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C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D 开标后投标人撤回其投标的;
E 在评标期间,影响集采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正常履行职责的;
F 中标后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签约或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的;
G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H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部分 商务、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保险招标项目总体说明
1.1参保范围
纳入吕梁市财政预算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财政供养经费的车辆。上述单位自行支付费用的车辆可参照执行。
1.2保险标的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保险服务
1.3投保险种(车辆险种的选择范围)
含法律规定的强制险及各被保险人自行选择的商业险种。
基本险: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交强险、其他险种参考执行。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
1.4中标人数量
5家;入围特殊情况处理:如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为3家(含3家)以上5家以下,则全部入围。
1.5定点保险公司选择范围:
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且依法设立,在山西省吕梁市境内具有经营财产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市级保险分公司。
1.6定点执行期限
自框架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二、投标
2.1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和山西省保监局的有关规定。
2.2商业险投保险种由市级机关各部门自行选择,请投标人在投标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三、车辆保险服务要求
3.1人员配备
项目经理:指定1名,负责按照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为各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客户服务专员:至少配备2名,其中有1名应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1名应为项目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
政府采购服务监督员:至少配备1名,负责检查每份政府采购验收单、售后服务调查及接受投诉处理及情况反馈。
3.2投保
3.2.1所有车辆采用到期续保方式。
3.2.2投保日期由被保险人自行决定,保险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如本项目合同到期后投保期限未到期,则被保险人继续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如投标人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加以拒绝,将有可能影响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
3.2.3合同生效后投保单位的车辆投保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提供有效证明。投保单位应向定点保险公司提供能够确认本单位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
②提供投保车辆资料。为便于管理,各投保单位应根据保险公司需要提供所有车辆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车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新车购置价、初登日期、保单到期日等)。
③办理投保手续。投保单位可要求保险公司协助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交强险保险单》,并根据费率表及优惠比例核对保费无误后,在投保单上签章确认。
④承保保险、送单及结算。保险公司根据各投保单位车辆保险信息提前核算保费,并向各投保单位送达缴费通知书,各投保单位依据缴费通知书,通过支票或网银等方式自行与保险公司结算后,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交强险保险单》完成承保保险事宜,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送各投保单位。
⑤车辆信息变更。若保险车辆报废、转让或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发生变化,各投保单位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退保、保险单批改等手续并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3.3理赔服务
如保险车辆出险,各投保单位直接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报案,定点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人员按合同及服务承诺提供查勘、拖车、定损、修理、索赔、结案等理赔服务。
投保人应建立市级机关车辆保险采购项目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切实遵守以下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为各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
3.3.1接报案
(1)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承保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专员报案。
(2)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承保保险公司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3.3.2现场查勘
(1)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市内应在2小时内,郊区县应在4小时内到达;
(2)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无法拍照,可不提供现场照片。
3.3.3拖车服务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应免费提供拖车服务;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应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拖车发票,施救费按照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
(2)施救费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3.3.4定责定损
(1)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A.对于常见车型的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以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10000元,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在接到报案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B.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
C.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应指定具有省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负担有关公估费用;
(2)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3)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
3.3.5车辆修理
(1)车辆出险后,除了提供的推荐修理厂外,被保险人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对于被保险人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的,须由承保保险公司予以认可。
(2)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应和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
(3)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应同意一律予以更换。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应为主厂件、原配件。
