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及隐患整治工程中标结果

公安局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及隐患整治工程中标结果

长沙县公安局长沙县公安局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及隐患整治工程(2024-2026)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7月15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004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公安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公安局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及隐患整治工程(2024-2026)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04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优惠率(%)
1 长沙县公安局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及隐患整治工程(2024-2026) 其他服务 长沙县公安局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及隐患整治工程(2024-2026) 1 28.51
合计金额小写: *******.07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佰叁拾肆万陆仟捌佰陆拾陆元柒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目按照乙方所投单价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结算金额=投标单价*实际验收合格工程量,最终以投评中心结算评审金额为准。清单内若有未包含的分项按综合优惠率进行据实结算。在服务期内,甲方、乙方均不进行设施材料价格调整。乙方的报价已包含税金、运输、装卸、安装(含施工辅材)、场地使用费、车辆设备费、人工费、仓储、损耗等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以上费用),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本项目中标价为两年*******.13元,合同一年一签,本次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合同金额为*******.06元。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且经甲方验收合格的,甲乙双方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7-01 —— 2025-06-30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的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2年,合同一年一签,自2024年7月1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如未履行合同,不遵守承诺或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资金支付方式:工程进度款可按每月实际进度的30%支付(每月15号,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上月已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工程量的对账单,甲方核对确认并根据考核结果确认上月实际支付款项,确认后,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月实际进度款项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付至工程合同造价的30%;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且投评中心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再支付30%,即付至结算款项的60%;剩余结算款项的40%部分应结合合同及县内文件政策规定支付(该期限内不计息)。

甲方对乙方根据《长沙县公安局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及隐患整治项目管理考核办法》、《长沙县公安局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及隐患整治项目考核扣分标准》进行综合考核,考核采用月百分制,每月初对上个月项目施工进行考核,在每月考核评分中,乙方应保证得分达到90(含)分以上,未达90分的:90分(不含)以下,每扣0.1分,将按该月实际验收合格工程量金额的0.1%扣除,以此递增,在月考核中如果未达60分的或连续三个月未达90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权收取当月应结算费用;年度汇总考核:第一年度最后一个月采取汇总考核方式,决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合同,根据每月考核评分中如连续二个月未达到90分的,将不再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合同。

4.2 收款账户: 杭州银行西城支行(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748*****00257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本项目为工程服务项目,质量要求和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①本项目按照长财采购[2024]5 号文《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验收。②签证即验收,验收后结算资料按季度提交。③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④项目验收按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政府采购合同(范本)”的有关规定执行。每项任务工程量签证单(含电子文档和现场实物对比相片资料)作为申请验收资料,经监理单位、交警大队审核签证完成后为通过单项验收,工程量签证单的汇总工程量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⑤日常考核监督:由采购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根据任务来源及任务完成情况,考核乙方响应速度、任务完成质量、核实工程数量并进行签证。具体管理与考核办法为《长沙县公安局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及隐患整治项目管理考核办法》、《长沙县公安局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及隐患整治项目考核扣分标准》。⑥考核监督结果运用:在日常考核出现由于乙方未及时完成任务或任务完成后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甲方重大工作影响时,乙方必须返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视情况作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5.4乙方需开具由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以后支付。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应按甲方要求和《长沙县公安局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及隐患整治项目管理考核办法》开展工作,在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独立的原则,应用合理技能,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认真、细致、周到地进行工程服务工作;

(2)不得泄露与本合同内容有关的保密资料;

(3)故意或者过失工作致使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直接和间接损失;

(4)乙方应当组织专业并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提供服务,并做好安全培训及教育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及安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事故造成甲方或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且若因乙方人员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应当亲自组织人员履行合同义务,未经交警大队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第三方承接;

(6)乙方应保证所有工程服务人员已购买包括但不限于五项社会保险,因乙方人员发生任何争议,均由乙方进行解决,若因此影响本合同义务的履行,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应遵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8)合同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政策调整等因素)时,发生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9)乙方承诺其具备承接合同所涉义务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能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并自愿提供工商登记资料和资质证明文件交甲方存档备查;

(10)乙方应保证独立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工程服务,保证所提供的工程服务不涉及侵权行为,若发生侵权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11)乙方确保提供的设备、服务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且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因乙方原因,第三方向甲方索赔的,由此导致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12)若有证据证明乙方所提供的硬软件设备不是原装产品或者由非正当渠道供货,甲方有权拒绝使用并拒绝支付该设备所涉及的费用。发现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万元人民币/次每件的违约金;

(13)保密条款

a.乙方必须对本项目涉及的政府工作秘密、业务需求、协议、系统设计、技术成果等内容和相关事项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以及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场合。

b.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乙方应永久承担保密义务。

(14)质保期限

a.各类设施设备、加工产品等以国家要求质保期为准,质保期内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标志基础以规格要求为准,质保期内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标线施划、彩铺等质保期为一年(车辆磨损除外),质保期自乙方完成标线施划、彩铺等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信号灯设备系统运转质保期至少 2 年(雷击、人为损坏特殊原因除外),质保期自信号灯系统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b.在质保期内,均由乙方进行免费保修,响应时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15)乙方应在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起7 天完成相关资料的移交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1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甲方应当将已产生的费用支付给乙方,除此之外,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7.2 本合同生效后,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守约方除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要求承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守约方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担保费等全部合理费用。

7.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乙方应当按照1000元/次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或提供服务3次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已产生的合同总金额30%或/万元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补足。

7.4在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款,甲方无正当理由经乙方催告后一个月内仍未支付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当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合同订立时一年期银行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日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持 叁 份,乙方持 叁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系接收文件、函告、通知、法律文件以及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裁定书、开庭通知、举证通知等)的合法途径,一方向上述地址送达,专人送达的,签收之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的,邮寄三日后即视为送达(非通知方原因导致的拒收、拒签、退件、第三方代收均视为送达),电子邮箱发出的,自发出之日即视为送达;一方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不发生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法律后果。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附件:

附件1: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附件2:投标文件分项价格表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796号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益乐路223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 王坚 法定代表人: 韩振兴
委托代理人: 黄河 委托代理人: 赵硕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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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整治工程 交通安全 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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