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宁县芙蓉学校改造中标结果
2024年新宁县芙蓉学校改造中标结果
2024年新宁县芙蓉学校改造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7月16日
(HNJS—2014)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2024年新宁县芙蓉学校改造项目
工程地点:新宁县金石镇金园路
发包人:新宁县芙蓉学校
承包人:湖南滔滔夷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合同工期
********">三、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七、承诺
********">八、词语含义
********">九、签订时间
********">十、签订地点
********">十一、补充协议
********">十二、合同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2. 发包人
********">3. 承包人
********">4. 监理人
********">5. 工程质量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04680">7. 工期和进度
**604681">8. 材料与设备
**604682">9. 试验与检验
**604683">10. 变更
**6046**">11. 价格调整
**604685">12. 关于绿化的相关约定
**604686">13.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604687">14. 验收和工程试车
**604688">15. 竣工结算
**604689">16.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604690">17. 违约
**604691">18. 不可抗力
**604692">19. 保险
发包人(全称):新宁县芙蓉学校
承包人(全称):湖南滔滔夷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2024年新宁县芙蓉学校改造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2024年新宁县芙蓉学校改造项目。
2.工程地点:新宁县芙蓉学校学校内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
5.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不符,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计划开工日期: 2024 年 7 月 10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8 月 10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3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确保达到《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的合格工程。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捌拾柒万贰仟陆佰肆拾肆元伍角 (¥872644.5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 。
承包人项目经理: 范海波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技术标准和要求;
(5)图纸;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2024 年 月 日签订。
本合同在 新宁县教育局基建股办公室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本合同一式 拾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贰 份,承包人执 贰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金石镇湘商产业园一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15**291406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
账 号: 账 号:85270303000004263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本部分省略详见湖南省建设厅制定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合同范本(HNJS-2014),其中第9条(试验与检验)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合同文件。
1.1.3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4监理单位: 新宁县建筑规划勘测设计院 负责人: /
1.1.5 设计单位: 新宁县建筑规划勘测设计院 负责人: /
1.2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有关部委及湖南省地方行政规章规定的相关“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等法律法规文件 。
1.3标准和规范
1.3.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有关部委及湖南省地方行政规章规定的相关“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等法律法规文件。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合同文件。
1.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七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2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按招标文件规定。
1.5.2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竣工图,工程量确认单、签证单、计量文件、变更报告、结算文件、工程影像资料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10个工作日;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2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2套纸质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起14日内。
承包人文件报送时间如超过约定,发包人有权不接受相关变更、计量、签证等资料。
1.5.3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承包人准备。
1.6联络
1.6.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新宁县;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本项目业主代表。
1.7交通运输
1.7.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同通用条款。
1.7.2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施工项目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1.7.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8知识产权
1.8.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8.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承包人所有。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8.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
1.9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否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业主代表:
姓 名: 刘波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管理。
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根据承包人开工要求及时提供(即开工前)。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开工前7天发包人应办理好全部手续并将场地标高、图纸等提供给承包人,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确保道路运输及水电供应到达施工现场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提供。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按通用条款提供。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后一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版及电子版均需提供。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统一安排和管理,准时参加监理例会,配合协助各方的关系,不得无故借口停工。
②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在开工前5天内提供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③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一切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④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有关手续和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应派人协助处理。
⑤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保护好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
⑥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严格按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执行,搞好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
⑦根据招标要求和现场施工实际需要,积极配合对施工现场进行调整和整修,及时配合办理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并配合将相关税费依法缴纳至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
⑧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承包人应确保施工期间的交通运输安全和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发生任何交通安全事故及泥土满路等,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2)在发包人协助下负责外部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确保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在交付使用后无任何纠纷和后遗症;
3)与其他施工队伍交叉作业的过程中应互相协作,共同维护施工现场文明和秩序;
4)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要求及时清算、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3.2 项目经理
姓名: 范海波 ;
身份证号: 232325199103181019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贰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湘243171860189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15日。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报监理人批准。
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
3.4 分包
3.4.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项目不得分包。
3.4.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本项目不得分包。
3.5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签订合同至工程项目竣工移交。
3.6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按招标文件规定。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按招标文件规定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监理人应依据监理的权利和职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管理(包括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采用有效的管理办法及科学手段进行施工管理,准确计量。本工程发包人委派协助监理人进行工程质量、工地计量的管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1)选择工程分包设计人和施工分包人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2)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人的建议权。
(3)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
(4)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供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5)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
(6)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向发包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完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8)承包人取得监理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初审权与否定权 。