(4)受损车辆在推荐的修理厂,或事先已报备的被保险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凭证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
3.3.6索赔材料递交
(1)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2)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
(3)支付抢救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
3.3.7异地出险方案
投标人应实现投保车辆所在地与事故发生地的信息资源共享,快速便捷的提供理赔服务。
3.4其他服务
3.4.1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定期通报保险理赔与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3.4.2建立投诉制度
(1)入围保险公司成立的项目领导小组应设立投诉受理电话,负责受理各被保险人对各分支机构的保险投诉;
(2)对于同一分支机构发生超过3次(含3次)以上的有效投诉,应更换该分支机构的项目小组项目经理和负责人。
3.4.3组织实施回访服务
定期组织各分支机构项目小组进行客户回访服务,收集客户反馈意见。
3.4.4定期提供统计数据
各定点保险公司须在每月5日前向市财政局提供上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投保情况统计电子邮件或纸质报表,内容包括投保单位名称、品牌车型、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投保时间、投保险种、投保费用等。
3.4.5 根据漏单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根据市外府采购结算单承保保险不及时、不完整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并派专人负责解决,保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完整性。
3.4.6在服务有效期内,各服务供应商如遇到优惠促销活动,且优惠幅度大于协议服务的优惠幅度的情况,必须报告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优惠期间发生费用的各采购人的保险服务享受此优惠,待活动结束后,继续执行协议服务优惠条款。
3.4.7向中标保险公司授予2016年—2017年度吕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单位”牌匾,中标保险公司应在明显位置悬挂。
第五部分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依据投标报价和各项服务因素对投标人及投标服务内容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以下各项因素:
序号
评 定 内 容 及 标 准
得分权重
1
网点分布及项目经验
20%
2
财务状况
2%
3
信誉
2%
4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3%
5
服务部分
58%
6
价格
15%
二、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将投标企业资信、业绩、服务、价格等各项因素作为评价的基础,综合评选出最佳投标方案。每一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数平均值。
三、评定内容及标准
(见下页)
评 定 内 容 及 标 准
一、商务部分( 27分) (由评标委员会共同认定)
1、网点分布及项目经验(20分)
A、服务网点数量(共10分)
对于吕梁市13个县市区
投标人网点得分=10×(投标人网点覆盖市、县级数量÷13)
B、项目经验 (共10分)
投标人需提供2014年度-2015年度内前五名大客户机动车辆保险的业绩证明,包括被服务单位名称、保费额度、承保车辆数量、具体实施的服务项目以及被服务单位联系方式等,须具有相关被服务对象的盖章证明函。专家根据以上实证材料,对投标人的业绩进行评定,整体排名一到三名的得10分、四到六名得9分、七到九名得8分,十名及以后得7分,同时注明理由。(此业绩仅指投标人自身服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的业绩,投标人提供的资料不清晰的须查看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将不得分)
2、财务状况(2分)
A、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对投标人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的复印件。审计结论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规定的得1分,审计报告不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规定的不得分;
B、投标截止日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的国税或地税凭证的复印件。提供的得1分,不提供或提供的相应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投标人提供的资料不清晰的须查看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将不得分。
3、信誉(2分)
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任意一次社保金交纳凭证的复印件,即养老保险(0.5分)、医疗保险(0.5分)、工伤保险(0.5分)、失业保险(0.5分),共2分。每提供一项按所设定分值得分,未提供或提供的相应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投标人提供的资料不清晰的须查看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将不得分。
4、投标文件响应程度(3分)
A、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B、采用双面打印、胶印装订投标文件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C、对投标文件编排页码的得0.5分,未编排页码或编制不完整的不得分;
D、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字体、字号编制投标文件以及使用招标文件要求的计量单位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E、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且无空项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F、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二、服务部分(58分)
1、理赔服务(共20分)
如投标人所提的理赔服务优惠条件包括以下内容可给予相应得分,不承诺不得分。
①第三方责任事故及涉及人伤问题 3分
②异地出险,全国通赔服务。 3- 4分
③大额损失,预付赔款。 3- 4分
④理赔时限缩短(包括现场查勘、拖车、定损、赔款支付等) 3-4分
⑤理赔相关费用(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的处理费、车辆检验费、鉴定费,死者的验尸费、停放费、冷冻费等) 1-3分。
⑥其他服务:如投标人所提的优惠条件不在上述所列的优惠条件中,评标委员可根据该优惠条件对被保险人利益的实质性影响进行打分,但该项总分不超过2分。
2、特色服务:(8分)
如投标人所提的理赔服务优惠条件包括以下内容可给予相应得分,不承诺不得分。
①3000元(含3000元)以下小额案件快速理赔的措施:2-3分
②快速理赔周期:视情况分 2-3分
③其他服务:如投标人所提的优惠条件不在上述所列的优惠条件中,评标委员可根据该优惠条件对被保险人利益的实质性影响进行打分,但该项总分不超过2分。
3、其他服务(共15分)
如投标人所提的其他服务优惠条件包括以下内容可相应加分,不承诺不得分。
①防灾防损服务:2-3分
②安全奖励服务:3分
③对被保险人的培训服务:1-2 分;
④紧急救援服务:2-3分;
⑤法律救援服务:1-2 分。
⑥其他优惠服务:如投标人所提的其他服务优惠条件不在上述所列的优惠条件中,评标委员可根据该优惠条件对被保险人利益的实质性影响进行打分,但该项打分不得超过2 分
4、组织机构及管理水平(8分)
①本项目服务人员配备情况;(2-3分)
②车险业务管理系统和客户服务系统是否先进、科学、合理;(2-3分)
③是否满足财政部门的管理需要,有何保证车险数据及时上报、以及防止投保单位政府采购结算单漏单方面的有效举措。(0-2分)
5、服务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2--5分)
本项目将安排现场陈述。陈述应由拟派驻本项目的负责人进行,陈述内容主要为本项目服务方案。各投标人陈述时间控制在十分钟。详尽完善、易于理解、富于建设性的方案将在评标时具有优势。
(陈述具体安排将于开标现场通知。)
6、有关监管政策调整后(如车险费率市场化规定等),公司能否及时报批或报备,及时调整车险费率,以便承包单位享受到最优惠的承包价格 (1-2分)
三、价格部分( 15分)
根据开标一览表中实缴保费报价计算,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价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x15%x100
第六部分 框架合同原则
甲方:吕梁市财政局
负责人:
地址:
乙方:×××财产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
注册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吕梁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承保人,乙方为吕梁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吕梁市 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被保险人”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的吕梁市 机关事业单位,但相关的权益,应当及于或可以及于采购人、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的所有权人、为车辆所有权人所同意或所认可的使用保险相关车辆的使用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保险的其他可能存在的各受益人或应当被承认的保险合同的其他合法权益受益人。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承保保险公司”是指乙方为吕梁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车辆保险承保承保保险、理赔以及相关保险服务的分支机构。
2.适用范围
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
3.合同的组成
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条款
(2)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保险条件
4.1投保车辆
吕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机动车辆(包括乘用车、商用车、特种车辆、摩托车等),具体投保车辆以最终出具的保单为准。
4.2保险条款
乙方经国家保监会批复的车险条款(由乙方提供,并作为本合同附件1):
条 款 名 称
编 码
4.3投保险种与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4.3.1投保险种:
险种由被保险人自愿选择(法定强制险除外)。
4.3.2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行决定。
4.4保险费率、优惠幅度及计算方法(具体见乙方的投标文件)
4.4.1保险费率采用乙方经保监会批复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由乙方提供,并作为本协议附件2)。
4.4.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对吕梁市级行政事业机关机动车辆在其车险标准费率的基础上,给予 的统一优惠比例(无其他任何浮动),即实缴保费=标准保费×(1—统一优惠比例);乙方的保险费率如在合同期间内发生变动,凡在费率变动后投保的车辆,若变动后的费率低于本合同附件中约定的费率时,按新的费率计算保费,但优惠比例不变;若变动后的费率高于本合同约定的费率时,仍按本合同附件约定。
4.4.3保险期限为一年的,按年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
4.4.4被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退保时,车辆损失险退还保费按日比例计算,即:
实交保费
退还保费 = 实交保费 — 365 × 已投保天数
4.5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由被保险人自行决定。
5.组织实施
5.1成立项目领导小组
乙方专门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并在本合同签署后投入管理运作,负责本合同各项内容包括保险承保、理赔与服务的组织实施与总体管理。
领导小组人员及联系方式如下:
小组组长:(由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小组副组长:(由各地区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小组日常负责人:
小组其他成员:(至少包括车险业务承保与理赔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5.2提供支公司项目小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5.2.1乙方应要求各分支机构在本合同生效后尽快成立项目小组,负责甲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承保、理赔及其他各项服务。
小组组长:由分支机构领导担任,负责项目的总体管理
项目经理:指定1名,负责按照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为各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客户服务专员:至少配备2名,其中有1名应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1名应为项目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
政府采购服务监督员:至少配备1名,负责检查每份政府采购验收单、售后服务调查及接受投诉处理及情况反馈。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尽快向甲方提供各分支机构的项目小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5.2.2在本合同期内以及保单有效期内,乙方各分支机构项目小组组长、项目经理或客户服务专员变动,须立即通知甲方及相应的被保险人。
5.2.3在本合同期内以及保单有效期内,如各被保险人对乙方所指定的项目小组人员的服务不满意,经甲方要求,乙方应予以更换。
5.3组织进行内部培训
为保证本合同相关条款的顺利执行,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个月内,对其有关分支机构的项目小组人员进行一次关于合同中保险条件、操作流程、理赔服务及其他保险服务条款的培训。
5.4组织各分支机构进行拜访与座谈
乙方应组织其有关分支机构项目小组在合同签署后拜访相应的被保险人,并就听取被保险人对期内保险服务的要求。
6.操作流程
6.1所有车辆采用到期续保方式。
6.2投保期限由被保险人自行决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如本项目合同到期后投保期限未到期,则被保险人继续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如乙方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加以拒绝,将有可能影响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
6.3合同生效后投保单位的车辆投保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6.3.1提供有效证明。投保单位应向定点保险公司提供能够确认本单位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
6.3.2提供投保车辆资料。为便于管理,各投保单位应根据乙方需要,提供所有车辆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车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新车购置价、初登日期、保单到期日等)。
6.3.3办理投保手续。投保单位可要求乙方协助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交强险保险单》,并根据费率表及优惠比例核对保费无误后,在投保单上签章确认。
6.3.4承保保险、送单及结算。乙方根据各投保单位车辆保险信息提前核算保费,并向各投保单位送达缴费通知书,各投保单位依据缴费通知书,通过支票或网银等方式自行与保险公司结算,乙方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交强险保险单》完成承保保险事宜,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送各投保单位。
6.3.5车辆信息变更。若保险车辆报废、转让或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发生变化,各投保单位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退保、保险单批改等手续。
7.理赔服务
如保险车辆出险,各投保单位直接与乙方联系报案,乙方理赔服务人员按合同及服务承诺提供查勘、拖车、定损、修理、索赔、结案等理赔服务。
乙方应建立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车辆保险采购项目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切实遵守以下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为各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
7.1接报案
7.1.1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承保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专员报案。
7.1.2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承保保险公司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7.2现场查勘
7.2.1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市内应在2小时内,郊区县应在4小时内到达;
7.2.2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无法拍照,可不提供现场照片。
7.3拖车服务
7.3.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应免费提供拖车服务,并且市内拖车应在1小时之内、郊区县拖车应在3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