(11)监理人在发包人的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发包人批准时,监理人所作出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发包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工作不力,监理人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监理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李景 ;
专业监理工程师
姓 名: 李尔锟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质量标准和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保修要求:按建设部2000年第80号令、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及相关规定进行保修。
5.2 隐蔽工程检查
5.2.1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12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同通用条款。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6.1.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执行。
6.1.4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同通用条款规定。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14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监理人要求。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监理人要求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监理人要求 。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完成。
7.5 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每延误一天工期,发包人有权按1000元/天计算违约金。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8. 材料与设备
8.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2 样品
8.2.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要求提供。
8.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3.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试验与检测费用约定: 用通用条款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
10.2 变更估价
①工程量清单中所包含的项目和子目以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中标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因设计变更及合同外增加的项目,与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相同或相似亦采用中标综合单价进行结算;②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重新组价计算;③重新组价部分:清单漏项及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按新的项目特征及确定的造价确定原则重新组价,造价确定原则为:
①执行湖南省2020《湖南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相关配套文件;人工、材料、机械与投标时保持一致,按投标时各项费率计取费用,并保持投标时的下浮比例。
②人工、机械费的调整:如施工过程中出新的人工费指数、机械费指数,则按新的指数且以招标控制价指数作为调整的基准基数,再进行调整。
③主要材料在施工过程中,价格涨跌幅均不作调整。
④绿色施工措施费结算时,按工程量计量部分(扬尘控制措施费、场内施工道路排水、施工围挡、智慧管理设备及系统)根据审批后的施工方案进行计量签证,其它部分全部按固定费率计算。
⑤设备费及3万以上的苗木不进直接费取费基数,计取其他管理费,管理费费率按2%计算。
⑥暂估工程及暂列金额,按审批后的方案或设计进行签证或验收,结算时按上述计价原则进行计算。
⑦零星机械台班和零星工日按邵阳造价文件中发布的周转材料及设备租赁价格及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另加税金直接进入结算,不参与下浮。
10.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天。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建议之日起14天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另签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10.4 暂估价
10.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 。
10.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外,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联合相关部门对暂估价的材料进行联合调查核实,确定合理材料价,作为材料的最终结算价。
10.5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1.2关于综合单价风险范围的约定:
2)完成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含技术文件、规范要求及发包人的技术条件要求不明而隐含的其他工作),并满足工期、质量、安全、工艺要求以及配合其他施工单位的全部工作内容。其中合同价款中的费用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合同执行过程中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中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
3)施工期间国家政策文件调整的风险因素,施工期内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文件 出台,按国家新的文件约定的文件规定执行。
4)为实现合同工期、质量达到合同要求等级所需的增加费用。
5)承包人自行变更施工方案增加的费用。
6)非承包人原因连续停水停电48小时以内发生的费用。
12. 关于绿化的相关约定:/
13.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3.1 合同价格形式
1)固定单价合同,总价可调,工程量据实结算。
13.2 预付款
13.2.1 预付款的支付 / 。
13.3 计量
13.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并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13.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
13.3.3隐蔽及合同外工程应在工程完成后的14天内完成草签或正式签证,其他工程签证应在项目完工后30天内完成,否则一律不得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13.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3.4.1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3.4.2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
付款方式及结算办法: / 。
1、结算办法:
①固定单价合同,总价可调,工程量据实结算。
②增减工程量,按程序办理好有关审批手续,并按湖南省2020年预算定额,及湘建价[2020]56号文件和相关文件以及邵阳市造价办发布的同期材料价格 (新宁县部分优先)取费、计价,计价原则详见专用条款10.2。
2、付款方式:1、按施工进度支付当月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的80%,2、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款的80%;3、余款待竣工结算评审后付至工程总结算价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24个月,24个月后无息退还。4、若特殊情况延期支付,最长不超过60日,如超过60日延期付款,按合同签订时1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进行计息。
3、工程质量保证金:
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中预留3%,质保期满无息退还。
4、履约保证金: 10% ,工程竣工验收后退还 。
5、以上具体内容以合同签署为准。
14. 验收和工程试车
14.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4.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14.2 竣工验收
14.2.1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同通用条款。
14.2.2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通过后7日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合同金额的5%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合同金额的5% 。
14.3 工程试车 本工程无此项 。
14.4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同合同通用条款。
15. 竣工结算
1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验收后28个工作日内提交竣工结算书,如未提交则不得支付项目工程款。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1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后56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完毕,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计,其余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5.3 最终结清
15.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监理人要求提交。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监理人要求提交。
15.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专用条款13.4.2条执行。
16.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6.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
16.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6.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6.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方式:
16.4保修
16.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16.4.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按发包人要求。
17. 违约
17.1 发包人违约
17.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违反相关法规及本合同约定。
17.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7.2 承包人违约
17.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合同约定。
17.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7.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合同约定。
18. 不可抗力
18.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8.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9. 保险
19.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工伤意外险及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购买的保险。
19.2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变更保险合同时须及时通知相关方到场。
20. 争议解决
争议经协商,委托检测、鉴定、审核、申请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不委托检测、鉴定、审核,也不申请调解的,采取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补充条款
/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新宁县芙蓉学校
承包人(全称):湖南滔滔夷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2024年新宁县芙蓉学校改造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保修要求:按建设部2000年第80号令、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及相关规定进行保修。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1.本工程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修的,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通知48小时内,不响应的,发包人可以安排其他单位进行维修,费用在承包人的工程款内进行代扣。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办法: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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