7.3.2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应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拖车发票,拖车费按照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
7.3.3拖车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7.4定责定损
7.4.1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A.对于常见车型的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以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10000元,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在接到报案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B.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
C.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应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负担有关公估费用;
7.4.2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7.4.3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
7.5车辆修理
7.5.1车辆出险后,除了提供的推荐修理厂外,被保险人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一般应为吕梁市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厂及其他二类以上的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对于被保险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承保保险公司应予以认可。
7.5.2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应和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
7.5.3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应同意一律予以更换。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应为主厂件、原配件。
7.5.4受损车辆在推荐的修理厂,或事先已报备的被保险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凭证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
7.6索赔材料递交
7.6.1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7.6.2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
7.6.3支付抢救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
7.6.4异地出险方案
乙方应实现投保车辆所在地与事故发生地的信息资源共享,快速便捷的提供理赔服务。
8.其他服务
8.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每季度组织召开保险联席会议,向甲方和各被保险人定期通报保险理赔与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8.2建立投诉制度
8.2.1各被保险人在乙方各分支机构未有效履行本合同中有关服务条款、且经甲方促办无效时,各被保险人可提出投诉。有效投诉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
8.2.2乙方项目领导小组设立投诉受理电话,号码为: ,将负责受理各被保险人的保险投诉;
8.2.3对于同一分支机构发生超过3次(含3次)以上的有效投诉,应更换该分支机构的项目小组项目经理和负责人。
8.3组织提供培训服务
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应为各被保险人提供至少1次车辆保险专业培训,培训的内容可包括车辆保险知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8.4组织实施回访服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保单有效期内,乙方负责组织各分支机构项目小组进行客户回访服务,收集客户反馈意见。
8.5定期提供理赔统计数据
在每月初5日内向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上月吕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承保以及理赔统计报表。
9.质量保证
9.1乙方应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且不能低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种类。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提供的保险服务实行动态跟踪、检查。
9.2乙方在收到甲方或被保险人关于服务质量问题的通知后三天内,应迅速查处并答复。
9.3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三天后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或被保险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10.违约责任
10.1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乙方需向甲方赔偿相应违约金。
10.2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10.2.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成交的,或因乙方投标承诺的内容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和山西省保监局的有关规定并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10.2.2各被保险人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五次以上(含五次)的,甲方将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吕梁市单位机动车辆保险集中采购项目的资格,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本协议所指有效投诉是指:甲方或被保险人向乙方提出正式书面投诉,且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乙方确实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因此给甲方或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该投诉经乙方确认上述情况属实后为有效投诉。
10.3违约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但扣除的违约金应首先用于弥补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或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时,乙方还应向被保险人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11.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事件。
11.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
11.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11.4合同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
12.联系方式
12.1合同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但,有关报险或相关咨询的通知或联系方式允许采用最为便捷或迅速的任何方式,乙方在当时及事后均应当承认该联系具有正式通知的效力,且应当作完整记录。同时,相关的通知或联系可以由与保险事件相关的任何单位或自然人作出,乙方若事后需要由甲方进一步确认,可以向甲方或向保险事件相关的单位或自然人办理正式的或进一步的确认手续,但并不应当因此减损甲方、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此前以便捷方式通知或联系的效力。
12.2合同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帐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帐号,应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帐号: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甲方、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按照一份具体的保险合同及/或附件上面载明的联系方式所进行的联系,应当被认为具有与按照本合同前述联系方式所作的通知或联系效力完全相等。
12.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一方承担。
13.保密条款
13.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3.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13.3 尽管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的甲方有上述或本合同其它条款所约定的保密义务,但甲方、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的所有权人、为车辆所有权人所同意或所认可的使用保险相关车辆的使用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保险的其他可能存在的各受益人或应当被承认的保险合同的其他合法权益受益人,在其各自或共同提出相关主张、提出相关争议时,以及在争议协商处理、诉讼、投诉中,均有权在必要的范围内不受限制地以口头或书面引述、不受限制地以其它合理方式利用本合同的整体及/或任何部分条款内容,不应当被视为泄露本合同相关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也不应当被认为构成违约。
14.合同的解释和法律的适用
14.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通常的理解进行。
14.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自然日。
14.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作出。
14.4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5.合同的终止
15.1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5.1.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5.1.2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5.1.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15.1.4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
15.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5.2.1乙方向被保险单位机动车辆保险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5.2.2对于有效投诉超过5次以上(含5次)。
15.3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
15.4国家保险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双方应及时协商重新修订合同相关条款。如协商未达成一致,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6.权利的保留
16.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6.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6.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双方同意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
17. 争议的解决
17.1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协商在任何一方认为所需的合理时间内不能达成协议,则双方同意在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甲方、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的所有权人、为车辆所有权人所同意或所认可的使用保险相关车辆的使用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保险的各受益人或应当被承认的保险合同的其他合法权益受益人,均可以直接作为有权主张并提出争议的当事人,具有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协商处理权、诉讼权利,并可以以其自身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本合同所引起或相关的任何诉讼。
17.3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18.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
18.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补充、修改和变更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18.2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合同生效
19.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20.其它约定事项
20.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本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执行。
20.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0.3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0.4本合同期满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继续有效。
20.5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一份,报财政厅备案。
21.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两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需方(章): 供方(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七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人提交文件须知
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以下顺序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所附表格中要求回答的全部问题和信息都必须正面回答。
3.本资格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4.评标委员会将应用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投标人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
5.投标人提交的材料将被妥善保存,但不退还。
6.全部文件应按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语言和份数提交。
二、投标文件格式
封面格式
(正/副)本
(项目名称)项目
项目编号:
包 号:
投
标
文
件
投标供应商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二〇一 年 月 日
目录格式
目 录
资格证明文件
1、★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3、★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5、★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特定资质要求”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8、★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社保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9、★税收交纳复印件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0、★投标人无违法记录声明…………………………………………………………………
11、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商务、服务文件
1、★投标函……………………………………………………………………………………
2、2013年度-2014年度内前五名大客户机动车辆保险的业绩证明……………………
3、★投标人资格声明…………………………………………………………………………
4、★开标一览表………………………………………………………………………………
5、★标准保费明细表…………………………………………………………………………
6、★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表和费率规章………………………………………………
7、★服务网点分布……………………………………………………………………………
8、★服务规范响应及偏离表…………………………………………………………………
9、自行编写的技术文件………………………………………………………………………
10、其它需要提交或说明的文件……………………………………………………………
说明:目录内容和排序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服务文件内容及顺序排列。
一、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如投标企业为非法人单位,须由法人出具身份证明书)
投标单位:(盖章)
日 期:
附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吕梁市政府采购中心: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注册于 (投标人住址)的 (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代表本公司授权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如投标企业为非法人单位,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附投标人代表有效的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三、投标人无违法记录声明
吕梁市政府采购中心:
我公司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投标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四、投 标 函
吕梁市政府采购中心:
(投标人全称)授权 (投标人代表姓名) (职务、职称)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为此:
1、我方同意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的有效期内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
3、提供投标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开标报价一览表。
4、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服务的投标报价详见开标一览表。
5、我方承诺:完全理解投标报价超过开标后公布的预算金额时,投标将被拒绝。
6、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7、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服务要求,若有偏差,已在投标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
8、保证遵守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
9、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10、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11、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1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13、我方承诺:采购人若需追加采购本项目招标文件所列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率保证提供。
14、我方承诺接受招标文件中《框架合同原则》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15、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开标后撤回投标的;
(5)在评标期间,影响集采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正常履行职责的;
(6)中标后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签约或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的;
(7)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8)违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所有有关本投标的一切往来联系方式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投标人代表姓名:
投标人代表联系电话: (办公) (手机)
E-mail:
投标单位:(盖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
1、除可填报内容外,对本投标函的任何实质性修改将导致该投标无效。
2、投标文件正本须提供原件。
五、投标人资格声明
1、名称及其它情况
名称
内容
名称
内容
投标人名称
地 址/电话
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主管部门
注册资金
固定资产
单位性质
职员人数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其它情况
2、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我们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资料和数据。如贵中心需要,我们愿意出示进一步的证明文件。
六、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包号:
序号
车型
基本险标准保费 价格单位:人民币元,标准保费合计
基本险优惠
比例(%)
交强险
标准保费
实缴保费
合计(元)
备注
1
迈腾1.8T
2
北京现代
3
凯美瑞
4
奥迪A6 2.4
5
帕萨特1.8T
6
桑塔纳3000
总报价
投标报价=六款车型实缴保费的算术平均值
说明:
1、投标人填写本表格。本表投标是就《车辆保险情况表》(附件一)中所列车辆信息计算标准保费和实缴保费,其中实缴保费=基本险标准保费×(1—优惠比例)+交强险标准保费,优惠比例根据现行保险行业政策规定列明,
2、为投标人测算保险费方便,假设以下条件及要求:
(1)车损险、盗抢险按《车辆保险情况表》中列明的购置价测算;
(2)商业三者险均为2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核定座位数投保,每座1万计算;
(3)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投保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
(4) 保险期限为一年。
特别说明事项: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七、标准保费明细表
序号
车型
购置
日期
购置价
核定座位数
车损险
商业三者险
盗抢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
交强险
不计免赔特别条款
备注
1
迈腾1.8T
2016.7.1
21.6万元
5
2
北京现代
2016.7.1
17万
5
3
凯美瑞
2016.7.1
20万元
5
4
奥迪A6 2.4
2016.7.1
33.9万元
5
5
帕萨特1.8T
2016.7.1
20.47万元
5
6
桑塔纳3000
2016.7.1
15.45万元
5
八、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表和费率规章
(本项无具体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九、服务网点分布
需提交吕梁市服务网点分布,格式制作要清晰明了 (服务网点只以分公司或支公司为准,服务站不计在内)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地址
1
2
……
数量合计:
投标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 期:
十、服务规范响应及服务偏离表
本表填写投标服务方案中未达到招标文件第四部分中“车辆保险服务要求”的条款,如服务方案与招标文件要求有偏离但未在本表注明,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招标文件服务要求
投标文件对应标准
偏差
备注
十一、投标人自行编写的技术文件
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中“车辆保险服务要求”自行编写,包括但不限于:承保、理赔服务方案和内容、投标人组织管理体系状况(人员配备、车险管理系统、客服系统等)、对被保人的其他优惠服务等。详尽、完整、易于理解、具有建设性的服务方案将在评标时具有优势。
优惠条件
“优惠条件”是指投标服务方案中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条款,请投标人提出优惠条件和相应的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法,否则该优惠条件不作为计分因素。优惠条件主要体现在组织实施、操作流程、理赔服务和保险期内其他服务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第三方责任事故及涉及人身伤害问题;
2、异地出险,全国通赔服务;
3、大额损失,预付赔款;
4、理赔时限缩短(包括现场查勘、拖车、定损、赔款支付等);
5、理赔相关费用(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的处理费、车辆检验费、鉴定费,死者的验尸费、停放费、冷冻费等);
6、防灾防损服务;
7、安全奖励服务;
8、对被保险人的培训服务;
9、紧急救援服务;
10、法律救援服务。
投标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 期:
第八部分 相关附件
附件一:
质疑函
吕梁市 政府采购中心:
我公司对------采购项目,提出质疑,具体质疑事项及理由:
1.
2.
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1.
2.
质疑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 (签章、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签章、联系方式)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 打印此页 】 【 关闭窗口 】
主办单位:吕梁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技术支持:吕梁市政府办公厅网络中心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8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